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法

时间:2024-07-24 23:53:39编辑:笔记君

住房保障条例的解读

导语;目前世界上的大部分地区,像欧美以及咱们生活的亚洲地区都有住房保障体系,我国的住房保障条例以及政策出台较晚,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刚刚推出的时候,由于资格审核不太严格,导致了很多并不符合保障标准的家庭,住上了经适房,而那些原本没有房子的家庭依然是“无家可归”,这一不好现象在近几年得到了重视,各地政府机关制定了一系列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以此来保护那些没有住房或者租不起房的人。一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试用对象 什么叫住房保障制度,简单说就是在社会不断发展之下,贫富差距拉大,为了让那一部分买不起住不起房子的人也能住的起房买得起房而推出的。亲注意喽,一个社会文明的标准就是“民有所居”。人要想生存离不开衣食住行,所以住就显得尤为重要。 另外住房保障条例规定:“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家庭所提供的住房,保障房分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住房三种构成”,他们和市面上的商品房有着本质的区别,规定不可以上市交易,使得他有了实实在在的用途,另外它主要为买不起房住不起房的老百姓提供住房服务。二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制定后的具体实施 在各地新的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出台后,各地都加大了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力度,到十二五计划快要结束的时候,国家要把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占所有建设住房覆盖率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到时候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就可以基本上得到解决了,呼呼,再也不用担心没有房子住了。 根据住建部网站报道的数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负责人再次重申,开工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计划,以及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建筑工程已进入结构施工。 住建部网站消息,全国计划新开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700万套以上,其中各类棚户区470万套以上,目前基本建成480万套,已开工650万套,基本建成400万套,上述建设进度分别达到年度目标任务的92%和83%,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三保障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条例颁布后,每个地方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的合理性有了很大的提高,是很多人享受了政策颁布后的福利,但在保障房建设中又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交通不便影响人们正常的出行,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少数地方保障性住房离城市中心比较远,使得教育,工作,等不能使民众满意,这就使住房的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与住房息息相关的配套设施也没有能同步建设,有的保障性住房建成后不能及时交房,或是入住了生活不方便。有的保障性住房内部空间结构安排不合理,影响了使用功能等。另外各地在建房上资金不足,地方配合不当,房价普遍超出普通家庭的承担范围等问题突出。 总的来说住房保障条例是国家出台的一项惠民政策,为的就是服务于大众,希望以后有更多惠民政策的出台,希望小编的讲解对你有帮助。土巴兔在线免费为大家提供“各家装修报价、1-4家本地装修公司、3套装修设计方案”,还有装修避坑攻略!点击此链接:【https://www.to8to.com/yezhu/zxbj-cszy.php?to8to_from=seo_zhidao_m_jiare&wb】,就能免费领取哦~

基本住房保障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立法计划,并已经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具体如下: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立法计划,并已经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该稿规定了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标准、范围、方式,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住房租赁补贴,土地、财政、税收与金融支持,基本住房保障的组织落实,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亟待完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房屋是我国公民最重要的财产,住房质量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目前规范房屋质量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今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法律文件;2、从法律的高度规定和保障公民住房的基本权利,这在群众为高房价所苦的今天,具有重要的意义,值得期待。但是,住房保障立法如何切实保障公民的居住权,能否落实到具体的规定和措施当中,却值得思量。在我看来,住房保障立法不妨引入法国的“可抗辩住房权”制度;3、2007年1月17日,为解决法国居民的住房问题,法国政府部长会议通过了“可抗辩居住权”法案,承诺增加住房建设投入,在法国基本实现人人有房住。法案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在住房申请没有收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5类住房困难户到无房户、将被逐出现住房且无法重新安顿者、仅拥有临时住房者、居住在恶劣或危险环境中的人以及与未成年子女同住且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人,可向主管部门要求解决住房问题,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住房保障制度

法律分析: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概念。广义地说,“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场配置住房资源,并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买房子住,也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靠市场化竞争、自主分散决策来获取住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这个政策体系的总称,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住建部: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8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人民群众住房问题,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是完善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的一个重要措施。“十四五”期间,住建部将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努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记者 王舒嫄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我国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了平稳运行,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是精准的、有效的。”住建部副部长倪虹表示,下一步住建部将继续全面落实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倪虹还表示,要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就要规范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他说,7月13日,住建部会同8个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目的就是希望通过三年的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监管制度不断健全,监管信息系统基本建立,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群众信访投诉量显著下降。
倪虹指出,下一步,住建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落实好《通知》要求,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率。住房问题一方面要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此外,王蒙徽表示:“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还是要解决人口净流入的重点城市主要是大中城市,特别是这些城市的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我们现在正在抓紧推进。”
倪虹也强调,解决青年人、新市民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提高城市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城市政府应有内生动力,把“要我做”变成“我要做”,下决心、下力气解决好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下一步,住建部要重点抓好政策落实,真正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让新市民和青年人人能早日改善居住条件。
探索城市更新方法路径
王蒙徽指出,我国城镇化已经进入中后期发展阶段,我国城市建设、城市发展也进入了城市更新的重要时期。从过去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到现在要解决“好不好”的问题。所以,要加快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当然,我国在短时间内走过了一些国家用了几百年时间走过的城镇化历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这么高的发展速度,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特别是“里子工程”,比如地下空间的利用和建设问题、城市内涝问题等,都需要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来解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要由过去大规模的增量建设转向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城市更新的内涵应该是要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以及品质提升,而且它还是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的一个重要抓手。”住建部副部长黄艳说。
8月31日,住建部网站公布的《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要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尊重人民群众意愿,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加强修缮改造,补齐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
(责任编辑:王婉莹)


国家对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1.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2.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3.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4.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5.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住房保障条件指的是什么

法律主观:保障性住房包含公租房、 经济适用房 等类型的住房,类型不同,申请条件也是不同的。以公租房为例,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条件如下: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法律客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分别履行立项等相关手续,实行统筹建设,统一分配和管理,并对低收入群体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捐赠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申请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需要满足不同的申请条件。 廉租房的申请条件:(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什么是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中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房主要分类具体如下:1、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廉租房。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3、公共租赁房。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4、定向安置房。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5、两限商品房。6、安居商品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办分开、市场运作,保障基本、动态管理,租补分离、并轨运行,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什么是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6、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住房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申请保障房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

申请保障房需要的条件和资料,具体如下:一、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二、所需资料包括: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总工会核发的《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3、租住私房的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4、社区受理申报材料对原件验证,并在上报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5、申请对象为孤、老、病、残、急需救助等情况的应同时提供疾病诊断材料、残疾证等有关证明。《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标准及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五)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申请保障房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

申请保障房的流程有: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到社区领表;递交个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与申请表由社区审核;审核通过交由办事处、保障性住房中心复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办理相关手续。【法律依据】《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审核机关核实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上海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2022

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本市本科以上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且在沪无房。本活动持续开展到2023年上半年,尚未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可在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后完成身份验证并登录。一、租房补贴申请的条件:1、本市户籍居民中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无力购买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公务人员租赁住房政策,保障对象为:以学校、医疗等单位为主的事业、行政单位住房困难职工。3、人才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人才。二、租房补贴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通过审核的家庭获得租金补贴资格。3、符合领取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承租公租房并每月按时交纳租金的,市住保中心按月在指定银行将租赁补贴存入申请人交纳租金的银行帐号内。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上海市保障房最新政策

亲,您好,上海市保障房最新政策的内容:《关于全面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公正性的若干措施》文件,对上海市保障房政策做出了最新部署。1、完善分配机制:根据申请人家庭所在区域和实际需求,制定差异化的保障房供应计划,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公开申请、社会公示、摇号配租、自主选房等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地分配保障房资源。2、加强保障房管理:规范申请条件,加强审查和管理,对不合规申请进行严格打击,构建科学有效的保障房管理体系。3、推进租赁住房: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租赁住房模式,加大对租赁市场和租赁主体的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4、健全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建立房源保障、政策保障、服务保障三位一体的长效机制,确保生态保障房体系平稳有序运行。此次政策的发布,将有助于保障房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管理,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住房安居。同时也为上海市住房保障工作提供了指导和支持,为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摘要】
上海市保障房最新政策【提问】
亲,您好,上海市保障房最新政策的内容:《关于全面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公正性的若干措施》文件,对上海市保障房政策做出了最新部署。1、完善分配机制:根据申请人家庭所在区域和实际需求,制定差异化的保障房供应计划,并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公开申请、社会公示、摇号配租、自主选房等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地分配保障房资源。2、加强保障房管理:规范申请条件,加强审查和管理,对不合规申请进行严格打击,构建科学有效的保障房管理体系。3、推进租赁住房: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租赁住房模式,加大对租赁市场和租赁主体的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4、健全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建立房源保障、政策保障、服务保障三位一体的长效机制,确保生态保障房体系平稳有序运行。此次政策的发布,将有助于保障房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管理,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住房安居。同时也为上海市住房保障工作提供了指导和支持,为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回答】
亲,您好,依据的法律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沿海城市在城市建设规划中要统筹规划住房。对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推进租赁住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回答】


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

1.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2.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3.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5.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政策保障性住房有哪些规定

政策保障性住房的规定为:
1、廉租房对象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2、经适房对象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公租房对象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什么是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截至2018年6月底,北京市已启动公租房分配(含市场租房补贴)1.26万套(户),其中实物房源约1万套,新增市场租房补贴发放2600户。完成全年政府实事任务分配公租房1.5万套(户)的84%。
二、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如下: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外地人员凭暂住证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北京户口;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口;
2、家庭人均收入或者单身居民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北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淮;
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北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北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北京市和国内其它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6、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北京户口。家庭成口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北京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北京户口;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北京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北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北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北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北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6、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北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房的除外;
7、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北京市政府另外制定。
一、北京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携所需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初审。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入户调查、公示;
3、复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公示;
4、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备案;
5、编制方案。产权单位在区住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编制配租方案,并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配租公告;
6、公布名单。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家庭备案时间顺序,按房源与家庭数量一定比例确定参加摇号入围家庭名单并对入围家庭人口、收入、资产进行复核;
7、公开摇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公布摇号顺序结果;
8、签订合同。申请家庭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并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二、保障性住房包括:
1、廉租房。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面向市场的一类租赁性保障住房;
3、经济适用房。由国家政府出资扶持的、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的社会保障住房;
4、限价房。一种限价格限套型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5、安居房。以成本价将房屋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建造的住房;
6、安置房。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综上所述,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包括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北京户口、连续两年均不超北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淮等,保障性住房是保证住房困难家庭,帮助解决居住问题而提供的房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购买或租住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2、免征土地使用税3、免征土地增值税4、免征印花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保障性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解决经济困难群体的房地产。 保障性住房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限量标准、限量价格或租赁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组成。 为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现就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介绍。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应税收优惠规定: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财税[2008]24号)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保障对象租赁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的,免征营业税、房产税。2、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廉租住房,经济免征住房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二)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租赁给规定保障对象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开发商在经济适用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资料的,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3、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4、免征印花税(一)免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公司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印花税。(二)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免征有关印花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资料的,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5、企业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将住房捐赠为廉租住房的,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住房保障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住房保障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概念。广义地说,"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场配置住房资源,并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买房子住,也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靠市场化竞争、自主分散决策来获取住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这个政策体系的总称,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依据:《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科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保障性住房是什么意思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保障性住房是多形式的,既有出租形式,也有出售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只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二、现行城镇住房保障的基本政策  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基本形成了市场供给与政府保障相结合、以市场供给为主的城镇住房政策框架,初步建立了住房保障制度。(一)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种类。住房保障有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保障性住房按照供应方式,可以归纳为租赁型保障房和购置型保障房。租赁型保障房有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购置型保障房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廉租住房。由公共财政出资建设,以低廉的租金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2.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财政投资或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各地根据需要,可建设成套住房,也可建设宿舍型住房。适应这一群体的特征和住房需求,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租赁关系稳定,租金略低于市场租金。3.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林区棚户区改造由政府适当补助,企业和个人也出部分资金进行建设。垦区危房改造由政府适当补助,个人出资建设。4.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由企业投资建设,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购买后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考虑折旧等因素回购;购买后满5年,可以转让,但要按规定交纳增值收益(具体由地方规定),并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5.限价商品住房。这项政策在房价较高的城市实行,面向中低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建筑面积一般在90平方米以内。各有关城市都规定了购买条件、上市交易的条件和上市交易的收益调节办法。在进行实物住房保障的同时,也对城镇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支持他们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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