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留票税务一定查吗
会被查。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税务机关不一定会查,滞留票如果金额大数量多,金三系统会跳出异常,会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会被查的。 会被查。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税务机关不一定会查,滞留票如果金额大数量多,金三系统会跳出异常,会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会被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税务局会查几年前的滞留票吗
法律分析:会被查。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税务机关不一定会查,滞留票如果金额大数量多,金三系统会跳出异常,会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会被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什么是滞留票,该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已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一、企业若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一个途经是要销货方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另一个途经是把发票拿去认证抵扣,但同时做全额进项转出;等等。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滞留票怎样处理
处理滞留票的方式:1、重新开具普通发票,或将发票予以认证抵扣,同时做全额进项转出;2、购货方接到专用发票超过180日认证期而无法认证抵扣,购货方要检查管理流程,应在180日内尽快认证;3、其他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留滞票有什么影响
法律分析:滞留票是税务机关风险管理的重点,公司为逃税故意形成滞留票,则会被税务重罚,除了补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所得税税款、滞纳金,查补罚款以外,还有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第十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我想问下滞留发票怎么处理
如何处理滞留票
一是税务机关对销货方协查取证缺乏统一的要求和规范。很多企业特别是商业企业没有很好地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且大部分销售方没有保存购货方签章的交易凭证,一旦发生购货方有账外经营行为且拒不承认的情形,销货方很难为税务机关提供非常直接的交易证明,给税务机关的查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税务机关的协查工作只停留在证明被调查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已做收入并完成纳税申报的层面上,很难再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这种协查不仅没有实际意义且增加了工作量。所以应尽快统一规范协查取证的具体要求,集中精力核查确有疑问的滞留票,提高协查工作效率。
二是纳税人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在核查中我们发现,部分滞留发票属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外购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和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的非应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财务人员误认为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不用认证,直接记账处理,导致大量存根联滞留。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并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三是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购买方接受虚开的专用发票和购、销不入账,进行账外经营。应从购、销关系人手判断滞留票是否为虚开。受托方税务机关在对销售方进行协查取证时,要注重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收取款项原始凭证的检查,从中获取销售方的客户资料,向会计、业务员了解专用发票传递给购货方的具体途径以及货物的运输方式,将这些情况与购货方信息进行比对,从而确定滞留票的开具方与取得方是否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判断销售方是否虚开滞留票。由于证明购销双方不存在真实购销关系的直接证据较少,而销售方一旦意识到被怀疑为别人虚开专用发票,就会伪造与对方有购销关系的账、证等证据,因此受托方税务机关对有疑问的滞留票迅速取得账、证等直接证据及询问笔录等间接证据非常关键,同时还要统一规范协查取证要求。
四是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专用发票滞留原因各有特点,销售方与购买方存在的问题也各不相同。工业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滞留原因大部分为产品的重量、质量、价格等出现变化,销售方收回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后,开具负数销项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后按核实后的金额重新开具专用发票,这样就造成了原开具的专用发票因未认证而滞留。而商业企业大部分滞留票因购货方未认证而造成,存在购货方购、销均不入账且隐瞒销售收入问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将协查取证资料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相核对,以确定滞留的专用发票是否已入账。某些滞留票的销售方出于保住销售渠道等原因在协助税务机关取证的同时将税务机关协查情况通知购货方,因此委托方税务机关要及时将收到的滞留票取证资料与购货方经营的商品进行核对,将滞留票销售金额与当期购货方申报的销售收入核对。对于滞留票销售金额大于当期申报的销售收入且没有库存或库存金额较小的,可初步判定该滞留票所列商品没有入账。承德市国税局制定了相应的加强企业发票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以减少滞留发票问题的发生。例如对于争议较突出的成品油及烟草批发环节购销双方是否有实际交易问题,因下游行业的“体外循环”现象难以查证,该局规定将购货方提供的购货证明作为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附列资料之一,购货证明由购货单位开具,内容包括购货人名称、购货数量、购货金额等并加盖购货单位印章,由销货方留存备查,同时作为对购货方开展以进控销纳税评估的重要信息来源之一。
五是一些商业企业为躲避税务税务机关的严厉查处。改变账外经营方式,即购进货物时不再取得专用发票而只取得普通发票或根本不要发票,需要时再换取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因此税务机关要从源头抓起,严格落实纳税评估和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要经常下户走访,严格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审批,多方位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动态,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同时加强税务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岗责体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
滞留发票有什么后果怎样处理
一旦发生购货方有账外经营行为且拒不承认的情形,销货方很难为税务机关提供非常直接的交易证明,给税务机关的查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企业若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一个途经是要销货方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另一个途经是把发票拿去认证抵扣,但同时做全额进项转出。购货方购进属于免税货物用、非应税项目用,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值税发票滞留票的概念是什么?
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谓所谓“滞留票”就是销货方已经报税,但却没有购货方的认证信息,税务机关通过对滞“滞留票”的核查,可以发现那些帐外经营(进货不入帐,同样销货时也不入帐)达到偷逃增值税的目的企业。 我国对税收的相关方针进行了大的改革以后,现如今企业应该对增值税发票都是最熟悉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中有一种票据称之为滞留票。其实滞留票为管理我国的增值税税收问题是起到很大作用的。其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其实都特别的好奇增值税发票滞留票的概念是什么?一、增值税发票滞留票的概念是什么? 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谓所谓“滞留票”就是销货方已经报税,但却没有购货方的认证信息,税务机关通过对滞“滞留票”的核查,可以发现那些帐外经营(进货不入帐,同样销货时也不入帐)达到偷逃增值税的目的企业。 滞留票产生的原因 一是部分纳税人受利益驱动为隐匿进销痕迹,采取购进商品货物和销售商品货物都不入帐的手段偷逃税款。因此,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不进行认证抵扣,形成滞留票。 二是部分企业采购人员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不慎丢矢,未向财务等有关部门报告,致使进项发票超期不认证,形成滞留票。 三是有些纳税人由于支付不起货款,销货方商品货物已发出因此开具专用发票,但购货方不能及时付款,销货方就始终压着发票不给,因超期不认证形成滞留票。 四是有些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由于开具错误,购货方因此退票。销货方首先开具一张与原发票内容一致的红字专用发票冲销,然后再开具一张正确的专用发票给购货方。最初开具的错误发票虽然被红字发票冲销,然而这张专用发票超过3个月不能认证,形成滞留票二、目前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票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主要区别 1、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 2、税款是否允许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还可以用作购买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除增值税的凭证,因此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而且具备完税凭证的作用。而增值税普通发票除税法规定的经营项目外都不能抵扣进项税。 滞留票通常情况下就指售货方虽然已经报税了,但是购货方对于售货方的这种报税的行为却没有认证,总体来说滞留票其实就是为了防止有些企业不交增值税,企业妄图通过进货但是不入账的这种做法逃避交税纳税义务的是不太可能的。
增值税发票滞留票
法律主观:处理滞留票的方式: 1、重新开具普通发票,或将发票予以认证抵扣,同时做全额进项转出; 2、购货方接到专用发票超过180日认证期而无法认证抵扣,购货方要检查管理流程,应在180日内尽快认证; 3、其他方式。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