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政策,鼓励和促进页岩油气勘探开发及利用
在对美国等国家鼓励页岩油气发展政策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参照国内煤层气勘探开发优惠政策,制定页岩油气勘探开发的鼓励政策,给予页岩油气财政补贴,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免交页岩油气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对用于页岩油气勘探开发、国内不能生产的进口设备(包括随设备进口的技术)按有关规定免征关税。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页岩油气价格形成机制。在用地审批、安评与环评等方面给予支持,以引导和推动页岩油气产业化发展。
我国页岩气超长水平井钻探取得突破,这意味着什么?
我国页岩气超长水平井钻探取得突破,这意味着我国关于页岩正在加大力度进行高速的开发,对于未来有关页岩长期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的页岩已经出现超常水平,对于目前能够取得重大的突破,对于这种现象的存在也属于页岩重大的改革与发展,面对有关各种地理位置,困难复杂和来自各个方面的原因,加上整体的意愿钻取和发展是非常的严重和困难,但是整体而言也会加大对这一种东西的开发力度和应用。作为国家主要的页岩示范区,会加大对企业开拓力度,将有利的长期发展,对于此次页岩的钻戒重大突破,在钻取和实验的过程之中页岩的开发和高效率是一个处于非常困难的重要难点,因此对这一种技术的改革与突破也是必不可少的运用。面对这种情况我国已经加大对于页岩本身勘探技术的突破与开发能够很好得到各种有关地质的数据。目前而言我国石化和各种水平,整体的钻研力度都能够比遗忘相比发展了很多。如此有关各种创新知识的水平都能够做到有效提升,对于各种已经做好完全突破和使用。对于此次有关钻进的周期也是能够做到有效改善时间达到形成了新型的核心技术改革与突破,汇集到了非常重要的企业也能够促进一些页岩的开发力度。加强我国对于国际先进技术的改革与创新。也就目前为止已经有很多个省份和市份加强。对于这种新能源的运用和开发力度,因此整体达到了国际的先进水平,也会促进国家关于页岩这一种技术的有效突破与促进。因此我国对于页岩本身多种技术的不断突破与改革,能够很大程度上加速未来长期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
1949年10月1日下午3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的开国大典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全世界发出的庄严声明。
《公告》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成果和决议作了说明,正式宣告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公布了施政方针,为国家发展前途指明了方向,中国的历史从此翻开了崭新的篇章,因此又被称作《开国公告》。
事实上,《公告》的内容有两个版本。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原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毛泽东特意向各位委员宣读了《公告》的内容,并向大家征求意见。张治中委员建议,将56位政府委员的名字全部公布出来。毛泽东当即表示同意,并说道:“好,把56位委员都写上去,可以表示我们中央政府的阵容强大。”
但是,此时距离开国大典正式开始已经不足一个小时,重新印一份《公告》显然已经来不及,只好临时把56位政府委员的名字写在另一张小纸条上。就这样,在当天下午3点开始的开国大典上,毛泽东手持的《公告》里,还附了一张写有56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名单的小纸条。这个修改《公告》的小插曲,说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决策过程中,委员们能够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毛泽东主席虚心听取委员们的意见,体现出中央人民政府的民主精神。
开国大典结束后时间已经很晚了,而《公告》又必须在当天发出,可以说十分紧急。所以周恩来在这件档案的右上角,着重标注“南京三野台AAAAB限即刻到”。在《公告》发出的第二天,苏联外交部副部长葛罗米柯即致电周恩来,表示苏联政府已收到《公告》,并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已经取得伟大胜利,标志着中国人民受奴役受压迫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已经过去,中国已成为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中国历史从此进入一个人民样众当家作主的新时代,中华民族的发展从此开启了新的历史纪元。
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发展机遇
1、页岩气资源潜力我国富有机质页岩分布广泛,南方地区、华北地区和新疆塔里木盆地等发育海相页岩,华北地区、准噶尔盆地、吐哈盆地、鄂尔多斯盆地、渤海湾盆地和松辽盆地等广泛发育陆相页岩,具备页岩气成藏条件,资源潜力较大。据专家预测,页岩气可采资源量为25万亿立方米,超过常规天然气资源。2、页岩气发展现状(1)资源调查我国页岩气资源战略调查工作虽处于起步阶段,但也取得初步进展。研究和划分了页岩气资源有利远景区,启动和实施了页岩气资源战略调查项目,初步摸清了我国部分有利区富有机质页岩分布,确定了主力层系,初步掌握了页岩气基本参数,建立了页岩气有利目标区优选标准,优选出一批页岩气富集有利区。(2)资源管理经国务院批准,2011 年12 月3 日,国土资源部已发布新发现矿种公告,将页岩气作为独立矿种加强管理。针对页岩气的特点和国外成功经验,明确了“调查先行、规划调控、竞争出让、合同管理、加快突破”的工作思路;根据已选定的页岩气有利远景区和页岩气探矿权管理目标,编制了页岩气探矿权设置方案;引入了市场机制,创新了页岩气资源管理,开展了页岩气探矿权出让招标工作。(3)勘探现状我国页岩气勘探工作主要集中在四川盆地及其周缘,鄂尔多斯盆地、西北地区主要盆地。截至2011 年底,中石油在川南、滇北地区优选了威远、长宁、昭通和富顺-永川4 个有利区块,完钻11口评价井,其中4 口直井获得工业气流。中石化在黔东、皖南、川东北完钻5 口评价井,其中2 口井获得工业气流,优选了建南和黄平等有利区块。中海油在皖浙等地区开展了页岩气勘探前期工作。延长石油在陕西延安地区3 口井获得陆相页岩气发现。中联煤在山西沁水盆地提出了寿阳、沁源和晋城三个页岩气有利区。截至2011 年底,我国石油企业开展了15 口页岩气直井压裂试气,9 口见气,初步掌握了页岩气直井压裂技术,证实了我国具有页岩气开发前景。完钻两口页岩气水平井威201-H1 和建页HF-1 井。(4)对外合作2009 年,与美国签署了《中美关于在页岩气领域开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就联合开展资源评估、技术合作和政策交流制定了工作计划。我国石油企业与壳牌公司签订富顺-永川联合评价协议,与挪威、康菲、BP、雪弗龙、埃克森美孚公司建立联合研究合作意向,收购了部分国外页岩油气区块权益。(5)科技攻关在“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设立“页岩气勘探开发关键技术”研究项目,成立了国家能源页岩气研发(实验)中心,以加大页岩气勘探开发关键技术研发力度。3、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1)资源情况尚不清楚。我国具有页岩气大规模成藏的基本条件,但尚未系统开展全国范围内页岩气资源调查和评价,资源总量和分布尚未完全掌握。(2)关键技术有待突破。页岩气勘探开发需要水平井分段压裂等专门技术,目前我国尚未完全掌握相关核心技术。(3)资源管理机制有待完善。页岩气作为一种非常规天然气资源,需研究制定资源勘探开发准入资质和门槛,以加快其发展。(4)地面建设条件较差。我国页岩气藏普遍埋藏较深,页岩气富集区地表地形复杂,人口密集,工程作业困难,经济性较差。(5)基础设施需要加强。页岩气资源富集区很多集中在中西部山区,管网建设难度大、成本高,不利于页岩气外输利用和下游市场开拓。(6)缺乏鼓励政策。页岩气开发具有初期投入高、产出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的特点,需要制定页岩气开发的鼓励政策,加快页岩气产业化。 “十二五”时期,加快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的迫切需求和天然气管网的快速发展,为我国页岩气大规模开发提供了宝贵的战略机遇。同时,我国页岩气产业化也面临一定挑战。1、面临的机遇(1)北美页岩气开发技术基本成熟,为我国发展页岩气提供了借鉴。北美已形成一套先进有效的页岩气开采技术,这些先进技术的大规模应用,降低了成本,提高了单井产量,实现了页岩气低成本高效开发,为我国页岩气勘探开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供了借鉴。(2)天然气需求旺盛,为页岩气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未来十几年,中国天然气需求将快速增长,天然气需求缺口将逐渐扩大,发展页岩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3)天然气储运设施不断完善,有利于页岩气的规模开发。部分页岩气资源富集区已有管网设施,且小型LNG 和CNG 技术不断成熟,为页岩气早期开发和就地利用提供了技术支持。2、主要挑战(1)落实资源基础任务重。我国页岩气资源潜力大,但要大规模勘探开发,尚需确定有利目标区及各地区可采资源量,工作难度高,资金投入大,实施周期长。(2)突破关键技术尚需时日。我国页岩气开发尚处于起步阶段,关键开发技术尚未掌握,突破关键技术尚需要做大量工作。(3)大规模、多元化投资机制尚未形成。页岩气开发初期投入较大,在投入产出效益不确定的情况下,投资规模不足将影响页岩气快速发展。
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介绍
为加快我国页岩气发展步伐,规范和引导“十二五”期间页岩气开发利用,2012年3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能源局以发改能源〔2012〕612号印发《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该《规划》分前言、规划基础和背景、指导方针和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实施、社会效益与环保评估6部分。《规划》提出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 年,基本完成全国页岩气资源潜力调查与评价,掌握页岩气资源潜力与分布,优选一批页岩气远景区和有利目标区,建成一批页岩气勘探开发区,初步实现规模化生产。
中国的页岩气的发展现状怎么样??
从全球范围来看,美国是页岩气开发最早也是最成功的国家。1981年,美国第一口页岩气井压裂成功,实现了页岩气开发的突破。近年来,美国在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上实现了飞跃,页岩气开发迅猛,已改变了美国的能源格局。最新数据显示,2013年美国页岩气产量达到2407亿立方,占天然气总产量的37%。
我国页岩气可采储量全球领先,据美国能源情报署估计,中国页岩气储量超过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页岩气可采储量有1275万亿立方英尺。我国正式进入页岩气的勘探开发是在2009年。我国页岩气开发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动作非常快。通过这几年的积极探索,部分资源评价井实现了商业化试生产,并基本掌握了页岩气开发的成套技术。
前瞻网发布的《中国页岩气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完钻页岩气水平井2口,2012年全国完钻页岩气水平井20余口,2013年完钻50余口。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10月,中国已完成页岩气钻井178口(包括参数井、探井),其中调查井58口(直井)、探井62(直井),评价井58口(水平井)。
总体来看,我国页岩气发展展现了良好的前景,有的地区勘探开发情况好于预期,目前页岩气产量已超过200万立方米/天。
从《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到《页岩气利用补贴政策》,再到“量身定制”《页岩气产业政策》的出台,可以看出,国家鼓励页岩气发展的政策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前瞻预测,在页岩气开采初期,为保证开发企业的盈利,在补贴、税法上的支持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
目前,我国在页岩气开采技术上已实现了重大突破,初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页岩气开采配套工程技术,打破了国外技术垄断,不仅大幅降低开采成本,而且使施工质量和勘探成功率成倍提高。而在开采设备上,《页岩气产业政策》中有提到对进口设备免征关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开采成本的降低。
前瞻网页岩气行业研究报告分析认为,2014年我国页岩气勘探开发将步入实质性的规模化生产阶段,全国页岩气新钻水平井有望超过100-200口。另有消息显示,2014年一季度第三轮页岩气招标将启动,这将进一步点燃页岩气投资的热潮,带来页岩气产业发展盛宴。
页岩行业前景很不错的,市场规模及容量也很大,我国页岩气开采现在正处高速发展期。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页岩气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从全球范围来看,美国是页岩气开发最早也是最成功的国家。1981年,美国第一口页岩气井压裂成功,实现了页岩气开发的突破。近年来,美国在页岩气勘探开发技术上实现了飞跃,页岩气开发迅猛,已改变了美国的能源格局。最新数据显示,2013年美国页岩气产量达到2407亿立方,占天然气总产量的37%。
我国页岩气可采储量全球领先,据美国能源情报署估计,中国页岩气储量超过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页岩气可采储量有1275万亿立方英尺。我国正式进入页岩气的勘探开发是在2009年。我国页岩气开发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动作非常快。通过这几年的积极探索,部分资源评价井实现了商业化试生产,并基本掌握了页岩气开发的成套技术。
前瞻网发布的《中国页岩气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完钻页岩气水平井2口,2012年全国完钻页岩气水平井20余口,2013年完钻50余口。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10月,中国已完成页岩气钻井178口(包括参数井、探井),其中调查井58口(直井)、探井62(直井),评价井58口(水平井)。
总体来看,我国页岩气发展展现了良好的前景,有的地区勘探开发情况好于预期,目前页岩气产量已超过200万立方米/天。
从《页岩气发展规划(2011-2015年)》到《页岩气利用补贴政策》,再到“量身定制”《页岩气产业政策》的出台,可以看出,国家鼓励页岩气发展的政策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前瞻预测,在页岩气开采初期,为保证开发企业的盈利,在补贴、税法上的支持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
目前,我国在页岩气开采技术上已实现了重大突破,初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页岩气开采配套工程技术,打破了国外技术垄断,不仅大幅降低开采成本,而且使施工质量和勘探成功率成倍提高。而在开采设备上,《页岩气产业政策》中有提到对进口设备免征关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开采成本的降低。
前瞻网页岩气行业研究报告分析认为,2014年我国页岩气勘探开发将步入实质性的规模化生产阶段,全国页岩气新钻水平井有望超过100-200口。另有消息显示,2014年一季度第三轮页岩气招标将启动,这将进一步点燃页岩气投资的热潮,带来页岩气产业发展盛宴。
页岩行业前景很不错的,市场规模及容量也很大,我国页岩气开采现在正处高速发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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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第六条 《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第七条 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第八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第九条 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勘查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第十条 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第十一条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第七条 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第八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 第九条 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勘查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第十条 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第十一条 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勘查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 全国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法律对勘查规划的审批权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可以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但是,应当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人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以补偿: (一)对耕地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耕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二)对牧区草场造成损害的,按照前项规定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草场植被,及时归还; (三)对耕地上的农作物、经济作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给以补偿; (四)对竹木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株数,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逐株计算,给以补偿。 (五)对土地上的附着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的程度,以补偿时当地市场价格,给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没有农作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荒岭、荒坡、荒地、荒漠、沙滩、河滩、湖滩、海滩上进行勘查的,不予补偿;但是,勘查作业不得阻碍或者损害航运、灌溉、防洪等活动或者设施,勘查作业结束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裁决。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四条 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应当兼顾当前和长远、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实行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是对矿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分为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 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并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报送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矿产资源详查报告及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定,并联合书面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确定或者撤销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矿山设计必须依据设计任务书,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 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 (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