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煤炭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八)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三十九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第四十条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煤炭用户和煤炭销区的煤炭经营企业有权直接从煤矿企业购进煤炭。在煤炭产区可以组成煤炭销售、运输服务机构,为中小煤矿办理经销、运输业务。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煤炭进口许可证怎么办理?
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提交申请:
(二)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补正后方能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物进出口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如认为有必要,可征求有关部门或者行业的意见,并将所需时间及时告知申请人。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四)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 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进口第四条第一款所述货物的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方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部门机电办,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部门机电办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转报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上述流程审批。
(六)申请煤、原油、成品油、化肥等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人,需向商务部申请并获得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或者非国营贸易允许量,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
(七)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公历年度内有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可按规定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煤炭经营许可证是否取消
我国已正式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煤炭法》去掉了煤炭生产许可和煤炭经营审批的有关条款。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行政审批项目4项。包括地方粮库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审批、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审核等。在煤炭生产环节,企业只需要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五个资格证就可以生产,而此前办一张生产许可证需耗时数月。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二十二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第二十三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二)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四)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五)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六)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七)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我国正式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家发改委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等4项行政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