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4-12-01 04:51:10编辑:笔记君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基础分析】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建议】对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一定要及时进行了解,对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来说也是非常的严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以及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在生活中一定要了解相关的资产构成,只有这样才可以不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第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第九条 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第十二条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的划分,资产的保值增值,收益的享有、处分等进行的监督。 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碧兆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尘慧行管理体制。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派哗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该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和责任、资产评估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为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以“规范、公正、高效、安全”为指导思想,旨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和责任、资产评估和监督等方面。该法规定国有资产归政府所有,实行分级管理、分类管理、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管理机构包括省级、市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企业法人和其独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责任主体。资产评估和监督方面,该法规定实行统一管理、专业分工、分类审核的方式,并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实行定期评估和日常监督。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实施机制,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提高管理效率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有力支持。该法如何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通过规范、公正、高效、安全的指导思想,建立了分级管理、分类管理、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从源头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同时,设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评估,避免资产流失和损失。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清晰的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进一步推进了国有资产的科学管理和保护。今后,我们需要深入贯彻实施该法,从制度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法律依据】:《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有资产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代表机构和其他政治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财产和经营权益。


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律师分析:
《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以“规范、公正、高效、安全”为指导思想,旨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和责任、资产评估和监督等方面。该法规定国有资产归政府所有,实行分级管理、分类管理、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管理机构包括省级、市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企业法人和其独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责任主体。资产评估和监督方面,该法规定实行统一管理、专业分工、分类审核的方式,并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实行定期评估和日常监督。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实施机制,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提高管理效率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有资产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代表机构和其他政治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财产和经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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