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积金新政策

时间:2024-08-08 15:28:46编辑:笔记君

济南公积金贷款首付

法律主观:济南 市 公积金贷款 需要申请人至中心网点提交申请材料,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具有济南市城镇 常住户口 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关于“济南市 公积金 贷款怎么贷”的问题,下面由 网 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济南市公积金贷款怎么贷 1、申请,申请人至中心网点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4、核准,根据审核情况,做出予以办结或不予以办结的决定。 5、送达,告知个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成功,出具业务办结通知书。 二、济南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人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缴存 住房公积金 的时间要求由 贷款 时已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5、借款人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 购房合同 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济南地区范围内的 商品房 、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 房改房 及二手房; 6、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政策规定首付款比例的购房款; 7、借款人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 质押 ,或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要由该单位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负责代扣代缴借款人每月应还的贷款本息。 三、济南市公积金贷款法律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以上就是对“济南市公积金贷款怎么贷”的回答,目前最新的公积金贷款 买房 子利率分为两个档次,五年以上的按照3.25%执行,五年以下的则是2.75%。这个利率水平已经是非常低了。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或者法律问题,欢迎到网进行咨询。法律客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第五条 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济南公积金贷款额度

法律分析: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贷额度低于30万元的,在个人还贷能力足够的前提下,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30万元核定。1.按账户余额的10倍或者20倍进行计算。2.按房屋总价进行计算:贷款比例最高为房产总价的70%或者80%。3.按最高限额进行计算:北京购买首套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4.按还款能力进行计算。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上一篇:山东青年干部学院

下一篇:济南洪家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