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你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适用规则的理解与认识
我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规则有以下理解和认识: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覆盖范围较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典型案例,而且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解释、宪法法解释等。这些指导性案例被普遍认为是中国司法的指导原则,可以被经常引用和参考。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的执行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所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具有置上法院司法裁量的明确指令性。法院审理同一类案件,必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的司法思想、司法做法、司法原则,以便使法院审理案件的判决结果统一。再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不容小觑。这些案例所体现的司法思想、司法原则对法官司法审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有力依据,为法官在实践中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客观、公平,发挥正确的社会效用。【摘要】
谈谈你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适用规则的理解与认识【提问】
我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规则有以下理解和认识: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覆盖范围较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典型案例,而且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解释、宪法法解释等。这些指导性案例被普遍认为是中国司法的指导原则,可以被经常引用和参考。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的执行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所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具有置上法院司法裁量的明确指令性。法院审理同一类案件,必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的司法思想、司法做法、司法原则,以便使法院审理案件的判决结果统一。再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不容小觑。这些案例所体现的司法思想、司法原则对法官司法审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有力依据,为法官在实践中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客观、公平,发挥正确的社会效用。【回答】
论康德法治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价值【提问】
不少于1000字【提问】
以康德作为终极法学大师,他的法治思想对当代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和借鉴价值。首先,康德肯定法治化的社会内涵。康德认为,法治必须是出于共同的意志,各项法律必须要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只有这样,法治才能够得以贯彻落实。这一思想启示我们,在实践中,无论是颁布法律还是进行法治建设,都必须贯彻法治原则,尊重社会大众的意志,使其贯彻落实。其次,康德认为,法律必须坚持司法独立,任何外部势力不能干涉司法活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应当以司法独立为基础,使其能够更加公正、公平地进行活动,从而保证司法公正,努力落实普世价值。此外,康德还强调,法治步入制衡社会关系的时代,法律必须介入到人类活动之中,承担着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以服务人民为己任。同样,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应处于这样的思想指导下,通过完善司法制度,加强法治建设,保障社会正义,谋求社会公平,以服务国家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终极目标。综上所述,康德的法治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和借鉴价值,我们应当遵循其可贵的思想指导,为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保障当代国家发展、服务人民福祉而不懈努力。【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是法吗
不是。部门法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
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履行监督职能、指导审判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公正司法,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加强法治宣传都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的渊源
【法律分析】:民法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表现和存在的各种具体形式。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如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则、决议、命令、判例、条约、习惯等。因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而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有如下几种:宪法、其他单行法律以及特别法、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制定的法规、决议、命令、指示、章程、地方性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事立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立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援用和认可的民事判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条约、习惯、民事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民法渊源
法律分析:民法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表现和存在的各种具体形式。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如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则、决议、命令、判例、条约、习惯等。因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而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有如下几种:宪法、其他单行法律以及特别法、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制定的法规、决议、命令、指示、章程、地方性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事立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立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援用和认可的民事判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条约、习惯、民事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哪里可以下载?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可以在很多地方查看,像是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社会性法律网站、相关的APP等。不过这些地方,基本只提供了对应内容的在线查找和查阅功能,很少有完整的下载功能。如果想要把它下载到电脑上,只能自行复制粘贴到文档里,制作成文档或者PPT文件。另外,和指导案例对应的还有裁判文书全文,如果没有完整的内容,可以直接到裁判文书网搜集。在裁判文书网都找不到,基本上宣告了全网没有资源,可以直接选择放弃。 1、最高指导性案例想要查看最高指导性案例,我们可以直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这类网站是法院官方,基本没有假冒伪劣,搜索的时候点击第一个出现的就可以。等进去之后,我们会发现在网站页面的两侧,有两个功能性按钮,左侧是“诉讼文书样式”,右侧是“指导性案例”。我们点击右侧按钮,就可以进入指导性案例界面。而这个界面,又分为调查研究和指导性案例两种,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就可以。另外,像是一些社会性网站,北大法宝APP,都可以进行查询。 2、自己复制粘贴虽然这些案例,大多数内容都是公开的,但是相关网站和APP,并没有提供下载的功能。如果我们想要下载,只有一种方法,那就是复制粘贴。这些网站没有限制,可以随意进行复制,然后粘贴到电脑或者手机的办公软件文档、PPT里。当然,如果身边有打印机的话,可以直接选择打印。相关网站的案例里面,都会附带一个“打印本页”按钮,按照平常的打印方法,选择电脑连接的打印机就可以了。 3、裁判文书这里有一个注意事项,那就是在指导性案例里,往往只包含几个内容。像是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没有全部的裁判文书。这个时候想要查看,需要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这也是一个官方网站,在网络上还有专门的网页使用攻略。这个网站相对方便,在里面可以直接搜索关键词,像是案由、法院、当事人、律师,也可以自由选择民事、赔偿、刑事、行政等多种类型。如果这个网站找不到,就相当于官方没有公布,也就没有再寻找的必要了。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在哪里找
法律分析:指导性案例专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程序编选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公开发布的案例。截止目前为止共有16批87件,在在最高人民法院网址上即可查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第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根据本规定清理、编纂后,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一般判什么案子
法律分析:最高法院一般审理二审或再审案件,但也会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及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的判决可以作为依据吗
法律分析:不仅是可以,而且是应当作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属于司法解释,对法院的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本案的事实已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无需举证证明了,但是,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生效判决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意义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这个规定的出台对克服现存的司法尺度不统一的现象具有怎样的重要意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与其他国家判例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胡云腾:首先,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机关不仅是人民法院,而且还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就是说,今后的案例指导制度有三个系列,公安指导案例系列,检察指导案例系列和审判指导案例系列,分别指导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工作,这与其它国家的案例或判例一般仅指法院的判例有很大区别。 其次,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是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政策,切实体现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一致认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案例。 所以,指导性案例一定是反映司法公正、受到人民群众称赞、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案例,它是案例中的精品案例、模范案例,是法官审判执行工作应当参照的楷模,是宣传法治活生生的实例,是树立法治和司法权威的典型,是理论研究的生动素材,是体现司法智慧与审判经验的载体。 这与我们通常对国外判例的理解有很大不同,与我们以前想象的案例指导制度也有差别。 再次,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从其性质上看是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更准确地说,是解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国家法律的一种形式,如有关刑法、刑事诉讼法、物权法方面的指导性案例,实际上起到了解释、明确、细化相关法律的作用。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指导性案例所具有的明确、具体和弥补法律条文原则、模糊乃至疏漏方面的作用,不是造法而是释法的作用。 因此,指导性案例是法官释法而不是法官造法,是总结法律经验法则而不是创制法律经验法则。 最后,人民法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要把那些具有独特价值的案例发现出来、公布出来、树立起来、推广开来,充分发挥这些案例独特的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让广大法官能够及时注意到这些案例,及时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 因此,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根本缘由是适应公正处理各类案件的具体需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平等性与多样性的统一,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司法个案的公正。 案例指导制度的探索与发展过程 记者:我国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缘起于何时?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胡云腾: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开展案例研究和探索构建案例指导制度,历程相当久远。 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很重视案例的作用,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就通过编选案例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法院审判工作。 可以说是把总结的案例规则和审判经验当作法律加以应用。 改革开放之初,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破坏军婚的案例,开启了用案例解释法律的尝试。 198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刊登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当时还要求,公报刊登的案例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 这一做法,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诞生。 25年来,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例的做法后来没有坚持下去,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视为指导性案例进行参照或研究。 因此,我个人认为,应当把1985年视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诞生之年。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设立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要任务是编辑《人民法院案例选》,供全国法院裁判案件时参考。 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后来的国家法官学院开始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作编辑《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这是当时两种影响最大的案例著作。 进入新世纪,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很重视编辑、出版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与此同时,专家学者编写出版的案例著作,教材,读物也日渐增多,形成了案例研究百花齐放、成果丰硕的局面。 这一阶段的案例研究,发挥了以案例分析法律,以案例丰富法律,以案例普及法律的作用,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打下了扎实的基础,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规定的主要内容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呢? 胡云腾:《规定》只有短短的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指导性案例发布的主体。 开宗明义规定,对于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二是列举了指导性案例的选择范围。 即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例:1、社会广泛关注的;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3、具有典型性的;4、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5、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三是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工作机构。 为了做好案例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了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性案例的组织、审查、编纂工作。 四是明确了案例指导工作的程序。 包括推荐程序、审查程序、报审程序、讨论程序和发布程序等。 五是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 明确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六是明确了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清理和公布问题。 即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符合《规定》所规定的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应当重新公布,没有在重新公布之列的,不再视为指导性案例。 若干问题的深层次解读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内容虽然不多,但是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规定中的“类似案件”、“应当参照”、“具有指导作用”等字眼都显得有些模糊。 也有法官提出既然《规定》中是参照,就不是必须执行,应当允许有条件的例外。 您是如何看待这些不同的观点和建议的? 胡云腾:《规定》发布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时产生了一些疑问。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一些不明确的问题加以明确。 这里,我仅就《规定》的一些不明确问题,谈几点个人看法,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更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纯粹是个人理解。 目的是抛砖引玉,以便引起大家思考,帮助我们起草好将来的实施细则。 一是如何理解“类似案件”。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深入研究。 我的理解是,类似案件就是相似或者相同案件。 包括行为类似案件(如利用虚假诉讼诈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性质类似案件(如罪名相同和民事案由相同案件)和争议类似案件(即案件中争议的问题相同,如知识产权案件中同一种商品的理解与认定问题)。 这里的类似不仅指结果类似、数额类似或者某一个其他情节类似。 二是如何理解“参照”。 我的理解是,参照就是参考、遵照的意思,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处理不相类似的案件时,可以参考指导性案例所运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法律思维、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 处理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案件时,要遵照、遵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 三是如何理解“应当参照”。 应当就是必须。 当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而未参照的,必须有能够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既不参照指导性案例又不说明理由,导致裁判与指导性案例大相径庭,显失司法公正的,就可能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当事人有权利提出上诉、申诉。 四是裁判文书是否能够引用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依据。 《规定》没有明确,对此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第二种认为不能引用,第三种认为,可以作为裁判说理引用。 对此需要具体研究,征求意见。 我个人的看法是,考虑到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具有解释法律、指导裁判的性质和作用。 因此,至少可以作为裁判说理来引用。 五是指导性案例的形式。 《规定》对此没有规定,我们在比较研究国内国外、境内境外的相关案例、判例以后,初步设想,采取四个部分的形式,第一部分是首部,包括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名称、类型等。 建议采取“法例”加年份加案件类型加序号的方式,如“王某某利用信用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案,法例(2011)刑字第1号”;第二部分是指导要点,主要是对指导性案例指导价值、作用的归纳;第三部分是案情介绍,主要是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归纳;第四部分是裁判结果与理由,主要归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结果和充分的说理。 六是指导性案例的工作与发布机制问题。 我们正在起草指导性案例的推荐标准和具体的规范格式。 初步考虑是,要做好案例指导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性、法院系统以内和法院系统以外的积极性,建立理论界与实务界相互支持、四级法院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至于高级人民法院等地方人民法院乃至有关业务部门能否发布、编辑案例的问题,《决定》对此没有明确,这是下级法院和有关方面很关心的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在讨论中已经明确,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以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总结案例审判经验,发布供本辖区法院参阅、参考的案例。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事业单位可以继续编辑出版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但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不得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不具有应当参照的效力。 总之,《规定》所确立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实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这项制度,有赖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而要把这项制度用好,使之切实发挥作用,更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法律分析:1、主要是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具有典型性的、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每年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编纂。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一条 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