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旨在通过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协商合意并签订磋商协议的方式解决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问题。许多省市都在实践中将其作为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救济的重要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生态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法律客观: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十日修理好损坏的夏利车,汽车修理厂迟延三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三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是确定的。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十日交付,商厦十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可得利益的求偿不得任意扩大,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规定。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预见性有三个要件:(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例如,一旅客言飞机误点使其耽误了一笔买卖,要求赔偿。该买卖是否耽搁,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是无法预见的,故此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如何评估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评估通常分为这四个步骤 环境风险评估通常是针对建设项目在建设和运行期间发生的可预测突发性事件或事故(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或突发事件产生的新的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对人身安全与环境的影响和损害,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以使建设项目事故率、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能够系统的评估自身环境风险状况,同时根据可调用的应急资源,找出不足或差距,以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对应急预案编制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能够积极推动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环境风险评估的步骤: 环境风险评估通常包括危害识别、剂量(浓度)-反应(效应)评估、暴露评估和风险表征四个步骤(以下简称“四步法”): 1.危害识别 危害识别是确定化学物质具有的固有危害属性,主要包括生态毒理学和健康毒理学属性两部分。 2.剂量(浓度)-反应(效应)评估 剂量(浓度)-反应(效应)评估是确定化学物质暴露浓度/剂量与毒性效应之间的关系。 3.暴露评估 暴露评估是估算化学物质对生态环境或人体的暴露程度。在环境风险评估中通常以环境中化学物质的浓度表示;健康风险评估中,通常以人体的化学物质总暴露量表示。 4.风险表征 风险表征是在化学物质危害识别、剂量(浓度)-反应(效应)评估及暴露评估基础上,定性或定量分析判别化学物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风险的概率和程度。 环境风险评估并不都需要经过上述完整的四个步骤。如危害识别和剂量(浓度)-反应(效应)评估表明该化学物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极低,则无需开展后续风险评估;暴露评估表明某暴露途径不存在,则该暴露途径下的后续风险评估就可终止。此外,为提高环境风险评估的效率和降低评估成本,开展风险评估通常先基于现有数据,以相对保守的方式对合理坏情形下的风险进行评估,若未发现化学物质存在不合理风险,则评估过程终止;若风险值得关注,则收集更详尽的数据信息,开展进一步的详细风险评估。
环境风险评价的定义
通常,环境风险评价是针对建设项目在建设和运行期间发生的可预测突发性事件或事故(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或突发事件产生的新的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对人身安全与环境的影响和损害所进行得风险评估,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以使建设项目事故率、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事故(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造成的人身安全与环境影n向和损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以使建设项目事故率、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