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户外广告

时间:2024-07-19 15:39:14编辑:笔记君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制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工商、交通、公安、水务、园林、规划、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第五条 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道路照明、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共绿地内;

  (四)在国家机关用地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五)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使用的;

  (三)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四)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等需要,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经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后方可设置。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和高等级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在本市其他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实施审批:

  (一)在江岸区、江汉区、(编者注:些处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设置户外广告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三个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委托的权限审批;

  (三)在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汉南区设置除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以外的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批。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由审批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委托发布广告的证明文件;

  (五)户外广告设置地理位置示意图、背景图、白天、夜间效果图和由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六)户外广告施工安全措施;

  (七)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的资料。

  申请人利用自有户外广告设置位设置自我宣传性户外广告的,不适用本条(二)、(四)项规定,但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净化城市市容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工商、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园林和林业、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 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园绿地内;

  (四)在学校、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在住宅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上;

  (六)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

  (七)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使用的;

  (三)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四)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的;

  (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六)损害市容市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严格控制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在本市三环线以内区域(不含三环线)和四环线建筑控制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

  除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经批准可临时在活动场地周边及部分路段利用路灯灯杆设置道旗进行活动宣传以外,不得利用路灯灯杆设置户外广告。

  第八条 建筑物顶部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对整栋建筑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如建筑物外墙上不具备设置条件,且建筑物高度不超过90米或者层数不超过30层的,可以在楼顶以单体字块形式设置一处表明本单位或者楼宇名称、字号、标志的户外广告设施,作为本单位或者本建筑物楼宇的标志。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水务、质监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确定全市户外广告空间布局、分类控制区域及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组织编制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中应当合理布局适当数量的公益户外广告专用设置位。

  武汉大道、长江大道、中山大道、解放大道、建设大道、发展大道、汉阳大道、中南路、中北路、三环线、机场高速、绕城高速和长江汉江武汉段核心景观区域的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其他城市道路、公路的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在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二)在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审批。

  设置户外广告还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二)设置位使用权证明;

  (三)设置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

  申请人利用自有户外广告设置位设置自我宣传性户外广告的,不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

  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应当包含户外广告设置地理位置示意图、背景图、白天和夜间效果图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等内容。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审批管理部门统一受理;

  (二)依法应当经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同意的,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转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管理部门反馈是否批准或者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审批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书面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置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管理部门审批以立柱为载体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时,应当就其结构安全性征求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到国土规划、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新建商业建筑可以按照不超过30%墙面面积设置墙面广告,其设置方案应当纳入建筑立面设计方案,并与建筑立面同步施工。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不超过3个月;

  (二)大型立柱式广告和电子显示牌(屏)为1至6年;

  (三)其他户外广告为1至3年。

  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位,其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与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期限相同,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并将与设置相关的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审批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变更批准设置事项的,设置人应当到审批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许可设置期满前30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批准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自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未满,因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批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人拆除。

  提前拆除户外广告的,应当对设置人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范化的语言文字,内容真实、健康、合法;画面右下角应当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号和设置人名称。

  公益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5日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并有人现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遇恶劣气候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每2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整改,使之达到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批管理部门对其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设置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户外广告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维护公共安全;可以委托户外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户外广告的安全检查、整改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可以在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性的户外广告安全评价标准和规范,组织安全评价活动;评价结果应当向行业或者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审批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或者举报人;依法属于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交通站点、轨道交通、机场高速、城市环线等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应当依法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出让。

  鼓励和引导商业建筑所有人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出让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按照户外广告幅面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不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设置、不按照规定报送与设置相关的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未经批准变更户外广告批准设置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户外广告画面上标明批准设置文号和设置人名称、在公益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其他户外广告版面空置而未补充公益广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比例设置公益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保持户外广告外型整洁、完好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者进行户外广告安全检测并报送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安全检测不合格、经整修仍然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并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设置人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涉及违法建设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可以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强拆。

  第三十一条 因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置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批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净化城市市容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确保内容真实、健康、合法。

  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园林和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桥梁、建筑物(含裙楼)顶部、骑楼立柱、围墙(挡)、栅栏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园绿地内;

  (四)在学校、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在非商业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上;

  (六)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

  (七)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

  (八)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四)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五)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的;

  (六)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严格控制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在本市四环线以内区域(不含机场高速路)和四环线建筑控制范围内不得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

  除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经批准可临时在活动场地周边及部分路段利用路灯灯杆设置道旗进行活动宣传以外,不得利用路灯灯杆设置户外广告。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确定全市户外广告空间布局、分类控制区域及设置技术规范。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组织编制,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其编制单位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中应当合理布局适当数量的公益户外广告专用设置位。第十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编制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第十二条 利用固定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由设置地所在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审批;利用交通运输工具等流动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由权属单位所在地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审批。

  设置户外广告还需要履行公路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审批管理部门应当于审批当日在门户网站公布审批结果并告知区城市管理部门。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7)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净化城市市容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工商、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园林和林业、国土规划、城乡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第五条 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园绿地内;
  (四)在学校、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在住宅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上;
  (六)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
  (七)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使用的;
  (三)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四)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的;
  (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六)损害市容市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严格控制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在本市三环线以内区域(不含三环线)和四环线建筑控制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
  除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经批准可临时在活动场地周边及部分路段利用路灯灯杆设置道旗进行活动宣传以外,不得利用路灯灯杆设置户外广告。第八条 建筑物顶部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对整栋建筑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如建筑物外墙上不具备设置条件,且建筑物高度不超过90米或者层数不超过30层的,可以在楼顶以单体字块形式设置一处表明本单位或者楼宇名称、字号、标志的户外广告设施,作为本单位或者本建筑物楼宇的标志。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水务、质监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确定全市户外广告空间布局、分类控制区域及设置技术规范。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组织编制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中应当合理布局适当数量的公益户外广告专用设置位。
  武汉大道、长江大道、中山大道、解放大道、建设大道、发展大道、汉阳大道、中南路、中北路、三环线、机场高速、绕城高速和长江汉江武汉段核心景观区域的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其他城市道路、公路的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一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在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二)在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审批。
  设置户外广告还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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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具体有哪些?

  A广告行业内划分:

  目前,人们在研究户外媒体的时候,习惯性地根据户外广告的"动态"特性,大致可分为两种:
  户外广告主要类型:即固定广告牌和移动广告
  1、固定广告牌
  (1)大型广告看板,主要指建筑物外墙广告牌,一般面积较大,一块广告看板的面积有的甚至超过500平方米。
  (2)人行道广告牌,就是指在人行道两边的小型看板、灯箱、立柱广告,或者指示牌上发布的广告等,一般距离地面2-5米距离比较短。比较低矮,传播的有效
  (3)交通类广告,主要设立在一些与交通类有关的公共场所,如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公交车站等地方。交通广告指利用公共交通工具(火车、汽车、地铁、轮船、飞行器等)作为发布广告信息的媒介,主要形式有车身广告、车厢内广告、座椅套广告、车票广告等。交通广告与户外广告最大的区别在于,交通广告是流动性的广告媒介,传播范围比户外广告灵活和广阔得多,而且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口流动性比较大,阅读对象遍及社会各阶层,有助于提高商品的知名度。除了提高商品知名度以外,交通广告还有助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详细信息,比如车厢内广告多是乘客消磨时间的一种消遣,因此可以传递详细的关于产品的信息。交通广告一般制作和发布成本都比较低廉,作为辅助媒介是值得好好利用的。但发布交通广告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其受众广泛,因此广告的目标对象缺乏针对性,必须结合广告发布的内容加以合理利用。
  (4)POP广告:POP(P0P 0f Purchase Adverising)又称售卖场所广告,是一切购物场所内外(百货公司、购物中心、商场、超市、便利店)所做的现场广告的总称,分为室外POP广告和室内POP广告两大系统。不过,从严格意义上讲,POP广告也属于户外广告的一部分。我之所以将其单独列出来,是因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型售卖场的发展,POP广告已经随之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卖场广告手段。
  室外POP广告:包括购物场所外的一切广告形式,诸如条幅、灯箱、招贴、海报、门面装饰、橱窗布置等。室内POP广告:包括购物场所内的一切广告形式,如柜台陈列、柜台广告、空中悬挂广告、模特广告等。
  POP广告主要是刺激消费者的现场消费,因为销售现场的广告有助于唤起消费者以前对于商品的记忆,也有助于营造现场的购买气氛,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2、移动广告
  (1)公交车身广告
  (2)热气球、飞艇(船)广告
  (3)专业广告车,又称DAV广告车,是一种在车厢的左右两面和后面装载广告发布机器的专门车辆。

  不过有时候,我们也有将户外广告媒体分为电子类和非电子类两种:电子类广告媒体顾名思义就是,要达到广告的信息显示效果,就必须要使用电,有电视墙、LED显示屏、Neon等。非电子类广告就是除了这些电子广告之外的广告,一般为传统广告牌。


  B广告管理者专业划分: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气球等户外广告载体。

  一、根据所设置的场地权属不同,户外广告可以分为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两类。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是指在政府未出让或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上或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天空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是指在政府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即业主所有的房地产上或业主所有的其它物体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根据设置位置与形式,户外广告可以分为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落地式广告、空间广告和其它类型广告。详细分类如下:
  1、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
  指依附于建筑物外表面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三类:
  (1)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平行的广告。
  (2)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广告——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垂直的广告。
  (3) 建筑物屋顶广告——指设于建筑屋顶或女儿墙以上,突出于建筑正常高度的广告。
  2、落地式广告
  指具有独立支撑,以室外地面为载体的广告,主要包括三类:
  (1) 大型支架式广告——带支架的大型广告牌,广告总体高度(含牌面及支架)大于4米或牌面面积大于9平方米。
  (2) 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指以支架或支座固定并放置于地面上,广告总体高度(含广告牌面和支撑结构)小于等于4米,且牌面面积小于等于9平方米的广告。包括立杆型、底座型、实物造型广告等。
  (3) 立柱式广告——指以地面为载体,通过独立支撑柱固定广告牌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户外空间广告,不包括大型支架式广告及电子显示屏广告。
  3、空间广告
  是指利用空中漂浮物为载体的广告,主要包括气球类广告和飞艇类广告等。
  4、其它类型广告
  主要包括街道公共设施广告、机动车车身广告、工地围墙广告和一些新兴类型广告如:投影广告和LED光源广告等。
  街道公共设施广告——是指以街道公共设施(如:公交候车亭、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站、张贴栏、电杆、灯杆等)为载体的广告。
  机动车车身广告——是指附着于机动车车体表面的广告。
  工地围墙广告——是指建筑工地施工期间作为临时围墙,用于遮挡的广告。
  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是指以电子屏幕为载体显示广告内容的广告,其中电子屏幕面积大于等于5平方米的在本指引中称为大型电子显示屏广告。
  投影广告——是指以投影光束将广告内容投射到建筑表面的相关设施,主要包含投影光源设备等。
  LED光源广告——主要包括散布于建筑立面的LED光源和电脑程控设备,广告信息的发布主要由它们组成的文字或图案进行传达。

  特别分类:临时性广告——临时性广告是指: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临时设置用于发布相关广告信息的户外广告。


  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武汉市户外广告牌喷绘制作、安装每平方多少钱

户外广告喷绘一般设计是用300dpi。它输出的画面很大,如公路旁众多的广告牌画面就是喷绘机输出的结果。输出机型有:NRU?SALSA?3200、彩神3200等,一般是3.2米的最大幅宽。喷绘机使用的介质一般都是广告布(俗称灯箱布),墨水使用油性墨水,喷绘公司为保证画面的持久性,一般画面色彩比显示器上的颜色要深一点的。它实际输出的图像分辨率一般只需要30——45DPI(设备分辨率),画面实际尺寸比较大的,有上百平米的面积。??写真一般是指户内使用的,它输出的画面一般就只有几个平米大小。如在展览会上厂家使用的广告小画面。输出机型如HP5000,一般是1.5米的最大幅宽写真机使用的介质一般是PP纸、灯片,墨水使用水性墨水。在输出图像完毕还要覆膜、裱板才算成品,输出分辨率可以达到300—1200DPI(机型不同会有不同的),它的色彩比较饱和、清晰。?扩展资料喷绘图像尺寸大小和实际要求的画面大小是一样的,它和印刷不同,不需要留出“出血”的部分。喷绘公司一般会在输出画面时留“白边”的(一般为10CM)。可以和喷绘输出公司商定好,留多少厘米的边用来打“扣眼”。价格是按每平米计算的,所以画面尺寸以厘米为单位就可以了。??写真输出图像也不需要“出血”,按照实际大小做图即可。因为现在的喷绘机多以11.25DPI、?22.5DPI和45DPI为输出分辨率,故合理使用图像分辨率可以加快做图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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