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名词解释大全
质量监督释义:是指为了确保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对产品、过程或体系的状态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特点:质量监督是一种质量分析和评价活动。监督的对象是产品、服务、质量体系、生产条件、有关的质量文件和记录等;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各种质量法规和产品技术标准;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从生产、运输、贮存到销售流通的整个过程;质量监督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不受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作用:技术保障树立产品信誉保证消费安全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完善社会信用
名词解释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需要和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任何产品都是为满足用户的使用需要而制造的。对于产品质量来说,不论是简单产品还是复杂产品,都应当用产品质量特性或特征去描述。产品质量特性依产品的特点而异,表现的参数和指标也多种多样,反映用户使用需要的质量特性归纳起来一般有六个方面,即性能、寿命(即耐用性)、可靠性与维修性、安全性、适应性、经济性。 [1]
产品质量(Quality)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产品质量是由各种要素所组成的,这些要素亦被称为产品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特征和特性,其总和便构成了产品质量的内涵。产品质量要求反映了产品的特性和特性满足顾客和其他相关方要求的能力。顾客和其他质量要求往往随时间而变化,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质量要求可以转化成具有具体指标的特征和特性,通常包括使用性能、安全、可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几个方面。
产品的使用性能是指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者规定用途的能力。任何产品都具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或者用途。
产品的安全性是指产品在使用、储运、销售等过程中,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免受能力。
产品的可靠性是指产品在规定条件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程度和能力。一般可用功能效率、平均寿命、失效率、平均故障时间、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等参量进行评定。
产品的可维修性是指产品在发生故障以后,能迅速维修恢复其功能的能力。通常采用平均修复时间等参量表示。
产品的经济性是指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等各方面所付出或所消耗成本的程度。同时,亦包含其可获得经济利益的程度,即投入与产出的效益能力。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什么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法律分析: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我国的商品质量监督主要有
国家的质量监督和社会的质量监督。一、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授权特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代表人民政府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进行的监督,是行使国家权力的监督,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受国家强制力保护,不受部门和行业的限制。二、行业监督。行业监督是指产品的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产品质量的监督;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行业监督与国家监督的主要区别是,行业监督的主管部门不能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三、社会(群众)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产品质量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
法律分析:产品质量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首先,在与微商交易和后续沟通时,记得截图留存。其次,不论是公众号还是个人号,都可以点击其头像的投诉栏进行投诉举报,核实后会执行管理措施,如果确认有不当行为,会依照用户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适当处理。另外还可以直接拨打027-88703161进行投诉。金额超过1000元的还可以报警。 可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保护协会查询,还可以向市场监督局管理局查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产品质量问题找哪个部门投诉
法律分析: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遇到质量问题,可以向以下部门进行相关的投诉:第一,消费者可以选择到当地的市场监督局管理局以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第二,消费者可以选择到消费者保护协会等法律授权的组织进行投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在发现质量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反映投诉,进行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第四条 抽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第五条 抽检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抽检工作程序第六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抽检工作计划,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抽检区域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抽检的商品品种主要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国计民生的商品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有针对性地跟踪抽检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实施抽检工作,不得随意抽检。第七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抽检工作。第八条 抽检的检验工作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进行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检工作计划制订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第十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第十一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检查与被抽检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经营者签字确认。第十二条 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抽取。
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封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经营者三方签字确认。
备份样品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和经营者三方认可后封存。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第十三条 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
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退还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购买的样品经检验符合要求,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按照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样品抽取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抽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标准提供给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书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一、正面回答明确了将所有实体店销售,包括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等,以及网络销售,包括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都纳入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范围,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并且对线上线下的商品质量进行双随机抽查,即执法人员随机选定,被抽查的商品也随机选定,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二、分析详情指以货币为媒介交换商品的领域。它连接生产和消费,是社会生产不可缺的一个环节。流通领域不创造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则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则: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监管联动的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和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从监督的角度如何理解商品质量管理?
从题目描述来看,使用“商品”以及“监督”这样的词汇,感觉是从市场监管的角度,目的是保证商品的质量。
通常来说,监督就是确保执行主体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和/或标准执行,并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和要求。因此,无论是准入审查(比如说具体各体相关产品认证、保证体系认证)、工厂检查(针对某些特殊要求的商品),还是从市场上购买商品进行抽检,甚至包括相关售后服务履行的监管(比如说召回,三包制度等),都是在这个商品质量监督的范畴。其方法和目的,就是确认执行主体(通常是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或要求,包括产品、产品宣传、产品包装和售后服务等,通过发布检查确认结果、辅以各种行政及市场奖惩手段督促执行主体做好相关工作,保证出货的商品质量。
商品质量监督有哪三种类型
我国的商品质量监督可分为国家的质量监督、社会的质量监督和用户的质量监督三种。
1、国家的质量监督。国家的质量监督,是指国家授权指定第三方专门机构,以公正的立场对商品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
2、社会的质量监督。社会的质量监督,是指社会团体、组织和新闻机构根据消费者和用户对商品质量的反映,对流通领域的某些商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3、用户的质量监督。用户的质量监督,是指内外贸部门和使用单位为确保所购商品的质量而进行的质量监督。
我国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模式有几种?
我国的商品质量监督可分为国家的质量监督、社会的质量监督和用户的质量监督三种。
1、国家的质量监督。国家的质量监督,是指国家授权指定第三方专门机构,以公正的立场对商品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这种法定的质量监督,是以政府行政的形式,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及用户、消费者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实行定期或经常的监督、抽查和检验,公开公布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时处理质量问题,以维护社会经济生活正常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的商品质量监督,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规划和组织实施。
2、社会的质量监督。社会的质量监督,是指社会团体、组织和新闻机构根据消费者和用户对商品质量的反映,对流通领域的某些商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这种质量监督,是从市场一次抽样,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和评价,将检验结果特别是不合格商品的质量状况和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以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迫使企业改进质量,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对消费者和用户承担质量责任,实行包修、包换、包退、赔偿经济损失。中国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质量万里行组织委员会等组织是社会质量监督的组织者和职权的行使者。
3、用户的质量监督。用户的质量监督,是指内外贸部门和使用单位为确保所购商品的质量而进行的质量监督。
这种质量监督是购买大型成套设备和装置,以及采购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时,进驻承制单位和商品生产厂进行质量监督,发现问题有权通知企业改正或停止生产,及时把住质量关,以保证商品质量符合所规定的要求。这种质量监督包括用户自己派人或委托技术服务部门进驻承制单位实行质量监督:内外贸部门派驻厂人员进行质量监督;以及进货时进行验收检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我国的商品质量监督主要有
一、正面回答1、国家的质量监督。 国家的质量监督,是指国家授权指定第三方专门机构,以公正的立场对商品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2、社会的质量监督。 社会的质量监督,是指社会团体、组织和新闻机构根据消费者和用户对商品质量的反映,对流通领域的某些商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3、用户的质量监督。 用户的质量监督,是指内外贸部门和使用单位为确保所购商品的质量而进行的质量监督。二、分析商品质量监督,是指由国家指定的商品质量监督专门机构,按照国家的质量法规和商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活动。三、商品质量监督的作用有哪些1、是贯彻实施质量法规和商品标准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2、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3、有利于提高商品竞争能力,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4、有利于解决存在的商品质量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5、有利于商品质量管理和更好地实现国家计划质量目标。
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哪个部门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的范围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这类产品直接涉及人身安全,往往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例如:家用电器、热水器、电梯、电工设备、饮料、食品等。2、影响国计民生的主要工业产品这类产品虽然不直接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但对社会经济影响较大,如种子、化肥、钢材、水泥等各种重要的原材料。 用户、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这部分产品既不属于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也不属于影响国计民生的主要工业品。但是,这类产品往往比较受社会的关注,关系到全社会的质量信誉问题。某一种产品一旦社会反映质量问题较多,就会成为质量问题的热点和焦点,因此,应当也是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有关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执法工作。(二)制定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各行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三)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和强制检验;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四)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工作;组织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拟订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参与省局对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锅炉、压力容器与毛衣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协助省局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的管理工作;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标准化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标准登记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推行农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六)负责全市计量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推行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量值传递和溯源;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八)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监督管理。(九)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与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无证生产食品行为,并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十一)负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工作。(十二)承担打假办的日常工作。(十三)管理局直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领导、管理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管理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等工作。(十四)承办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所在市人民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质量监督部门到底有什么职责?
您好,质量监督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执行执法工作;管理有关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备案。
2、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组织质量监督检查,依法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商品。
3、宏观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组织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制订提高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名牌战略,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实行考核。
4、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执行;负责执行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综合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5、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6、统一管理和监督全省认证认可工作。【摘要】
质量监督部门到底有什么职责?【提问】
您好,质量监督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执行执法工作;管理有关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备案。
2、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组织质量监督检查,依法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商品。
3、宏观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组织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制订提高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名牌战略,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实行考核。
4、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执行;负责执行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综合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5、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6、统一管理和监督全省认证认可工作。【回答】
7、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8、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系统的人事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9、组织制定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
10、承办质检总局、当地政府、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