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是什么意思
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扩展资料政府债券是政府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债。国债因其信誉好、利率优、风险小而又被称为“金边债券”。除了政府部门直接发行的债券外,有些国家把政府担保的债券也划归为政府债券体系,称为政府保证债券。这种债券由一些与政府有直接关系的公司或金融机构发行,并由政府提供担保。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券
一般债券是什么意思
一般债券一般是指政府为了弥补公共财政赤字,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向社会公众所发行的一种债券,投资者持有该债券,到期时,政府还本付息。【拓展资料】专项债券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财政部于2020年4月底提前下达第三批2020年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额度1万亿元,各地已启动发行准备工作。加上前两批提前下达的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18480亿元,新增债券提前下达额度已达28480亿元。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专项债将在5月份迎来发行高峰,要力争5月底发行完毕。2020年5月12日,广东成功发行专项债券712亿元,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民生服务等领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地方公共卫生和防疫体系建设等。政府债券一般分为专项债和一般债券这两大类,其中地方专项债与一般债存在以下的区别:一、财政预算一般债券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计入财政赤字,而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不计入财政赤字。二、偿还资金来源一般债券的偿还资金来源于地方财政收入,而专项债券的偿还资金来源于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项目建成后取得的专项收入。三、资金用途一般债券是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而专项债券是为了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区别
两者的职能是不一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等。 交易所市场是进行交易某种信息及物品等的信息平台。拓展资料:债券市场是发行和买卖债券的场所,是(金融市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债券市场是一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一个统一、成熟的债券市场可以为全社会的投资者和筹资者提供低风险的投融资工具;债券的收益率曲线是社会经济中一切金融商品收益水平的基准,因此债券市场也是传导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重要载体。可以说,统一、成熟的债券市场构成了一个国家金融市场的基础。可将债券市场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债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是发行单位初次出售新债券的市场。债券发行市场的作用 是将政府、金融机构以及工商企业等为筹集资金向社会发行的债券,分散发行到投资者手中。债券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指已发行债券买卖转让的市场。债券一经认购,即确立了一定期限的债权债务关系,但通过债券流通市场,投资者可以转让债权。把债券变现。债券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相辅相成,是互相依存的整体。发行市场是整个债券市场的源头,是债券流通中场的前提和基础。发达的流通市场是发行市场的重要支撑,流通市场的发达是发行市场扩大的必要条件。债券流通市场可进一步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是专门进行证券买卖的场所,如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内买卖债券所形成的市场,就是场内交易市场,这种市场组织形式是债券流通市场的较为规范的形式,交易所作为债券交易的组织者,本身不参加债券的买卖和价格的决定。只是为债券买卖双方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并进行监管。
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区别?详细一点!谢谢
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区别:1、定义不一样银行间债券市场指的是金融公司之间的相互拆借,如银行,证券公司等;交易所市场是最主要的证券交易场所,是流通市场的核心。交易一般采用持续双向拍卖的方式,是一种公开竞价的交易。2、职能不一样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等。交易所市场是进行交易某种信息及物品等的信息平台。3、交易的主体不一样银行间债券市场面向的是特定金融公司;交易所市场面向所有交易者,包括金融公司和个人投资者。4、交易方式不一样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询价方式与自己选定的交易对手逐笔达成交易;交易所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与股票交易一样,是由众多投资者共同竞价并经精算机构配合磋商成交的。扩展资料:中国的债券市场是世界上交易量第三大的债券市场。中国主要有二大债券交易市场,其一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由人民银行监管;其二是交易所债券市场,主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交易场所包括上交所和深交所。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约占据中国债券总交易量的90%以上。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银行间债券市场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交易所
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品种有哪些?
个人投资者投资债券可以通过银行柜台市场参与,也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参与,只要有股票账户即可在买卖在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那么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品种有哪些呢?1、利率债:是指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2、信用债:是指出利率债之外的无担保债权,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等品种。3、可转债:既可以按照一定价格转换成股票的债券。4、债券现券交易:即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在当日或次日转让债券所有权。5、债券回购交易:交易所中主要是国债逆回购,即投资者与金融机构约定,买入金融机构的国债后的一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卖出国债,金融机构会为此支付一定的利息。国债逆回购本质上是一种以国债作为质押的融资活动。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应的是债券市场是银行柜台市场,银行柜台市场主要参考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报价,并为投资者提供买卖债券的服务。
公司债券发行交易所怎么选择?
公司债券发行交易所应当首先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来进行选择,并将行业内的所有交易所进行比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发行的债券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内债券交易量最大的市场
最大的市场是银行间债券市场。1、债券的交易场所有交易所市场: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只需有股票账户,即可在交易所市场交易债券。2、银行间市场:银行间市场是场外市场,参与主体为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3、柜台市场:债券柜台交易市场主要包括银行营业网点与银行电子系统,该市场也是场外市场,但是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投资。4、以上是现券交易市场,除此之外还有债券期货市场,我国的债券期货主要是指国债期货,该期货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拓展资料1、关于债券1)债券是一种以发行人信用为基础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比如政府、企业、银行等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比如说:国家发行国债,就是以国家的信用为基础,然后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到期后按照债券的票面利率还本付息。2)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以分为:政府债券(发行主体是政府)、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是公司)、金融债券(发行主体是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债券都是以各自的信用为基础。3)一般投资者购买债券的主要收益来自票面利率,而一些购买交易型债券的投资者收益主要来源:票面利率和债券买卖价差。2、我国债券市场的交易功能 1)融资功能。债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使资金从资金剩余者流向资金需求者,为资金不足者筹集资金的功能。 资金流动导向功能。通过债券市场,资金得以向优势企业集中,从而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2)宏观调控功能。中央银行作为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部门,主要依靠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和利率等政策工具在债券市场进行宏观经济调控。
可以交易债券的市场有哪些
1、证券交易所,既可交易债券,也可以交易股票以及金融期货、期权等。交易地点固定在交易厅,交易人员为证券交易所会员(分为证券经纪人、自营商和专业会员)。2、场外交易市场,又称店头交易市场或柜台交易市场。债券交易不在交易所,而是在证券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进行,设有专门的证券柜台为买卖证券提供服务。3、第三市场,指在柜台市场上从事已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严格地讲,第三市场既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一部分,又是交易所市场的一部分,即“正上市证券的场外交易市场”。4、第四市场,指各种机构投资者和很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完全绕开通常的证券商,相互间直接进行的债券交易。目前只在美国有所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债券交易规则
1、债券实行T+0交易,买入的债券当天就可以卖出,交易费用需要收取成交金额的0.02%,最少为1元;2、“每百元面值的价格”是债券交易的计价单位,最小的价格变化单位为0.01元(沪)/0.001元(深)人民币;3、债券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申报数必须为10或10的整数倍张,最大不超过10万张拓展资料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的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产品。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强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明确了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多项禁止性行为,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债券型投资于货币市场中,投资的产品一般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因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个人无法直接投资,这类人民币理财产品实际上为客户提供了分享货币市场投资收益的机会。挂钩型产品最终收益率与相关市场或产品的表现挂钩,如与汇率挂钩、与利率挂钩、与国际黄金价格挂钩、与国际原油价格挂钩、与道·琼斯指数及与港股挂钩等。QDII型所谓QDII,即合格的境内投资机构代客境外理财,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QDII型人民币理财产品,简单说,即是客户将手中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合格商业银行,由合格商业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兑换成美元,直接在境外投资,到期后将美元收益及本金结汇成人民币后分配给客户的理财产品。电子现货新型的投资理财产品投资渠道理财产品一般通过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购买。传统渠道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新兴渠道包括:第三方理财机构、综合理财服务机构收益率如广告中的收益率是年收益率还是累积收益率;产品是否代扣税、广告中的收益率是税前收益率还是实际收益率。
债券如何交易-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
债券如何交易?有哪些交易规则?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债券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关于开办银行间债券现券交易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其他债券。 (二)交易成员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可进行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指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 债券买卖是指交易成员以商定的价格买卖一定金额的债券并在规定的结算时间内办理券款交割的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逆回购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卖出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买入债券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拆借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数据通讯系统和通讯网络。 第三条 交易成员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自愿、诚信、自律的原则,交易成员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 拆借中心为交易成员的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 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 交易系统的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交易成员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第七条拆借中心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第八条 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一万元。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第十条 交易成员的自主报价分为两类: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公开报价是指交易成员为得到其他交易成员的询价,对市场作出的不可确认成交的报价。 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在询价中向交易对手作出的对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 第十一条 格式化询价是指交易成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化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规定所作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第十二条 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 第十三条交易成交前,进入对话报价的双方可在规定的次数内轮替向对手方报价。超过规定的次数仍未成交的对话,须进入另一次询价过程。 第十四条 交易成员在确认交易成交前可对报价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交易一经确认成交即生效,交易成员不得再作修改或撤销。 第十五条债券交易成交确认后,由成交双方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回报各自打印成交通知单。 债券买卖成交通知单的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成交价格、券面总额、成交金额、交割日、对手方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账户等。 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的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利率、回购期限、券面总额、成交金额、到期还款金额、首次划付日、到期划付日、对手方债券托管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账户等。 第十六条 债券买卖成交通知单是确认债券买卖交易生效的合同文件。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与交易成员签署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主协议》是确认债券回购交易生效的合同文件。若交易成员对成交通知单的内容有疑问或歧义时,以交易系统的成交记录为准。 第十七条 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时间采用“T+0”或“T+1”的方式,交易成员双方自行决定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时间,银行间债券交易中“T+0”指交易成员于债券交易成交日进行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T+1”指交易成员于债券交易成交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进行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债券回购的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必须在同一日进行。债券结算按《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试行)办理,资金清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交易信息 第十八条 拆借中心向交易成员发布以下信息: (一)按券种公布前一交易日债券买卖的收盘价、加权平均价、当日交易的开盘价、最高、最低、最新成交价、加权平均价、成交量和成交金额; (二)按各期限公布前一交易日债券回购的加权平均利率、收盘利率、当天债券回购的开盘利率、最高、最低、最新成交利率、加权平均利率以及成交量和成交金额; (三)交易成员的市场公告; (四)交易成员授权公开的信息; (五)交易成员违规情况的通告; (六)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其他市场信息。 第十九条 拆借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交易成员债券交易的资料。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则认定的交易成员违规行为有: (一)违反操作规程,破坏交易系统; (二)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 (三)不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 (四)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拆借中心可根据交易成员违规行为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处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行为严重的交易成员和直接责任人,拆借中心除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须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并通报中央结算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可以暂停交易成员资格和取消交易成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凡交易成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行为,拆借中心将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交易成员应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具体方式和标准由拆借中心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如遇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交易成员须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间债券交易应急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