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本

时间:2024-11-24 09:29:16编辑:笔记君

建筑劳务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二00三年 月 日


劳务有限公司章程

劳务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下面请看我带来的劳务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劳务有限公司章程范本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_____责任公司。 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 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务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市_______县____ 。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东资料   第八条 1、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_____出资额为____万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___出资额 为____万人民币,占总资本___%. 2、 公司登记注册后, 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 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 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 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 (独资公司) ;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 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 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 年____月份召开一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 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 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过;   5、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   6、 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若干名,董事 长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董事长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长任期每届三年,董事长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 要解除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劳务有限公司章程范本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费额及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 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会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实际控股人支配的被担保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议事规则: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三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全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会议,以及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其他决议,应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召开会议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本公司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的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设经理1名,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的行为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任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的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三十条执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股东出资转让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三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十四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依照以上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   全体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如以下盖章签字位置不够,请按本格式自行打印提交。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月*日 ;


个人独资企业有没有公司章程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有公司章程也可以没有。具体而言,个人独资企业对于公司章程是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就算没有也可以顺利设立,法律的规定是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是否有公司章程要看不同公司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出资设立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类型、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第五条 住所: XXX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XX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股东承诺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X万元人民币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股东承诺如下: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对其缴纳的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条 股东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是否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三) 审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届满,可由股东决定连任。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应有书面决定,并签书面股权转让协议。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九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决定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股东签字:XXXX年XX月XX日扩展资料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 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企业负责人姓名须与身份证相符,不得使用别名。按照我国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私营独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缴纳私营企业所得税。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独资企业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区不需要在政府注册。在这种制度下,很简单的经营安排如小贩和保姆在法律上就属于独资企业。甚至暂时经济活动,比如个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在法律上就依照独资企业处理。通常为了方便执法活动,政府会要求某些种类的独资企业注册,比如餐馆注册为了方便卫生检查。另一个注册原因是牌号,业主有权力使用个人的姓名为企业牌号比如“张三的饭店”,但是法律通常要求业主登记其它名称的牌号,以防有商标争议。参考资料:法律网——个人独资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有公司章程吗

法律分析: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应该制定章程,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无需公司章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本文是我精心编辑的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希望能帮助到你!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xxx(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针纺织品、棉纺织品、化纤布批零兼营(以工商局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50万元人民币。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黄丽娜:认缴的出资额为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缴纳出资期限:自本章程签订之日起20年,出资方式:货币。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执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   股东做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条 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得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六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光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位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3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篇3   总 则   一、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二、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名称和住所   四、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五、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注册资本   六、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股东姓名(自然人独资)   七、本公司的股东:xxxx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八、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xxxx以货币出资万元,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十、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十二、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十四、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十五、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六、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十七、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八、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十九、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利润分配表。   二十、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二十一、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l、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二十二、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十三、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其他事项   二十四、本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五、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六、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xxxx有限公司   监事委派的证明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条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经股东委派xx为本公司监事   监事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股东签字(盖章):   二0xx年x月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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