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法律分析: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80-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原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同时废止。 其中,第3.0.2、4.0.2、4.0.3、4.0.4、4.0.7、4.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审核通过
住宅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要求住宅必须做到的条文: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2、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4、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6、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7、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8、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