军工四证

时间:2024-12-14 02:05:14编辑:笔记君

军工四证三证合一是哪三证

法律分析: 1、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简称:国军标认证。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简称:保密认证。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简称:许可证认证。 4、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简称:名录认证。 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两项活动,合并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活动,只需一次审查作出结论,发放一个证书,即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并标明满足国家军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简而言之,军工“四证”变成了军工“三证”。法律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本办法所称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是指武器装备领域的理论性、基础性科学研究活动。第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根据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需要,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军工四证是哪四证

法律分析:1、国军标认证: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保密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 3、许可证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 4、名录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七十三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军工三证是哪三证

军工三证是指: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
另外除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高等院校外,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军工电子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军工企业是指电子工业部、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兵器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及各省国防工业办公室所属的承担国家下达的军事装备、产品研制、生产计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中国军工集团: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军工产业进入黄金十年,政策的放宽、高昂的利润和广阔的市场前景,将军工产业推为国内首屈一指的投资热点。另一方面,中国军工产业即将进入暴发期,部分军工企业肆意扩大规模进入民用领域,民间资本疯狂涌入军工领域。
中国军工行业在发展进程中形成了“小核心、大协作、寓军于民”的产业格局。这种产业体系突出了主营业务,强化了军品基业,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形成了整体上的优化。
未来军工三大投资机会。前瞻产业研究院认为军工的投资机会主要在三方面:武器装备发展、军民融合和资产整合。武器装备方面,远程精确化、智能化、隐身化、无人化是未来发展趋势,尤其是海空军装备;军民融合方面,未来的机会不仅在民参军,也在军转民。对于大多数民参军公司而言,建议关注军工信息化、军工通信、军工新材料三个方面公司;资产整合方面,军工科研院所分类改革部分方案已成稿并报审,即将进入发布程序阶段。


申请保密资质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报告);
(五)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解答的相关法律知识,您了解了吗?


申请保密资质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报告);
(五)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解答的相关法律知识,您了解了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根据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需要,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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