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争议

时间:2024-07-22 12:16:14编辑:笔记君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哪些

法律分析:统一域名争议的解决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一、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有什么样的区别
(1)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北京。
(2)仲裁规则的选定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如1979年我国同美国缔结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仲裁可以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
(3)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如英国;有的规定可向法院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如法国。
二、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有哪些
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主要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和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上机构作为纠纷的管辖机构,需要注意的是,仲裁的管辖范围仅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解决的争议不可以由仲裁机构管辖。否则关于该约定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规定。
三、仲裁的三大基本原则
我国仲裁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基本原则中的根本,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二、仲裁独立原则,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解决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本保障,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应当依据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三条
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十五条
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哪些

在国际范围内,有多个机构和组织可以用于解决域名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国际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是全球互联网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颁发全球顶级域名(TLD)和管理根服务器。对于争议的域名,可以通过ICANN下属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进行处理。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WIPO提供了统一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UDRP),为域名争议提供了一种简单、快速、廉价的解决方案。AAA(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美国仲裁协会,是美国最大的非营利性仲裁组织之一,也是国际知名的仲裁机构。AAA提供了域名争议解决服务,并根据ICANN的要求执行域名争议解决程序。CNDRP(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争议解决政策):是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政策。适用于中国境内注册的.cn、.中国、.公司、.网络等国内顶级域名,针对注册者之间的争议进行解决。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机构和组织对于域名争议的处理标准和程序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域名争议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域名争议有以下几种途径解决:1、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关于域名的纠纷仍然是民事纠纷,可以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2、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投诉,由他们受理解决。不过这类机构解决的域名争议限于域名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3、由仲裁机构仲裁。纠纷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由双方选择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4、诉讼解决。这类诉讼由于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都是由中级人名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第三条 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如何解决域名争议

法律分析:在经济生活中,有出现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等恶意行为,从而引发域名争议。目前的解决机构主要为两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解决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对域名持有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考量时,主要考虑几个因素:1、域名持有人对域名对应的名称是否获利商标权;2、域名持有人的域名的知名度、网站交易量如何;3、域名持有人使用域名是否是基于业务需要。以上因素并非单一考虑,而是综合考量,确定是否存在恶意抢注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如何解决域名争议

解决域名争议的方法如下:
1、当事人协商解决;
2、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投诉;
3、由仲裁机构仲裁;
4、诉讼解决。
一、公司倒闭不发工资也不解除合同怎么办
解决公司破产时不发工资、不解除合同的,处理方法如下:
1、通过协商解决;
2、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
3、通过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诉讼或者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不履行合同该如何处理
不履行合同处理具体如下:
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属于违约,另一方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2、当事人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或者调解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未签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当事人应当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投诉一般是指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向有关机关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行为。消费者经常会遇到投诉。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调解和仲裁来解决不履行合同。
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1)协商和解。协商解决是争议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依法谈判、磋商,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2)请求调解。即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经过中立的第三方的努力,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根据争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对纠纷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纠纷,依法审理、调解、裁决等居中公判的准司法行为。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又不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如何进行域名争议仲裁

法律分析:进行域名争议仲裁:第一步,先要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提交投诉书;第二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向所涉cn域名和中文域名注册/持有人发出投诉通知,并转去投诉书副本;第三步,域名注册/持有人提交答辩书;第四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就会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一名专家或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接下来专家组负责进行相关行政程序,并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第五步,等专家组作出最后的裁决;第六步,如果专家组裁决要求将所涉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予以注销或转移,裁决就会得到执行。法律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五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第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第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如何进行域名争议仲裁

进行域名争议仲裁:第一步,先要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提交投诉书;第二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向所涉cn域名和中文域名注册/持有人发出投诉通知,并转去投诉书副本;第三步,域名注册/持有人提交答辩书;第四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就会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一名专家或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接下来专家组负责进行相关行政程序,并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第五步,等专家组作出最后的裁决;第六步,如果专家组裁决要求将所涉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予以注销或转移,裁决就会得到执行。法律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五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第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第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域名争议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
域名争议有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1、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关于域名的纠纷仍然是民事纠纷,可以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
2、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投诉,由他们受理解决。不过这类机构解决的域名争议限于域名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3、由仲裁机构仲裁。纠纷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由双方选择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4、诉讼解决。这类诉讼由于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都是由中级人名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 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一、域名争议的纠纷方式
(一)域名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cn/中文域名争议。
作为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com、。org、。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二)通用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
(三)无线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无线网址争议。
(四)短信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
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争议,即由争议当事人直接接洽处理有关域名纠纷。由于涉案双方彼此清楚纠纷症结所在,同时又无类似仲裁或诉讼中必须出示有效证据的过高要求,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准确充分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因此这种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极广。
友好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长期以来息讼止争及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易于被人们所接受。如果能够有效协商处理,无疑是商业上的成功。
但需要提示的是,往往大多数协商只停留在电话或面谈等口头形式,因为久谈不决而一拖几年,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的最后保障也将丧失殆尽。为此建议当事人应当将协商的会议纪要或者取得的阶段性共识,用书面方式固定下来并经由双方签字确认,以确保协商成效。
2、CNNIC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CNNIC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其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其负责管理的CN/中文域名争议,目的在于以快捷简便、低成本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大量域名争议问题。2006年3月17日新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新《办法》围绕注册人权益保障这一核心,对域名争议的解决作了详细规定。此种解决方式呈现出以下特点:裁决者专业性强、裁决快捷高效、裁决易于执行。
3、司法诉讼解决方式
目前,我国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主要适用的法律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也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处理纠纷,对域名保护力度更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解决纠纷类别较多。法院受理的域名纠纷指所有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包括有域名与域名之间,域名与驰名商标、普通注册商标、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姓名等权利之间的纠纷案件。其中,涉外域名纠纷也包括在内。
(2)审案法院级别较高。《解释》第2条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败诉方承担责任方式较多。《解释》规定了停止侵权,注销域名,赔偿损失等多种责任方式。威慑力强于前述CNNIC的处理方式。
4、其他解决方式
除上述三种主要方式外,还有非CNNIC官方授权的纯粹民间仲裁机构仲裁方式处理域名纠纷,以及由双方均信赖的第三方出面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这里的民间仲裁机构可以是全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是地方仲裁机构.双方应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方能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仲裁裁决对争议双方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而调解则宽松度更大,调解后制作的调解书通常是没有强制力的,允许双方反悔。


域名争议的解决办法

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争议,即由争议当事人直接接洽处理有关域名纠纷。由于涉案双方彼此清楚纠纷症结所在,同时又无类似仲裁或诉讼中必须出示有效证据的过高要求,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准确充分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因此这种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极广。
友好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长期以来“息讼止争”及“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易于被人们所接受。如果能够有效协商处理,无疑是商业上的成功。
但需要提示的是,往往大多数协商只停留在电话或面谈等口头形式,因为久谈不决而一拖几年,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的最后保障也将丧失殆尽。为此建议当事人应当将协商的会议纪要或者取得的阶段性共识,用书面方式固定下来并经由双方签字确认,以确保协商成效。
2、CNNIC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CNNIC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其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其负责管理的CN/中文域名争议,目的在于以快捷简便、低成本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大量域名争议问题。
3、司法诉讼解决方式
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处理纠纷,对域名保护力度更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解决纠纷类别较多。法院受理的域名纠纷指所有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包括有域名与域名之间,域名与驰名商标、普通注册商标、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姓名等权利之间的纠纷案件。其中,涉外域名纠纷也包括在内。
(2)审案法院级别较高。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败诉方承担责任方式较多。注销域名,赔偿损失等多种责任方式。威慑力强于前述CNNIC的处理方式。
4、其他解决方式
除上述三种主要方式外,还有非CNNIC官方授权的纯粹民间仲裁机构仲裁方式处理域名纠纷,以及由双方均信赖的第三方出面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这里的民间仲裁机构可以是全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是地方仲裁机构.双方应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方能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仲裁裁决对争议双方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而调解则宽松度更大,调解后制作的调解书通常是没有强制力的,允许双方反悔。


建立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由来

域名在产生之初,只是表示互联网上计算机地址的技术参数。随着网上交互活动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在互联网上的标志性作用越来越显著,由此也导致了纠纷的产生。究其原因,很多问题的产生都是因为域名名称与传统环境下的在先权利如:商标、商号等产生了冲突。
目前对于域名是否是一种权利尚未形成定论。因为法律总是要能够综合涵盖所有的情况,而域名作为一种伴随着互联网而出现的新事物尚在发展之中,有许多情况还有待探索和研究,再加上互联网本身发展变化极为迅速。
针对域名纠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9年推出其研究成果WIPO最终报告。建议建立一种诉讼制度之外的适应域名争议解决的独特的制度。在WIPO研究的基础上,国际互联网名字与编号分配公司(TheInternetCorporationforAssignedNamesandNmbers,简称ICANN)于1999年10月23日批准并实施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rmDomainNameDispteResoltionPolicy,简称UDRP)。由于这种解决机制为解决域名纠纷提供了一种快速、便捷、低成本的机制,因此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都纷纷采用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国实际的社会和法律环境做出相应调整,制定自己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这一解决机制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快速、简单。其基本内容通常都是要求申请注册域名的用户与负责注册的机构签订协议,承诺自己所注册的域名一旦出现争议便接受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定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争议的审理可以书面进行,也可以在网上进行,这样就大大提高了结案速度。这种程序的花费也非常低廉。参照这种争议解决方式,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也都已经指定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来解决域名争议。
利用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解决域名争议的目的不是要替代诉讼或仲裁方式,它的目的是先行快速低成本的解决网络注册和使用中的恶意抢注问题,而是将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留给法院和传统仲裁。
一、我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运行现状
在国际社会解决域名纠纷问题的大环境下,CNNIC也开始考虑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域名争议解决制度。2000年4月,起草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筹划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工作正式开始。5月,CNNIC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签订合作研究协议书,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对域名争议的解决问题加以论证,依据中国法律,参照国际社会的做法,起草《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并对争议解决机构的设置提出具体意见。
2000年11月1日CNNIC推出《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同时在CNNIC的通用网址的有关政策中,CNNIC也采用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中文域名和通用网址的争议解决,都是由经过CNNIC认可和授权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依据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办法受理。目前由CNNIC认可和授权负责中文域名和通用网址纠纷的机构是同一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该中心自受理争议以来已经裁定中文域名纠纷案件22起,通用网址纠纷案件10起,所有裁定均得到顺利执行,为将要进行的.CN域名争议解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新域名管理办法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新的域名管理办法中也引入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新办法专章规定了域名争议。它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该争议机制是准强制性的,域名持有者必须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负责解决域名争议,其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裁决的法律效力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等。国内外的实践清楚地表明,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对快速解决域名纠纷,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法院工作压力将发挥难以替代的作用。


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专家组解决域名争议的情形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进一步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专家组:
一、如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未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收到被投诉人答辩或答辩期限届满后5日内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一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
二、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分别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自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名单中指定一名专家。如果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无法在5日内按照惯常条件从某一方当事人选择的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自行从其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名专家应当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从其专家名单中指定。第三名专家为首席专家;
三、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或提交了答辩但未表明如何选定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以下述方式指定专家组:
(一)如果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
(二)如果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在可能的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从投诉人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
四、专家应当独立公正,并应在接受指定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披露有可能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如果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了可导致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况,则该专家应当立即将该情形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披露。在这种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权指定其他专家;当事人一方认为某专家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应当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专家是否退出专家组,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应当注意的是,是否接受指定,由专家自行决定。为了保证争议解决程序的快速、顺利进行,如果被当事人选定为候选人的专家不同意接受指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自行指定其他专家组成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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