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专业就业前景
前景很好【摘要】
自贸专业就业前景【提问】
前景很好【回答】
专业毕业生主要适宜在商业(包括粮食、供销)、外贸系统、国民经济综合部门、大型工贸公司(企业)、涉外企业、合资企业等部门从事经营管理、市场调查与预测、经济活动分析、理论政策研究等工作,也可以从事有关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回答】
自贸专业注重内贸与外贸相结合、营销与管理相结合,以内贸、营销为主,重视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贸易经济专业主要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才兼备、高素质复合型的能在工商贸企业从事贸易、营销与管理等实际业务工作和商贸部门管理的高级专门人才。【回答】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什么意思
自由贸易区是指在贸易和投资等方面比世贸组织有关规定更加优惠的贸易安排区域。在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关境以外,划出特定的区域,准许外国商品豁免关税自由进出。实质上是采取自由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狭义仅指提供区内加工出口所需原料等货物的进口豁免关税的地区,类似出口加工区。所以自由贸易试验区就是实行自由贸易的实验区。
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什么为核心
法律分析:制度创新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核心。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运行以来,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包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专属网页政务服务新模式、以信用风险分类为依托的市场监管制度、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四个一”、企业简易注销等改革试点,这些制度创新经验已经向全国复制推广并逐步释放改革开放的红利。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一、营造优良投资环境(一)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适用范围:所有自贸试验区,以下除标注适用于特定自贸试验区的措施外,适用范围均为所有自贸试验区)(二)编制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考虑自贸试验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有关省(市)的用地计划;有关地方应优先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负责部门:自然资源部)(三)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四)授权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工作,将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五)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六)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七)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八)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为本省(市)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贸试验区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负责部门:卫生健康委)(十)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负责部门:卫生健康委)(十一)允许自贸试验区创新推出与国际接轨的税收服务举措。(负责部门:税务总局)(十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初审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有外资登记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十三)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置商标受理窗口。(负责部门:知识产权局)(十四)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受理点,受理商标权质押登记。(负责部门:知识产权局)(十五)进一步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的条件限制,新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允许不超过五分之一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年满18周岁、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担任股东。(负责部门:知识产权局)(十六)加强顶层设计,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创新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石油储备模式。(负责部门: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适用范围:浙江自贸试验区)
中国第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哪里
中国第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于上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China(Shanghai)PilotFreeTradeZone),简称上海自由贸易区或上海自贸区,是中国政府设立在上海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位于浦东境内,属中国自由贸易区范畴。
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成立,面积28.78平方公里,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14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扩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将面积扩展到120.72平方公里。
上海自贸区所属浦东新区为长江冲积层,平均海拔3.87米。具有明显的海洋性特征,一年四季分明,气候宜人。年均气温15.7℃,年降水量1100毫米。
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我国自贸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两大类,促进投资类的,企业或股东若有产业增值部分,此产业可以在五年内进行分期缴纳收益所得税,对于试验区内的高端人才或紧缺型人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促进贸易类的,对于在试验区以内的企业及其相关产业,可以享受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优惠政策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自贸区政策
法律分析:海南自贸区有如下政策: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进口的原辅料、设备等按规定进入自贸港相关政策的“正面清单”或者不列入“负面清单”,享受“零关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根据相关规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按《海南自由贸易港总体方案》分工落实)二、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不高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责任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三、奖励新增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认定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四、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法律依据:根据《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之一规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进口的原辅料、设备等按规定进入自贸港相关政策的“正面清单”或者不列入“负面清单”,享受“零关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根据相关规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按《海南自由贸易港总体方案》分工落实)根据《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之二规定: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不高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责任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根据《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之三规定:奖励新增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认定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之四规定: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