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怎样办理会计继续教育
1、搜索百度“某某省会计继续教育”,点击进入。2、选择地区后,即可看到“修改个人信息”页面,填写基本身份信息。(注意:如果没有会计证书,那并不重要。无需填写会计凭证编号即可学习。)3、在界面左侧可以看到具体的培训日期,一定在培训日内参加培训。4、完成信息后,可以进入课程。但是,观看“不计时”状态的视频不算作分数。5、如果想学习得分,需要提前选择课程。在想看的视频列表后面打上“√”,然后单击“确定”保存课程。6、点击“确定”按钮后,进入下图步骤,点击“进入学习”。7、然后点击“在线听课”。8、大多数课程也支持在手机上观看,所以继续教育也可以在手机上完成。(“仅电脑”的就需要在电脑上观看了。)9、听完所选课程后,开始考试并达到60分以上即可完成继续教育。
会计继续教育申请表怎么填怎么样?
『壹』 请问会计继续教育申请表如何填写
这个培训机构就是你买学习卡上进行学习的机构的,应该有说明的。之后课程选哪些,你就填那些完成。什么时候自己完成就写时间就好了!!!
『贰』 会计证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个人申请表怎么填
一、会计继续教育后,办理登记有两种途径,不一定需要个人去登记。
二、解释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三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1)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多种途径,多种形式。
(1)如果是通过合法的培训机构或网校培训合格的,由培训机构办理登记,无须个人办理。
(2)如果是其他形式,如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注会等考试单科及格,会计类大专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发表会计学术论文等折合学分的,就需要个人填写相应的表格到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学分的认定。
『叁』 2014年会计继续教育,怎样填写继续教育申请表
名称就是你上课听得课程,培训单位就是网上教育是哪个单位组织的
『肆』 在校生会计继续教育申请表怎么填写
上次填过,现在忘记了,你到要报考当地、户口所在地或是工作地方的财政局申请,如果现在又从事会计工作就填,没有的话可以不填。
『伍』 请问会计继续教育申请表这一栏怎么填写呢尤其是学分一栏
培训学校是哪里的???就写哪里,课时填24个课时,填一栏就可以了
『陆』 急!会计继续教育申请表上的培训单位怎么填
培训单位可以写你某某财政局就可以
成绩单上不是有二维码么。那个就可以了。
当你完成继续教育之后是要到财政局备案的,然后他们会在你的会计证盖上完成继续教育的盖章
这才是真正的结束了本年的继续教育
『柒』 在网上如何填写会计继续再教育申请
这里以河南为例。
1、网上报名:登陆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网站,然后点击“继续教育网上报名。
2、报名填写:
①选择年份:
以前年度已完成的,选择“当前年度报名”; 以往年度没有完成继续教育的,选择“以前年度补报”,补课学习后才能学习下一年度课程;
②输入身份证号、会计证号,密码为会计证号后六位。
3、缴费成功 、登陆网校学习:
缴费成功后,有一个“检验缴费”的按钮,点击可查询到自己的报名序号,这个最好记下来,方便以后每次登陆网校。
4、如何学习:
在网校听课开始后,认真听课,每10分钟弹出一道题与学员互动,选择正确答案后提交,课程继续,否则课程停止、计时停止。累计听完8学时必修课、16学时选修课,并且参加继续教育考试合格的,视为完成继续教育。
5、如何查询继续教育结果:
还是登陆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网站,服务大厅-继续教育情况查询,输入身份证号、会计证号、密码为会计证号后六位,即可查询
『捌』 网上会计继续教育需要填写继续教育申请表、打印会计继续教育申请表吗怎么操作
很简单啊!如果你的会计档案还在成都,就登陆成都的财政局网站。找到“继续教育”模块,点开,再登录,需要你的会计档案号,可能还需要身份证号(貌似是用档案号登录的)。登陆之后开始学习就行了
『玖』 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网上申请表如何填写
四川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怎么填?你可以把不会填的说的详细点吗?全日制学历和非全日制学历,一般大学都是全日制学历。。
『拾』 会计继续教育,怎样填写继续教育申请表
报名时间一般持续10天,不是想哪天报都可以。注意网站上通知的时间。你这个很可是上期报名时间过了,下期的还没开始。所以下一步无下拉选项。
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服务电话
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电话: 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郑州市经三路与丰产路交叉口 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电话:0371—65808021 0371—65808097 河南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单位/地址/邮编/电话: 郑州人社局职称处 郑州市陇海西路169号郑州人才大厦 450000 0371—67185110 67185415 开封人社局职称科 开封市康平路1号 475004 0378—3666646 洛阳人社局职称科 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9号市农业局 471023 0379—63119452 平顶山人社局职称科 平顶山新城区行政审批综合楼520室 467000 0375—2979955 新乡人社局职称科 新乡市人民东路甲1号行政大楼1011室 453000 0373—3696611 焦作人社局专技科 焦作市丰收路人社大厦专技科 454000 0391—8826928 濮阳人社局职称科 濮阳市人民路51号 457000 0393—6665619 鹤壁人社局专技科 鹤壁市淇滨区市政府第二综合楼538室 458030 0392—3367678 安阳人社局职称科 安阳市安漳大道人社局607室 455000 0372—2209605 三门峡人社局职称科 三门峡崤山路中段37号市人社局 472000 0398—2976800 许昌人社局专技科 许昌市前进路46号市人社局专技科 461000 0374—2333351 漯河人社局职称科 漯河市黄河路中段人社局职称科 462000 0395—3134046 南阳人社局职称科 南阳市中州路市政府院内人社局职称科 473000 0377—63158739 商丘人社局职称科 商丘市府前路1号 476000 0370—3289990 周口人社局职称科 周口市八一路南段人才市场三楼 466000 0394—8385800 驻马店人社局职称科 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市人社局 463000 0396—2816745 信阳人社局职称科 信阳市羊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64000 0376—7676871 济源人社局专技科 济源市黄河大道中段811号 491000 0391—6620021 巩义人社局职称科 巩义市行政东街 451200 0371—69580021 兰考人社局职称科 兰考县城关镇 475300 0378—6971589 汝州人社局职称科 汝州市丹阳路49号 467500 0375—6866501 长垣人社局职称科 长垣县县综合办公大楼9030室 453400 0373—8889191 滑县人社局职称科 滑县县政府大院内人社局职称科 456400 0372—8127289 邓州人社局职称科 邓州市政府大院人社局职称科 474150 037762287371 永城人社局职称科 永城市政府大院人社局职称科 476600 0370—2718528 鹿邑人社局职称科 鹿邑县县政府大院人社局职称科 477200 0394—7281868 新蔡人社局职称科 新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科 463500 0396—5950388 固始人社局职称科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科 465200 0376—4996262
河南会计资格证考试网官网
① 2021年河南会计初级考试报名入口是哪个啊 2021年河南会计初级考试报名入口是哪个啊?关于考试报名网址,大家有了解清楚吗?不了解的话,可能会耽误报名哦~赶快来看相关信息吧。 会计初级考试报名入口: 2021年初级会计师报名官网暂未公布,各位考生可先参考2020年,以下为详情: 符合报考条件的报名人员需登录“辽宁会计网”,首先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再通过报名系统填报报名信息,报名系统将自动关联信息采集系统数据进行审核。系统审核通过后,报考人员可进行网上缴费,无需进行现场审核。 会计初级考试科目: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能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会计初级考试各科目难易程度分析: 《初级会计实务》相对较难,有三分之二的分数需要核算,这部分内容出题的灵活性很大,有可能是整个考试里面的拦路虎。 《经济法基础》知识看着内容比较简单,但由于它在整个初级职称考试理论体系的重要性,必然要求大家对它有更深的了解,因此考试时可能难度要加大,虽然教材内容不是很多,但每次考试都使大家感到很吃力。 注: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环球青藤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没有报考2020年初级会计考试,是不是肠子都快悔青了?没关系,2021初级会计考试等你来备考,现在就开始学,考试不慌。环球青藤2021年初级会计新课抢先上线,赶快报起来>> ② 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怎么报名 关于会计证的最新消息出来了,也是关于会计行业的,事关重大,请每个会计专人认真阅读。以下属是(10月31日)本次会计法修订并提交人大会审的草案主要内容: 一、草案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二、把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应该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三、对于因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草案把“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3月份财政部出炉政策,暂停会计从业考试,将在修订会计法后对会计从业证做出调成,今天会计法的草案正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之所以有这个决策,是因为会计行业发生了改变。 最新的会计法修订草案中,把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应该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会计证取消已经成了大趋势,所以会计从业资格很可能成为历史。报名就更不用说了。 ③ 河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网址是什么 河南会计从业来资格考试报名源网站: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由国家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考试,一般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考试及报考时间全国各省有差异。该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地自行编制教材及安排考试时间的政策,考试大多涉及《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与实务》(或为《会计实务》与《会计基础知识》)、《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通过后可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④ 河南会计从业资格证 考试时间 我也是河南的,并且大学是学会计的,比较了解,现在从事会计必须有会计证,然回后才可以考初级,答接着中级,最后是高级,不过高级一般是单位评定的,考注册会计师不需要会计正,不过从事会计的话还需要有会计正,一般是每年的10月下旬报名,来年3月下旬考试 ⑤ 会计资格考试官方网站是什么 您好,金柳网校为您解答: 初级会计和中级会计的报名网站为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高级会计一般是在省属财政部门报名 CPA考试的报名网站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祝您考试顺利!如需了解更多,欢迎咨询金小柳哦 ⑥ 会计考试报名官网 可修改的吧,再把手机号填上去。都是在全国会计资格评网报的 ⑦ 河南洛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洛阳市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报名方式:既可以去财政厅直接报名,也可以网上报名。 报考时,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同底片免冠一寸照片二张,到指定报名地点填写相关表格,办理报名手续。有条件的地区,要求考生先在网上注册报名,将报名表打印后贴上照片,再到指定报名地点交表、交费办理报名手续。 报考手续: 采用现场报名方式的,报名现场应当配备具有直接读取二代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存储信息功能的设备、采集考生影像的设备和采集考生指纹信息的设备等,增强考生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加强对考生信息的审核程序,有效杜绝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 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的,应当在网上报名页面上告知网上报名具体流程,具备网上申请、图片数据上传、网上审核、在线支付、准考证下载打印等功能。同时,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考生网上报名信息的审核程序,采取现场复核考生身份信息、现场采集考生指纹信息、现场核对考生影像等有效方式核实考生报名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杜绝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 ⑧ 河南省初级会计师考试在哪个网站报名 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上,搜索进入后找到河南省,点击进去报名即可。 ⑨ 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时间具体点 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题库。 全省统一报名时间(非自选模式): 年度内第二、四季度的首月5-15日为非自选模式报名阶段,16-30日为考场安排阶段;次月的1-10日为准考证打印阶段;其余时间为现场考试阶段。 在非自选模式下,没有报名人数限制,考生均能报上名。考点、考场和考试时间等考场信息,则由系统自动生成。 全省非统一报名时间(自选模式或非自选模式): 年度内第一、第三季度,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根据预报考人员数,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安排考试报名方式(自选模式或非自选模式)和考试时间。 在自选模式下,考生报名过程中可以根据各考区考场安排,自行选择考点、考场和考试时间。 ⑩ 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时间 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专试大纲》,全省属统一题库。 全省统一报名时间(非自选模式): 年度内第二、四季度的首月5-15日为非自选模式报名阶段,16-30日为考场安排阶段;次月的1-10日为准考证打印阶段;其余时间为现场考试阶段。 在非自选模式下,没有报名人数限制,考生均能报上名。考点、考场和考试时间等考场信息,则由系统自动生成。 全省非统一报名时间(自选模式或非自选模式): 年度内第一、第三季度,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根据预报考人员数,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安排考试报名方式(自选模式或非自选模式)和考试时间。
河南会计从业资格市证转省证怎么转,转的时候都需要什么?
凡河南省或省内其他地市因工作关系调入郑州金水辖区的会计人员,由申请人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郑州市金水区行政审批中心财政局窗口办理调转手续。
申报材料:
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填写《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省内调转申请表》一份
3、
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4、
在调转申请表上加盖现工作单位公章
从郑州市金水区向河南省或省内其他地市调转的,由申请人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与《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省内调转申请表》到郑州市财政局加盖公章,到本人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会计管理机构办理手续。
地址:东风路与信息学院路交叉口向北100米紫荆花园酒店二楼行政审批中心财政局窗口
办理时间:2008年3月份开始: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周六、周日不办公)
联系电话:63526481-688
河南会计从业资格市证转省证怎么转,转的时候都需要什么?
凡河南省或省内其他地市因工作关系调入郑州金水辖区的会计人员,由申请人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郑州市金水区行政审批中心财政局窗口办理调转手续。
申报材料:
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填写《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省内调转申请表》一份
3、 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4、 在调转申请表上加盖现工作单位公章
从郑州市金水区向河南省或省内其他地市调转的,由申请人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与《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省内调转申请表》到郑州市财政局加盖公章,到本人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会计管理机构办理手续。
地址:东风路与信息学院路交叉口向北100米紫荆花园酒店二楼行政审批中心财政局窗口
办理时间:2008年3月份开始: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周六、周日不办公)
联系电话:63526481-688
2022年河南省初级会计师考试延期了吗
延期了。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发布的考试延期举行的公告来看,我们可以知道202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延期举行了,但并未说明会延期到何时,具体的考试时间须等待官方进一步的通知。各位考生在备考的同时,也要多加关注一下考试信息,高顿小编也会在第一时间内转告给大家初级会计师考试相关信息!初级会计职称https://www.gaodun.com/chuji/考试延期举行的公告详情如下:鉴于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财政部通知,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延期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后续有关会计考试事宜,请考生关注河南省财政厅和报考所在地财政局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考试延期举行,考生如何备考初级会计师考试?初级会计师考试延期举行,直接打乱了考生们的备考节奏,在考试延期的情况下,考生们该如何备考呢?高顿小编整理了几点,大家可以作为参考!1、攻克基础知识对于初级会计基础知识不得马虎,初级会计师考试侧重考察基础知识,考生们一定要保证每日学习量,保持住对知识点的灵敏度。2、重点内容重点学习初级会计考试内容虽多,但是也有轻重之分,而对考生来说,也有自己擅长和不擅长的地方。因此,高顿小编建议大家根据自己复习的实际情况,对每个章节的重难点内容进行专项击破。3、用好错题集备考到这个阶段,相信不少小伙伴在平时的备考中,都积累了自己的错题集,那么这段时间,可以利用自己的错题集来找到自己薄弱的环节,并重新进行复习,争取不遗漏教材上的每一个知识点。更多关于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问题,可以进入高顿教育网站咨询(https://www.gaodun.com/)。
郑州2022年初级会计考试延期举行了吗
延期举行了。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发布的公告可知,原定的初级会计考试时间将往后延期,具体的考试时间另行通知。由此可知,郑州2022年初级会计考试延期举行了,郑州考生们在备考的同时,可以多加关注初级会计考试相关信息!高顿小编也会在第一时间内转告给大家初级会计考试相关信息!初级会计职称https://www.gaodun.com/chuji/通知详情如下:鉴于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财政部通知,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延期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工作安排另行通知。后续有关会计考试事宜,请考生关注河南省财政厅和报考所在地财政局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2022年初级会计考试会延期多久?根据2022年度初级会计考试延期公告可知,具体的考试时间会另行通知。由此可见,2022年初级会计考试延期到什么时候,还得等待官方进一步的通知。根据20年初级会计考试延期来看,可能会延期三个月左右,20年初级会计考试延期后,在八月底恢复了考试,不知道今年会不会依然是这样,各位考生耐心等待官方通知,当务之急依然是备考!更多关于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问题,可以进入高顿教育网站咨询(https://www.gaodun.com/)。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统一身份认证平台:http://portal.hacz.edu.cn/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http://portal.hacz.edu.cn/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规章制度:
高等教育 自学 考试 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 大学 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 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 计划 、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管理 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 鉴定 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 报考 ,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 研究生 、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 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 资格 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 证明 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 报告 》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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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二)办学性质:省属公办
(三)办学类型:普通本科
(四)办学层次:普通本科、普通专科
(五)学校国标代码:11652
(六)办学情况: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省属公办普通本科 院校 ,由原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原河南教育学院联合组建设立,2016年面向全国18个省份招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校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设龙子湖校区、象湖校区两个教学区。
第三条 学校地址:象湖校区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与康庄路交叉口;龙子湖校区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北路22号
第四条 办学条件:
学校总占地面积1476.50亩,建筑面积58.69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2901.70万元,馆藏纸质图书近198.34万册,电子图书98.23万册,纸质期刊2600种,电子文献数据库23个。学校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大提高了教学、科研和 管理 的信息化程度。
学校专任教师929人,拥有 博士 、 硕士 学位教师466名,其中教授95人,副高以上职称355人。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全面推进教育部“阳光工程”建设,为国家和学校选拔 优秀 人才。
第六条 学校的普通全日制高考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新闻 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确定招生 计划 ,讨论和决定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部门。
学校设立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纪委书记任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组长。
第八条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招生部门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资料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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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生计划、入学 考试 、学制、毕业证书
第九条 学校普通本科面向河南省招生;普通专科面向全国18个省份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办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
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发布渠道:一是由相关省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校通过学校招生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报考 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艺术、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省统一专业测试,合格者可报考。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国际教育学院部分专业和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全部专业学制两年。
第十二条 学生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由河南财政金融学院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本科或者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河南省教育厅领导下,参与统一组织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凡投档到我校的考生,身体达到相关专业要求,按“专业清、志愿清”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如果考生所报专业已满,在服从专业调剂的前提下,根据考生分数的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对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予以退档处理。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依次考虑语文、数学、英语和综合单科成绩高分者。
第十五条 艺术类考生使用河南省统考成绩。要求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定分数线,按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 健康 状况的要求,学校原则上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但对 生活 不能自理,导致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学校可不予录取,或在无任何资料显示该生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被录取后也将取消入学 资格 。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1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教育部相关要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学费和住宿费等参见本校的《招生简章》或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专业目录》。
旅游英语(航空服务英语方向)、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汽车性能检测方向)、汽车车身维修技术(汽车美容方向)、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营销与服务(二手车 鉴定 与评估方向)五个专业为校企合作专业,旅游英语(航空服务英语方向)学费3300元/年,另需收取6000元/年的企业服务费;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汽车性能检测方向)、汽车车身维修技术(汽车美容方向)、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营销与服务(二手车鉴定与评估方向)四个专业学费3600元/年,另需收取企业服务费5400元/年。
第十九条 家庭 经济 困难的新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能吃苦耐劳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
第二十二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章程以教育部“阳光信息平台”发布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象湖校区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71-85305166 85305366
传真:0371-85305922
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www.hacz.edu.cn
龙子湖校区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71-69303623 86675800
传真:0371-69303623
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www.haie.ed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部门。 ;
河南初级会计证补贴政策
河南初级会计证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河南省初级会计补贴怎么领,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申领初级会计职称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注意,是必须同时符合2017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证书能申领,在这之前取得的证书应该都不能算数,这个政策一方面是为了鼓励企业职工长期参加失业保险,另一方面是为了调动职工学习职业技能的积极性。第一步,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第二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第三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注意取得证书后,要在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相关机构申领补贴,进一步说明了,在2017年1月1日前取得的证书不符合申领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河南初级会计证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职工应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委托所属企业到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需填写《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并由申请单位在申请表中明确承诺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具体详请看官方原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河南省财政厅机构设置
河南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河南省财政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第三条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省级和市县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市县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充分发挥财政杠杆撬动作用。调动政府和市场两个积极性,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深化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健全融资担保体系,统筹发挥政府采购等政策功能,综合运用财政贴息、奖补、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第四条河南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省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省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省级预决算公开。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省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依法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统一管理政府外债。 (七)根据省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产和省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相关管理工作。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省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相关专项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和监督,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的职责分工。中共河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相关部门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和入减编通知单等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手续。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河南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河南省财政厅及时共享。 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河南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产权界定、清查登记、产权纠纷调处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订相关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河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和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更新并按规定处置,拟订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省直机关政策性职工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工作;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制、建设维修、权属登记、使用调配、产权纠纷调处,按规定承担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对房地产处置提出初审意见,报河南省财政厅审批。第五条河南省财政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督查、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全省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综合处。分析预测全省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 (四)预算局。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省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全省财政预算;提出地方政府债限额和债券资金分配的审核意见;提出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审核意见;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五)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统计监测地方政府债务,开展债务风险分析、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政策措施和方案,指导全省债务风险化解和债务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债券资金日常管理,提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债券资金分配建议;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 (六)预算绩效管理处。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组织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组织协调省本级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提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负责对省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市县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市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预算执行局。组织全省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省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政府债券发行、兑付等有关管理工作。 (八)国库支付局。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会计核算,处理和反映国库集中支付信息;负责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负责财政统发工资管理;负责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的日常监管;承担公务卡管理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政策。 (九)行政群团处。承担行政、党派、群团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 (十)政法处。承担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政法系统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全省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十一)教育事业处。承担教育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科技事业处。承担科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按规定管理科技专项资金;负责管理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支持资金,拟订相关支持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完善深化科技经费管理改革相关工作。 (十三)文化事业处(河南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宣传、文化和旅游、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由河南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管文化企业相关工作。 (十四)经济建设处。承担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办理省本级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五)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测绘、国家公园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六)农业农村一处。承担财政支持“三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承担扶贫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 (十七)农业农村二处。承担农业农村、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涉农有关政策性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全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拟订全省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制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标准;管理和监督全省政府采购活动;受理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二十)税政处(综合治税办公室)。按照授权提出税制改革、关税、进出口税收政策等建议方案;在国家税制改革统一框架下,研究提出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关建议;承担税收政策调查等工作;负责综合治税工作;组织拟订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一)条法处。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二十二)企业处。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军民融合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负责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编工作,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收支项目建议,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 (二十三)省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承担省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相关工作,依法对需要出资人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建议;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拟订企业资产财务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企业党的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相关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 (二十四)服务业处。承担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财政管理工作。 (二十五)地方金融处。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拟订全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全省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普惠金融有关政策;拟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拟订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有关政策;承担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拟订等有关工作。 (二十六)国有金融资本监管处。承担省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负责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依法对需要出资人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建议;负责管理所监管金融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对所监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所监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审核所监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方案和企业工资总额等。 (二十七)对外经济合作处。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承担财政涉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事务;承担财政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二十八)会计处。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全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九)资产管理处。拟订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拟订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审核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和审批购置事项;负责集中统一处置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省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有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等工作;负责全省清产核资工作。 (三十)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执行省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省本级非税收入预算建议;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票据。 (三十一)财政监督局。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负责省财政厅内部控制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三十二)基层财政管理处。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提出完善乡镇财政职能以及建立健全乡村政权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建议;拟订全省乡镇财政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对各项惠农补贴和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发展财政投入进行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第六条河南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312名(含单列编制3名)。暂核定厅长1名,副厅长6名,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96名。第七条河南省财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第八条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省委编办按程序办理。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
河南省财政厅下属单位有哪些
亲,您好,河南省财政厅下属单位包括:1、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2、河南省财政厅财务处。3、河南省财政厅税务处。4、河南省财政厅社会保险处。5、河南省财政厅工资福利处。6、河南省财政厅地方财政研究处。7、河南省财政厅投融资处。8、河南省财政厅财政合作处。9、河南省财政厅区域财政开发处。10、河南省财政厅财税绩效评价处11、河南省财政厅部门经营处12、河南省财政厅监察处13、河南省财政厅内控处14、河南省财政厅规划计划处15、河南省财政厅履行审计处16、河南省财政厅财政信息处17、河南省财政厅财政法规处。18、河南省财政厅统计处【摘要】
河南省财政厅下属单位有哪些【提问】
亲,您好,河南省财政厅下属单位包括:1、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2、河南省财政厅财务处。3、河南省财政厅税务处。4、河南省财政厅社会保险处。5、河南省财政厅工资福利处。6、河南省财政厅地方财政研究处。7、河南省财政厅投融资处。8、河南省财政厅财政合作处。9、河南省财政厅区域财政开发处。10、河南省财政厅财税绩效评价处11、河南省财政厅部门经营处12、河南省财政厅监察处13、河南省财政厅内控处14、河南省财政厅规划计划处15、河南省财政厅履行审计处16、河南省财政厅财政信息处17、河南省财政厅财政法规处。18、河南省财政厅统计处【回答】
有以下下属单位哦【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