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背书有什么规定?
委托收款背书这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以此可见,该背书方式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为目的,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代理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在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这就是说,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具体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还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发出拒绝事由通知、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等,但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委托收款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持票人依据法律规定的记载事项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生效。按《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可以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但如果记载“因收款”、“托收”、“代理”等字样的,也应该认为有效。
什么是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这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 代理 权的背书。以此可见,该背书方式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为目的,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代理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在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 票据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 汇票 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这就是说,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具体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还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发出拒绝事由通知、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等,但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委托收款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持票人依据法律规定的记载事项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生效。按《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可以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但如果记载“因收款”、“托收”、“代理”等字样的,也应该认为有效 。
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法律主观:委托收款背书这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以此可见,该背书方式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为目的,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代理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在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这就是说,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具体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还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发出拒绝事由通知、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等,但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委托收款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持票人依据法律规定的记载事项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生效。按《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可以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但如果记载“因收款”、“托收”、“代理”等字样的,也应该认为有效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什么是转账支票的委托收款背书?
分3部分:在背书人签章框里盖上单位的印鉴(这个跟普通背书一样)。在被背书人栏里填委托收款的银行的名字,例如建行上海分行(普通背书转让时这栏填对手方企业名称)。在背书人签章框里印鉴旁边空白的地方写4个字:委托收款(说明这是委托收款的背书,是最后一手,下面不会再有背书了)。【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又称委任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实际上是代理权在票据上的体现,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代理人,而背书人则是被代理人,被背书人(代理人)收取的票据金额必须归于背书人(被代理人),既然被背书人不是票据的所有权人,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将票据进行转让背书。若其要进行转让,必须以背书人的名义(即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若其进行转让背书,则是属于越权代理,背书无效,这势必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委托收款和委托收款背书的区别
委托收款和委托收款背书是在金融和商业交易中使用的两种不同方式。委托收款是指一个人(委托人)授权另一个人(受托人)代表自己接受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是款项的最终收款人,而受托人只是代表委托人执行收款任务。委托收款通常用于代理人或中介机构接受款项,然后将其转交给委托人。委托收款背书是指将一个支票或汇票转让给另一个人或实体进行收款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原始收款人(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授权另一个人或实体(受让人)可以代表他们收取款项。委托收款背书可以用于将款项转让给其他人或实体,以实现支付或转移货款的目的。【摘要】
委托收款和委托收款背书的区别【提问】
委托收款和委托收款背书是在金融和商业交易中使用的两种不同方式。委托收款是指一个人(委托人)授权另一个人(受托人)代表自己接受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是款项的最终收款人,而受托人只是代表委托人执行收款任务。委托收款通常用于代理人或中介机构接受款项,然后将其转交给委托人。委托收款背书是指将一个支票或汇票转让给另一个人或实体进行收款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原始收款人(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授权另一个人或实体(受让人)可以代表他们收取款项。委托收款背书可以用于将款项转让给其他人或实体,以实现支付或转移货款的目的。【回答】
您能补充下吗,我有点不太理解【提问】
委托收款和委托收款背书的区别在于委托收款是一个人代表另一个人接受款项,而委托收款背书是将收款权转让给另一个人或实体。【回答】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指什么
1、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2、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其确立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
一、委托收款背书的相关咨询
问: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范围包括哪些?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啊
我们单位有一位客户,每次我们按时发货,他却总是以各种莫须有的理由拖欠货款,我们多次催促不见效果,于是经理让我们去找外面的专门的催债机构,委托他们帮忙催债。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范围包括哪些?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关于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如下:
1.代理权授与效力。他可以进行付款的提示,受领票据金额,不获付款时可请求作成拒绝付款证书等。
2.不切断抗辩的效力。由于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权利转移效力,票据权利人仍为背书人,因而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自己与背书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A经委托收款背书委托B代为收款,A曾欠某C一笔款项未清偿,当然可以对抗某B的权利主张。反之,如果B曾欠C一笔款项未清偿,某C不得以此为由对抗B的权利主张。
3.权利证明效力。委托收款背书所证明的权利是代理权,而非票据权利。如果被背书人行使权利时遭到拒绝,视同背书人行使权利遭拒绝.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客户拖欠货款的情况,解决办法如下:1、到法院起诉,如有约定管辖法院,到约定的法院起诉,如无约定管辖的法院要到被告所在地起诉。2、起诉要准备起诉状、证据资料,及原被告主体资料,原被告的主体资料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等等,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各被告人手一份、法院一份,资料要准备充足。3、追缴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如过了两年的起诉期,将失去胜诉权。但如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证据证明曾追缴的,诉讼时效中断重新再计算两年。4、诉讼解决纠纷的时间或较长,如可以协商,协商解决。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指什么
法律分析:委托收款背书是指票据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质押背书是指票据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及其效力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委托收款的背书方式
委托收款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授予背书人代理权的背书。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是票据上的权利转让和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 民法上与背书人的代理关系形成后,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背书人只是代理人,没有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2、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设定票据权质权为目的在票据上作出的背书。其法律关系是一种担保关系,即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存在质押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转让与被转让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及其效力】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可否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拓展资料:1.委托收款的票据,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已经委托收款的票据是不能再背书转让。2.转让票据背书的法律效力。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由背书人转移于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此而取代背书人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这是转让背书所产生的主要效力,它不仅意味着移转因票据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对背书人的偿还请求权、对票据保证人的请求权、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等,还意味着被背书人因背书而取得的一切票据权利,不受背书人权利瑕疵的影响,并受到票据抗辩限制的保护,使被背书人处于比普通债权人更强的地位。3.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又叫资格授予效力,是指持票人如能证明其背书具有连续性,票据法上即推定其为正当持票人并享有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因此,转让背书成立以后,持票人请求付款人付款时,只需证明其票据背书在形式上具有连续性;付款人付款时只需审查票据背书是否具有连续性。如有证据证明持票人是出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则可以排除背书连续所产生的证明效力。4.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是指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全体后手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因为票据具有流通性,为了提高票据的兑付率,票据法特别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同时票据法还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