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招标

时间:2024-11-20 21:11:15编辑:笔记君

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标】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建设工期,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进行平等竞争。 第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监督。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并接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设立大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通过招投标市场发布招标项目信息,公布施工企业资质状况和施工企业施工能力,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中介机构提供招投标服务。 招投标市场,由市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市政、装饰、港口、管线敷设、土石方及构筑物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组织施工招标投标。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施工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进行招标,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进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至项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经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九条 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力: 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根据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根据评标原则制定评标定标办法,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格。 第十条 招标单位组织施工招标,应成立招标机构。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范围内工程项目的招标机构,应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标价审查单位参加。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还应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参加。 招标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和定标意见。 第十一条 招标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有经过批准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材料; 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大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代理机构,是指受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委托,负责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筑设备供应等招投标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成立招投标代理机构,须向市建委提出申请报告,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审批表》,提交符合申报级别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接受资质审查。第五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其设立标准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申请甲、乙级代理机构的,经市建委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丙级代理机构的,由市建委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招投标代理机构由审批机关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公告,发给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七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和外省市来大连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的,须到市建委办理资质认证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第八条 市建委每年初对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审核。对年审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招投标代理机构,收回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
  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定期向市建委招投标管理机构报送统计和财务报表。第九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主要代理如下业务:
  (一)甲级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总投资额不限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业务;乙级代理机构可以代理1000万(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业务;丙级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总投资额在300万(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业务。
  (二)代为解答工程招标或投标有关事宜,提供招标或投标方案。
  (三)代编标底、工程预(概)算、标书等招投标文件;
  (四)其他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的咨询服务。第十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可受理招标或者投标全过程代理业务,也可受理部分代理业务。但不得同时代理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和投标业务工作。以投标方式取得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代理由本单位设计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代理业务。第十一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应按国家规定,在自愿、公平的原则基础上签订代理合同,并到市建委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双方必须遵守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和行政隶属关系强行代理或指定代理。招投标代理机构取得代理业务后,不得转包或分包。第十二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第十三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对代理业务中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引用、发表或提供给#13第三者。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一律上交财政。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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