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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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0年7月8日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损害赔偿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四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五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八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九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第十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但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十五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2022新消法电视三包规定时间

电视机主机的“三包”期为1年,主要部件分别为1-3年。三包内容是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家电三包法最新规定:1、商品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2、商品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由于修理者自身的原因使修理期超过了30日的,由修理者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修理者修理的产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4、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因生产者未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移动电话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国家产品质量三包规定:家用的电视机的整机三包时间是一年,主要零部件三包时间是三年。主要零部件包括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四)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五)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LED液晶电视“三包”期内不属于免费维修范围;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三包”范围,需实施收费维修服务:(1)消费者未按说明书进行操作,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2)非经我公司服务人员或指定服务商检修,擅自拆动造成损坏的。(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且无产品机身条码的。(4)“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有涂改的。(5)因不可抗拒力(如雷击、电压不稳等)造成损坏的。(6)超过“三包”有效期的。法律依据《电力工业部、轻工业部、财政部等关于认真落实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的通知》七、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的包修期,整机不低于一年,主要部件不低于三年;收录机的包修期,整机不低于半年,主要部件不低于一年。包修期均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主要部件详见附表)。《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模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2022新消法电视三包规定时间

根据我国2022新消法法律规定,家用的电视机的整机三包时间是一年,主要零部件三包时间是三年。主要零部件包括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 。国家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我们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四)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五)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LED液晶电视“三包”期内不属于免费维修范围;根据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换责任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三包”范围,需实施收费维修服务:(1)消费者未按说明书进行操作,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2)非经我公司服务人员或指定服务商检修,擅自拆动造成损坏的。(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且无产品机身条码的。(4)“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有涂改的。(5)因不可抗拒力(如雷击、电压不稳等)造成损坏的。(6)超过“三包”有效期的。法律依据《电力工业部、轻工业部、财政部等关于认真落实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的通知 》七、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的包修期,整机不低于一年,主要部件不低于三年;收录机的包修期,整机不低于半年,主要部件不低于一年。包修期均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主要部件详见附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2023年三包法最新规定

2023年三包法最新规定如下: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4.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因生产者未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没有修好的,修理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5.折旧费由销售者按下列规定收取:在三包有效期内办理修理业务的,不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帮助。【摘要】
2023年三包法最新规定【提问】
2023年三包法最新规定如下: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4.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因生产者未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没有修好的,修理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5.折旧费由销售者按下列规定收取:在三包有效期内办理修理业务的,不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帮助。【回答】


2023年三包法最新规定

2023年三包法最新规定是: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退货;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换货。2.《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3.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告诉我。【摘要】
2023年三包法最新规定【提问】
2023年三包法最新规定是: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退货;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换货。2.《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3.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告诉我。【回答】


关于三包政策 空调

现在全球环境越来越暖,夏天的温度也在逐年上升。许多人受不了这么热的夏天。在那个落后的年代,我们大多数人都用电风扇,但即使风很大,仍然很热。有了空调,风冷效果很好,我们再也不用忍受炎热的温度了。但是大部分空调都需要长时间使用,国家也出台了最新的空调三包法规政策。下面简单介绍一下。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文章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是指列入《实行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该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工商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文章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应商、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的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的产品三包责任的责任。
第五条
(一)不能保证三包落实的,不得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
(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不准销售。
(4)产品销售时,应当正确开箱检查调试,介绍使用维护项目、三包方式、修理单位,并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询问和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一)承接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和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零部件。认真记录故障和修复后产品的质量状况,确保修复后产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
(三)保证所有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修理。销售者和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四)自行承担因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对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空调三包政策:
包换政策:根据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在保修期内满足以下条件,用户拒绝维修时,可以更换机器。1.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产品因重大性能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更换;2.按照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在保修期内连续两次修理主要性能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换机,保修期(仅更换部分)按照国家三包期限重新计算。
退换货政策:根据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在保修期内满足以下条件,用户拒绝维修可以退换机。1.自销售之日起10天内,如果产品出现重大性能故障,如压缩机故障、热交换器内部泄漏等。,可以退货。2.自售出之日起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指主要性能)无法维修的用户坚持退换机。


空调新三包规定有哪些

现在全球环境越来越暖,夏天的温度也在逐年上升。许多人受不了这么热的夏天。在那个落后的年代,我们大多数人都用电风扇,但即使风很大,仍然很热。有了空调,风冷效果很好,我们再也不用忍受炎热的温度了。但是大部分空调都需要长时间使用,国家也出台了最新的空调三包法规政策。下面简单介绍一下。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文章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是指列入《实行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该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工商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文章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应商、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的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的产品三包责任的责任。
第五条
(一)不能保证三包落实的,不得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
(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不准销售。
(4)产品销售时,应当正确开箱检查调试,介绍使用维护项目、三包方式、修理单位,并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询问和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一)承接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和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零部件。认真记录故障和修复后产品的质量状况,确保修复后产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
(三)保证所有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修理。销售者和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四)自行承担因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对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空调三包政策:
包换政策:根据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在保修期内满足以下条件,用户拒绝维修时,可以更换机器。1.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产品因重大性能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更换;2.按照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在保修期内连续两次修理主要性能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换机,保修期(仅更换部分)按照国家三包期限重新计算。
退换货政策:根据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在保修期内满足以下条件,用户拒绝维修可以退换机。1.自销售之日起10天内,如果产品出现重大性能故障,如压缩机故障、热交换器内部泄漏等。,可以退货。2.自售出之日起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指主要性能)无法维修的用户坚持退换机。


商家不履行三包政策如何处罚

一般来说消费者购买产品是有包修、包换、包退的,也就是所谓的三包,但如果销售者不履行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投诉。商家不履行三包规定,建议拨打12315进行投诉。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如果商家违反三包规定您可以及时到消协投诉要求其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根据三包法最新规定,商家或者企业如果拒绝履行三包法的,最高处罚为50万,而在2020年以前,最高处罚仅3万,这对买方来说是不公平的,例如一辆车几十万,但赔偿才3万元,罚款数额太低,买方承担了重大损失。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三包的产品范围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2、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3、随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4种产品加入,截至目前,我国共有22种产品被纳入“三包”范畴。4、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5、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法律依据:《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的或者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未达到要求的,由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商家拒绝三包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商家拒绝三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

法律分析: 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农产品; 经过炼制并用于销售的矿产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是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即各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行使行政惩罚权时与市场经营主体所发生的法律关系。(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在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之间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即因中介服务所产生的中介机构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不实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了全社会的利益,加强财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是政府的责任。运用法律手段,规范产品质量,是现代社会的要求。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要提商产品质量水平,必须明确研制、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对产品质量所担负的责任;对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监督,则必须分清政府有关部门、质量检验中介机构及各个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生产、消费、再生产的良性循环,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日期是什么?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发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日期2015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15年10月1日当前版本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食品安全法实施日期

2009年正式实施的,不过后续有过多次的修订唯铅罩,最新的一次修订是2021年。2009-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2018-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含指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激弯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2021-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含:消防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广告法、草原法、民用航空法、海关法、食品安全法)2021-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冲击试验标准

法律分析:GB/T 2423.5-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冲击;GJB150.5-86;IEC 60068-2-27:2008基本环境试验规程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冲击GJB150.18-86 冲击试验GB/T229-2007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根据不同领域有不同标准例如Seating Tester(椅子冲击测试机)的执行标准有BIFMA X5.1 2011 08;BIFMA X5.1 2011 11.3;EN 1730:2000 6.6;ENV 581-2:2000 6.2.2.3;EN 1728:2001 6.15 ;都有提到冲击试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冲击试验标准

亲亲 您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大红花]冲击试验标准如下:常见标准 GB/T 2423.5、IEC 60068-2-27 机械冲击;GB/T 2423.6。法律分析:冲击试验一般是确定军用、民用设备在经受外力冲撞或作用时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的一种试验方法。电气工程中的冲击试验,一般包括操作冲击试验、雷击冲击试验、陡波前冲击试验,考验电气设备的绝缘强度。冲击试验分成三种:1、规定脉冲试验方法,采用正弦波进行试验;2、冲击谱试验方法;3、规定试验机试验方法。按温度来分,冲击试验分为:常温冲击试验,在常温下进行试验,一般在23±5℃的范围内。低温冲击试验;在低温介质下保存一定时间,使温度达到要求后快取出完成冲击试验。1.使用介质可为冰水混合物(0摄氏度)2.其他温度可用低温槽,根据不同的温度,可选用酒精或液氮进行试样的保温。【摘要】
冲击试验标准【提问】
亲亲 您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大红花]冲击试验标准如下:常见标准 GB/T 2423.5、IEC 60068-2-27 机械冲击;GB/T 2423.6。法律分析:冲击试验一般是确定军用、民用设备在经受外力冲撞或作用时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的一种试验方法。电气工程中的冲击试验,一般包括操作冲击试验、雷击冲击试验、陡波前冲击试验,考验电气设备的绝缘强度。冲击试验分成三种:1、规定脉冲试验方法,采用正弦波进行试验;2、冲击谱试验方法;3、规定试验机试验方法。按温度来分,冲击试验分为:常温冲击试验,在常温下进行试验,一般在23±5℃的范围内。低温冲击试验;在低温介质下保存一定时间,使温度达到要求后快取出完成冲击试验。1.使用介质可为冰水混合物(0摄氏度)2.其他温度可用低温槽,根据不同的温度,可选用酒精或液氮进行试样的保温。【回答】
冲击样条常温多少度测试【提问】
,将冲击样条分别在-10℃、-20℃、-30℃、-40℃温度下冷冻4h进行悬臂梁冲击测试。【回答】


产品质量协议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协议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签订了协议就有了法律依靠。那么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产品质量协议书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产品质量协议书 篇1   合同条款:   1 产品包装(双瓦楞外箱,中盒,内盒,塑料袋子等)必须符合出口包装要求,产品及包装物上的印字须严格按照需方的规定,不能有任何显示供方信息或非需方要求的文字和符号,图案。   2 产品要求:保证产品的尺寸,外观,颜色,材料,使用功能等与确认过的样品一致。 3 运输要求:运费由供方负责,供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将货物送到指定点,办理托运,进仓时应随附货运单,进仓单,以便办理中转和入库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或带来的费用由供方负责。   4 交货时间: ,因延期交货,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索赔,退货等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5 需方的任何熟练清点或验货,并不代表需方的最终确认   6 开票,付款:需方货物出运后两周内通知供方开票资料,需方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付款。 7 寄发票时,请随附上发票相应的采购合同,接货方签字确认凭据或进仓资料。   8 对包装零头箱,应在此包装物上做记号,以示区别   9 同一合同两次检验均不符合合同要求,第2次及以后的检验费用由供方承担。   10 与本合同有关的传真,电报,信函都是本合同的补充及变更;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合同法 执行;本合同签定地点:福州;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验货标准:   A电子产品:   1 包装要求:所有包装物必须按客户的要求,标准。   2 功能要求:必须保证产品都要通电,插头插座能够插又不能松动,灯座能旋进又不容易松动,开关按键能够正常开关   3 安装要求:必须保证产品的大小,长度与要求一致,安装螺丝孔大小和中心距与要求一致 4 材料要求:必须保证产品的配件齐全,材料的材质,厚度与要求一致:塑胶类:PC,ABS,PP,PE等,金属类:铜,铁,铝,镀铜,镀镍,镀银,铜包钢,铜包铝等,是正料还是回收料。   5 外观要求:比保证产品材料的颜色与要求一致,不能有色差,产品无破损,无裂痕,无毛刺。 产品显示的参数与要求一致,如型号,额定电压,电流,电阻,功率等   6 其他要求:   B 光源产品   C 灯具产品   D LED产品   E 瓷砖   1 包装要求:所有包装物必须按客户的要求,标准。   2 外观要求:必须无色差别,跟样品图案,颜色一致,产品无破损,无裂痕,无针洞,无杂点   3 材料要求:透水还是不透水,吸水率   4 规格要求:产品规格,厚度要与要求一致   5 技术参数要求:断裂模数,破坏强度,耐磨力,耐酸碱性,莫式硬度,弯曲度,光泽度,   耐急热急冷。   F 密胺餐具 产品质量协议书 篇2   甲 方:深圳市________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深圳市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厂   地 址:深圳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甲方提供产品,双方本着“质量第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   和不断提高,特签订本协议:   一、产品供货交期:   1、产品交期:淡季交期 7 天, 旺季交期 15 天   2、交期延误处理办法:乙方接到订单两天内回复交期,并严格按交期执行,如出现特殊问题必须提 前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如有再三延误交期严重影响甲方生产和销售的根据实际情况 给予相应处罚   二、物料验收规则   1. 验收标准:以甲方提供的验收标准或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参数、图纸、样品、出厂检验标准、国家颁布实施的有关标准。符合即视为合格。   2. 验收方法:按国家标准GB2828-87标准一般检查水平Ⅱ方案抽样检查,甲方根据产品质量稳定情况,可采取正常、加严、放宽抽样方法。   3. 包装要求:内包装:标明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数量、检验员印章、物料编号或批号、生产日期。外包装:箱体标识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数量、日期、生产厂家和甲方物料编号。   4. 乙方交付时,必须提供该批物料的《出厂检验报告》给甲方。如果检验报告存在欺骗行为,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必须保证不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如有发生影响生产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必须开具送货单(必须加盖公司章),上面必须注明物料的送货日期、订单号码、物料编 码,项目名称,物料名称,物料规格,交货数量,颜色,以确保货物的可追踪性,否则我司有权 拒绝收货。   三、产品检验   1. 甲方可根据甲方的检验程序对乙方的产品进行检验。   2. 检验使用仪器、仪表、设备和夹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标准。   3. 甲方有权不定期地将乙方的有关产品委托给第三方、或去乙方现场检验;对权威部门检验结果,乙方应当接受。   四、原材料控制   1.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一致性和稳定性,当甲方要求产品所用的原材料须认定和定点供货时,乙方有义务提供《主要原材料定点供应厂家清单》并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或拒绝付款。   2.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原材料实行严格的批次管理制度。严禁使用超保质期原材料,若甲方有周期实验和可靠性试验的要求时,乙方必须定点采购,否则,甲方有权按本条第1款执行。   3. 乙方应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查,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检查的原始记录和供应商档案,如乙方不具 备某项材料进货检查条件时,应建立委托检查制度和质量档案。   4. 乙方应对原材料实行先进先出法的批次管理制度,超期物料严禁使用。   5.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针对上述条款的执行情况,并进行符合性考核,对不符合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或者根据情况单方解除合同。   五、生产控制   1. 乙方应健全完善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必须制订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在对最终产   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和生产工序上建立必要的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乙方 应设专人负责,严格做好 原始记录和数据统计,监控工序质量和产品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的'异常状况,确保产品质 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2. 乙方提供的产品被甲方认可后,如在生产过程中对材料、关键辅料、生产工艺进行更改,或其它的更改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需要事前向甲方书面报告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和认可。整改情况不符合要求者甲方有权终止供货关系。   六、质量控制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生产进行监督,并进行必要的考核,如乙方执行不符或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对   1.乙方应对库存三个月以上的产品按正常程序进行重新检验。凡有超过三个月的产品,未经甲方认可,甲方视为不合格品处理。   2.乙方产品到达甲方后,在正常室温贮存条件下,贮存有效期半年,在此期间,产品应保证原有的 质量、性能指标等,否则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   3. 乙方应保证尽量不发生混料和少料事故,出现少数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补予甲方。   七、4M变更控制   1. 乙方经甲方认可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料、技术指标等。若确需进行4M变更时,必须在更改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乙方本厂或中立机构的检验报告和样品 等资料交甲方确认,经甲方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供货。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供货,由 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退货或终止供货合同。   2. 更改生效的方案,双方应纳入有关文件进行管理。   八、质量要求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甲方认可的样板、《样品承认书》的要求,同时也须符合该产品所适用的行业通用标准的要求。为保证甲乙双方检验方法、检验标准的统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检验 手段进行评估。   2.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要求包装产品,包装必须达到防振、防潮、防静电效果,内容要按照甲方要求的内容实施,否则甲方有权对不满足包装要求的产品进行拒收。   3. 经甲方检验不合格批退、市场返退等须经乙方返修加工后重新使用的产品,在乙方完成返修加工,重新提交时,须单独组批,并在外包装箱和送货单上注明“返工品”。《出货检验报告》详细注明 原不合格项及返工检验方法。   4.甲方对乙方的交货进行来料检验,出现不合格批次时,甲方应出具来料检验报告或同不合格品反馈给乙方。   5.甲方对乙方的产品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不良批次,甲方应发出>或同不合格品给乙方。   6.甲方对乙方产品在售后发现物料质量异常,甲方应及时将>给乙方,必要时提供不良品供乙方分析。   7.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反馈信息后必须立即组织分析和处理,并在24小时内给出一个处理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给出对策处理报告。   8.甲方对乙方的产品在接收检验时,如果出现不合格品的退货时,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退货通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应立即对不合格内容进行核实,并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处 理方案及对策报我司,需拉回处理的物料应在1个工作日内拉走,否则,在甲方库存存放时间超 过二个工作日,甲方将作报废品处理,不对此批货品进行对帐和付款。   9.甲方每年对乙方的质量状况作综合性质量评价意见。甲、乙双方应有专人负责对质量信息进行处理。   九、质量监督   1. 对甲方在生产线、产品售后发现乙方供应材料有质量问题,并需要近一步确认性质时,将对货质量进行抽样试验,如试验结果证实确实有质量问题,该试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2. 甲方不定期到乙方考察质量保证体系。如甲方需要,乙方应配合有关的质量控制改进意见,乙方应尽快制定改进措施,并将实施结果提交甲方确认。   3. 甲方每半年对乙方进行一次综合性质量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批次合格率、合同履约率、售后服务、开发能力等项目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乙方分为A、B、C三类,低于C类的供方,取消其供货资 格。   十、不合格来料处理   1.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进行验收时,如有不合格品,甲方应保存不合格实物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一天之内立即进行核实或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乙方应回 复相关意见,不回复者乙方应无条件接受退货处理,甲方并对此视为乙方对问题处理能力不足、 技术质量反馈不及时需重新考核乙方。   2. 来料中批量不合格品,原则上整批退回乙方,对于甲方需要使用的特采急用物料,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在甲方允许的地点进行特采处理加工,然后提供给甲方进行第二次交验,特采处理原则上 应由乙方完成,乙方可委托甲方处理,甲方按实际发生的工时收取费用。   3. 对于经甲方入厂检验合格的物料,在正常贮存条件下的有效期内,半年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判为不合格的,乙方应无条件接受退货或换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一、周期实验和可靠性监控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产品的周期试验及可靠性试验,并定期向甲方提交报告,逾期不提供报告甲方有权退货或超差接收.   2.乙方一旦发现送交甲方的产品存在可靠性质量的任何隐患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与甲方一起制定补救措施,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在正常使用的环境条件下,质量保证期为1年。   4. 如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是易爆、易燃的危险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报告及贮存方法,防范措施等。   5.在保质期内,如因乙方提供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如着火、人身伤亡等),乙方应负责赔偿因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二、赔偿条款   1. 由于乙方的物料原因造成甲方在产品、生产和销售方面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 赔偿金额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赔偿的支付方式由甲在货款中扣除或以现金交甲方财务部或以双方协商其他方式。   3. 有下列情况者,乙方应承担的损失赔偿   A 、因交验不合格,需要由甲方进行全检筛选或补充加工,乙方承担发生的工时费,材料费,以甲方出具用工成本及材料成本为准。   B 、因检验不合格,甲方因紧急情况让步接受的物料,每月不得超过2批次,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此批物料货款的5~10%作为品质违约金。   C 、配套产品因原材料变更或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甲方生产线停工或产品的返修,乙方应补充甲方需要的合格品,并承担误工费用和其它材料损失费用,并根据质量损失的严重程度对乙方处以   3~5倍的罚款。处罚原则为:工人加班费为30元/人/小时、生产线停线费=停线的总工作时间 *单位时间生产全部产品的毛利。(可以双方协商)   E 、 因产品质量问题从市场上的返品,由乙方负责更换或双方协商解决。   F 、本协议有约定的赔偿及处罚可同时执行。   十三、交期管理   1. 交期是供应商服务质量中重要的一环,甲乙双方商定的交期双方应严格遵守,如果发生变更,应及时地通知另外一方,如超过一天交货,甲方有权推迟付款或者每推迟一天交货扣减此批货物价 款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最多不高于10%.   2. 如果因乙方交期的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原则上乙方负全部责任(不可抗力除外)   十四、其他   1. 本协议从双方代表签订日起生效。直到双方同意解除此协议或重新签订新协议时失效。自协议生效起,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各条款的规定和要求,违约方按协议书的规定和要求做出损失赔偿。   2. 本协议书为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的必要补充,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质量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书为准。   3.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深圳市________________技有限公司 ____   乙方:深圳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产品质量协议书 篇3   为提高企业产品质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增强企业产品竞争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甲方)与 (乙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其产品质量,对其产品有检验需求时应主动与乙方联系,可自行送样或委托乙方抽样,以便完成对甲方产品的检验、鉴定等活动。   2、甲方委托乙方检验的产品应真实、有代表性。成批产品应按国家标准要求抽取样品。   3、按协议要求及时缴纳服务费。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接到甲方样品或对甲方的产品进行委托抽取样品后应及时进行委托检验、鉴定等活动。   2、乙方应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3、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检察人员的培训委托。   三、对甲方提供的产品乙方无法检测的,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送上一级部门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自愿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服务费 。   五、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协议期限从 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日 年月日

产品质量协议书

产品质量协议书汇编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协议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协议对双方的事务履行起到积极作用。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而烦恼吧,下面是我整理的产品质量协议书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产品质量协议书 篇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1、目的   为确保甲方质量,保证体制有效运行;确保乙方供货质量的稳定,满足甲方用户的最终产品需求,防止不合格品配套的发生,特签定本协议。   2、适应范围   本协议适应提供甲方产品配套的乙方。   3、双方合同涉及的内容   3.1甲方向乙方下达的合同订单应当准确无误的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交货期限、交货方式、质量保证期限。   3.2甲方如需要对已下达,但尚未执行的合同(订单)内容进行更改,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代表确认并纠正合同(订单)内容。   3.3甲方向乙方下达的合同订单,应附加工、购买产品的质量技术指标、要求。如甲方不能明确提出的质量技术指标可使用国家标准或由乙方代为提出,双方同意后形成书面记录。   4、质量标准的说明   4.1甲方通过图纸、标准或指定样件等方式,向乙方说明产品的质量标准。   4.2对甲方提出的质量标准有异议时,或者希望变更时,乙方须向甲方提出申请,进行协商确定。   4.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合格率:   产品不得低于%,质量保证期年。   产品不得低于%,质量保证期年。   产品不得低于%,质量保证期年。   产品不得低于%,质量保证期年。   5、质量检查确认   5.1乙方根据双方协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出具乙方每批次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必要时,应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交乙方产品的《检验基准书》、《QC工程表》及其他此产品质量证明资料给甲方确认。   5.2质量检查供货初期在进行,正常时在进行。   5.3属双方协定或国家强制性检验的项目,甲方或乙方不能完成检验时,必须在甲方质量管理部门指定的国家试验机构进行,检验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5.4甲方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随时到乙方的生产现场,对配套件进行检查,或是对乙方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察。   5.5当乙方的生产场地发生改变或关键工序、设备发生改变时必须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认可。   6、乙方的赔偿责任   对于配套发生的问题符合下面某一项时,乙方要负责下述7.1所约定的赔偿责任。   A:未使用的乙方产品完全不符合甲方的质量技术要求;   B:乙方单方面原因不能按时交货,影响甲方产品的交货时间;   C:配套件经乙方货源地验货后,由乙方保管不善或维护不好或运输过程造成的问题(本条款适用由乙方保管运输的产品);   D:乙方供应产品在甲方地检验的零散不合格品;   E:乙方产品已验收,甲方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乙方产品超过(含)3%不符合甲方的质量要求;   F:由乙方不合格引起的甲方产品售后维修、退货、运输等费用;   G:甲方无法判断,乙方出厂合格,而实际与要求质量不符合,造成的其他问题;   H:当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批次产品合格率低于4.3项1个百分点;   J:当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批次产品合格率低于4.3项2个百分点;   K:因甲方客户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同意,批次合格率低于上述J条百分点。   7、索赔   7.1当乙方产品符合本协议第6项各子项内容时,乙方应按下述第6项各子项相对应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A:是由甲方提供的配套件以外的产品缺陷造成的问题;   B:甲方不与乙方协商,改变配套件结构或变更式样,由此引起的问题;   C:甲方产品交给最终用户后,产品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不正常的使用、保管或擅自改变结构,由此引起的问题;   D: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技术图纸缺陷引起的问题;   E:由于甲方不适当的使用修理引起的问题;   F:由于甲方保管不周或维护不好造成的问题。   8、其他   8.1本协议有效期一年。   8.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日期(盖章):代表签字/日期(盖章) 产品质量协议书 篇2    1. 协议范围及目的   1.1 为明确供应商产品质量责任,确保各种原材料产品质量满足本公司产品需要,保障本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经买、卖双方商定达成的协议;   1.2 本协议之目的为约定双方技术质量条款,据此详细制定并执行有关零部件产品的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   1.3 根据卖方提供产品类型的不同或实际情况的需要,买方/卖方经过协议后可以对不适用的条 款进行删除;也可另页追加相应的条款;(删除或追加的项目必须有双方代表的签名及加盖双方公司公章)   1.4 本协议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保留一份;   1.5 本协议从买卖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1.6 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属买方(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 质量管理体系   2.1 卖方应建立并维持有效的质量、环境和禁用物质管理监控体系,并根据这些体系的规定来制造、控制和管理;   2.2 卖方应取得正式权威机构对上述管理体系的认可证书,并定期复核、保持其有效性;对于卖方暂时没有正式取得权威机构的认可时,至少保证符合买方已提出的内部管理体系的'要求,最终以获得权威机构的认可为目标。   2.3 若买方通知卖方其品质管制能力无法保证产品的品质(含环境、禁用物质监控)时,卖方有义务修正其品质(含环境、禁用物质监控)保证体系和控制流程,以满足买方要求。    3. 产品认可   3.1 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产品应获得买方的认可;   3.2 卖方在提供给买方待认可样品时,需附上卖方批准的自检报告,针对于汽车零部件产品,卖方按PPAP等级3向买方提交PPAP报告,只有在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生产、出货;   3.3 卖方应按买方提供的图纸(属买方客户指定供应商,买方客户已提供图纸也相同规定)作为技术规范要求,如图纸未作要求或要求不详细时,要与买方确认;   3.4 卖方每批来料要提交质保书或检测证明,须确保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若因卖方提供虚假资料,导致买方在使用或售后产生额外的损失,损失的费用将全数由卖方承担,赔偿标准按本协议中的第10项中的规定执行。   3.5 买方在怀疑卖方提交的产品特性不符合或提交报告不符合时,无须得到卖方的认可,可将产品提交第三方试验室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由买方承担检测费用;发生检测不合格时,由卖方承提检测费用,产品的损失费用也将全数由卖方承担,赔偿标准按本协议中的第10项中的规定执行。    4. 变更管理   4.1 卖方产品被买方批准认可后,如卖方必须进行以下任何变更,应事先得到买方的书面认可,必要时须提供样品给买方测试,合格后方可变更;针对汽车零部件应重新提交PPAP报告再次认可;   4.1.1 产品零件外观和规格型号的变更;   4.1.2 卖方工程变更,包含机器、材料、方法、测量、生产环境的变更;包装变更,模具变更及卖方   自己的供应商变更.    5. 原材料和工艺控制   5.1 卖方须对其产品所用的原材料进行控制,并把所用到的原材料和卖方的供应商名称和技术规格在自检报告中详细注明;   5.2 卖方应对买方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进行质量控制,建立、保存和维持卖方的进料检验的记录;记录的保存时间按本协议中的第7项、第7.3条规定的年限执行;   5.3 卖方必须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并在规格书中详细标明,卖方须建立、保存和维持工艺过程的监控和文件记录;记录的保存时间按本协议中的第7项、第7.3条规定的年限执行。    6. 验收规则和质量水平   6.1 卖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买方的质量要求,若卖方提供的产品在买方生产线、买方客户生产线或市场中产生质量事故,造成买方或买方市场产生费用损失,卖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及附带的相关责任;赔偿标准按本协议中的第10项中的规定执行;   6.2 卖方应保证不发生混料和少料事故,混料和少料事故将视为不合格,并按本协议中的第10项中的规定执行;   6.3 卖方在产品出货前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的报告提交给买方备案;   6.4 卖方的产品应符合图纸、产品规格书的要求,否则视为不合格给予退货处理;由此造成买方的损失,将由卖方承担;赔偿标准按本协议中的第10项中的规定执行;   6.5 卖方交货经买方确认为不合格,买方通过电话、邮件或出具《质量抱怨书》、《8D报告》等方式反馈给卖方,卖方必须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对不合格批次作出暂时改进措施,不能影响买方的正常生产与出货,如不能在买方规定时间内对做出处理、或处理进度缓慢,影响到买方的出货或生产停线,买方在通知卖方但无需得到卖方同意的前提下,转由买方派人挑选或加工使用,由此造成的买方的损失,包含但不限于买方的生产线停线、额外之加工、全检或其它费用等,由卖方承担;赔偿标准按本协议中的第10项中的规定执行;   6.5.1 买方出具《质量抱怨书》、《8D报告》必须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回复,供方在接到正式投诉后   的24小时内回复3D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完整8D报告;逾期未回复时需向买方质量管理部说明原因并得到认可,逾期3个工作日以上、且未得到买方质量管理部的认可,视为对此次质量问题处理有拖延,卖方承担500元/次的责任处罚。   6.6 卖方承诺在提供给买方的产品,在买方进料检验、生产线及买方客户产生的月度批次不良率在0%以下(计算方法: 月度不良批次数/月度供货总批次数*100%; 其中月度不良批次数由来料检验不良批次数加上生产过程中反馈的不良及客户端反馈涉及到的来料不良 三者的总和)不良率;在买方正常使用条件下,卖方的产品在买方的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月度不良率不超过50PPM;(计算方法: 针对同一型号产品, 其月度总不良数/月度总的出货数量)   6.6.1 若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产品,在买方生产月度不良率超出本协议的要求,买方有权利要求卖方质   量部门最高管理者整理所有相关的品质资料(含所有不良分析,统计图图表,效果确认,以及相关工程文件等),至买方质量管理部门做品质检讨,及讨论和制定整体的品质改善计划;    7. 产品可追溯性   7.1 卖方产品或包装应设置标记并应可追溯,追溯性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供货方名称、零件编码和型号、制造日期、包装盒中数量、零件制造批号等;   7.2 卖方应在产品外包装和最小包装上标示易于辨认的产品追溯标签; 7.3 卖方需在交货后5年保存所有包含但不限于质量、制造工艺、技术测试报告、试验报告、原材料进料记录及检测报告、出货记录及检测报告、可靠性寿命试验记录等,供买方随时查询和使用。    8. 审核   8.1 卖方应接受买方定时或不定时对卖方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有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保护、有害物质管理、现场工艺过程控制、检验/试验状况及记录、原材料控制状况及记录、产品质量控制及记录、仓库管理状况及记录、产品测试记录等;审核需要按照VDA6.3过程审核(AIAG CQI 9) 的方式进行.   对于审核发现的不合格或待改进项目,卖方积极进行改进,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改进结果提交给买方确认。对于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不合格项目或未能有效改善项目,买方有权利停止向卖方采购、要求返工等处理;由此造成买方的损失,由卖方承担,赔偿标准按本协议中的第10项中的规定执行。    9. 缺陷处理   9.1 如发现卖方产品品质(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尺寸、规格、外观、色泽、性能、可靠性、安全性、禁用物质含量等)不合格,卖方在接到买方反馈会必须快速对应处理, 避免因卖方处理不及时而导致买方停线; 同时,因为买方不合格品而给卖方造成的所有相关损失, 由买方承担.   9.2 买方在实际生产和买方客户生产过程中出现属于卖方责任的不合格品或失效品,卖方须负责退换为同型号的合格品;   9.3 对于买方正常生产和市场使用过程出现的属于卖方责任的产品质量问题,买方会将卖方的不良信息及时反馈给卖方,卖方应迅速做出反应并在收到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提出临时处理措施,在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需提供完整的改进报告;   9.4 如因卖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买方产品发生返工、返修的,卖方应配合买方查明质量原因,降低损失及不良影响,卖方须承担赔偿和相应的责任, 赔偿标准按本协议中的第10项中的规定执行;   9.5 买、卖双方对缺陷的处理有异议时,买方应承担对质量问题的事实和实际损失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卖方承担证明该产品合格的举证责任。双方有异议时提交国家相关机构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验证。    10. 损失赔偿   10.1 卖方产品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时,买方对卖方提出的索赔   (无论买方使用与否,均按10.1.1条款处理):   10.1.1 买方和卖方双方约定,未经买方许可,卖方私自变更原材料、或产品材料以次充好、提交虚假   的材质证明(即弄虚作假,如卖方提供的出货测试报告与产品实际测试结果不符)按当批产品货款的10倍进行扣款处罚,并以此为买方的约定索赔的额度,而此损失仅为实际损失的初步评估,买方保留日后经计算后对损失的差额进行追溯索赔的权利;   索赔金额计算公式:索赔金额=10倍×交货批产品货款   10.2 卖方产品品质不良,需要选别或加工使用,买方迫于生产计划的需要,在卖方没有派人来买方返工的情况下,或卖方的返工进度不能满足买方生产需要,买方在无须针得卖方的同意,可自行安排返工,其返工不良品、及由卖方不良品而导致的成品报废及其它部品报废费用, 由卖方承担,返工工时索赔标准如下:   索赔金额计算公式:索赔金额=¥45元/小时×返工工时   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返工费用报告后, 需要在三天内回签并在扣款通知单上加盖公司章, 然后扫描回传给买方.不良重复发生时,返工费用将按双倍计算. 卖方逾期未回复时需向买方质量管理部说明原因并得到买方的认可; 逾期3个工作日以上、且未得到买方质量管理部的认可,也不回复买方缘由, 视为对此次返工费用报告的无条件接收,买方有权就此次质量问题对供方作财务扣款处理或其它等同于返工费用数额的处罚。   10.3 无作业工时质量索赔,无作业工时包含卖方产品来料不合格、批量性质量事故或交货延期,导致买方停产或返工,而造成的无作业工时,索赔标准如下:   索赔金额计算公式:   A)买方装配线停产, 人员按30RMB/人工工时计算,机台设备按100元/小时计算, 如停线10小时,每线10人,则内部停线损失为:   人工损失: 10人*10小时*30RMB/小时=3000RMB   设备损失: 100RMB*10小时=1000RMB   总停线损失: 3000RMB+1000RMB=400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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