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免检证书

时间:2024-08-23 05:37:55编辑:笔记君

现在还有国家免检产品吗?

  自从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国家取消了免检产品,免检标志不再有效,为此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产品免检停止后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0〕478号)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免检工作已于2008年停止,所有原免检产品都不再享受免检资格,绝大部分企业都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积极的态度处理了已印有免检标志的产品包装,停止了相关宣传活动,但也有少数企业违反规定继续标注免检标志,且进行不当宣传。为维护公平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免检停止后相关后续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督促有效期内原免检产品生产企业,抓紧处理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物。对于今年年底最后一批到期的54类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他们抓紧处理仍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物,建议生产企业及时更换或采取适当方式遮挡,同时提醒企业不要再生产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物。
  二、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免检标志的违法行为。对于伪造、冒用免检标志,或者免检有效期已满仍在包装物上继续使用免检标志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查处。
  三、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规宣传活动。对于原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仍违反规定,进行相关宣传活动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职责,及时通报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国家免检产品是什么意思?

免检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的活动。每年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1、国家免检产品是符合《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的产品。免检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的活动。2、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3、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4、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用户、消费者可针对免检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举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扩展资料:企业不得以非免检产品冒充免检产品,不得伪造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不得转让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不得擅自扩大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的使用范围;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责任。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在免检有效期内使用免检标志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已收取检验费的,责令退回检验费;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责任者或者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免检产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免检产品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免检产品是指国家质监部门在免检期间不抽检他的产品,并不代表他自己可以不进行质检和出具合格证。产品合格证是指生产者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者合格印章。这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也是法律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一项产品标识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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