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亮案件

时间:2024-07-16 22:29:02编辑:笔记君

死刑保证书案的案件进展

一边是李怀亮超长羁押,另一边郭晓萌的父母郭松章和杜玉花则强忍着不能为女儿讨回公道的苦闷。郭松章在女儿被害后,曾大病一场。而杜玉花,在李释放前的多年来一直奔波在上访的路上。这起命案,不仅让郭李痛苦不堪,同样也让湾里村的人无法忘却。从2003年到2007年,为查找郭晓萌系被李怀亮害死的更多证据,警方曾3次开棺验尸。在湾里村这样的中原农村,人过世后开棺,那意味着对死者不敬。但郭家允许3次开棺验尸,足见杜玉花夫妇为女申冤的急切之情,他们觉得“对不起女儿”。杜玉花始终无法忘记女儿开棺验尸的事情,“第三次开棺验尸,我闺女的尸体都腐烂了”。 在历经三次开棺验尸后,整个案件仍然未有实质性进展。杜玉花夫妇不得不每天去上访,以至于近乎倾家荡产。看到父母上访为姐姐讨公道,郭晓萌的弟弟也曾私自离开学校去上访,最后辍学打工。2011年5月5日,杜玉花还前往北京的国家信访局上访。随后,她被叶县公安局的警察郭海停带队接回叶县。杜玉花在叶县公安局的训诫室里,被叶县警方殴打,并于次日收到叶县警方给予她行政拘留一周的处罚决定书。这份叶县警方下达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杜玉花在2011年5月5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叶县警方认定,杜玉花的上访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因此,杜玉花后来再次赴京上访时,声称要控告叶县公安局局长李根太。杜玉花要求李根太必须承担恢复她的名誉、消除影响的责任,还要赔偿她的全部经济损失5万元。为了不让她上访,后来,叶县县政府给杜玉花家一笔数目不小的钱。杜玉花拒绝透露钱的数字,她坚称,“政府给钱跟女儿的事情没关系”。 2003年8月,李怀亮一案在叶县人民法院开庭,李怀亮当庭翻供,并指出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嫌疑。尽管其辩护律师也提出李怀亮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辩护意见,叶县人民法院仍然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李怀亮和被害人家属均对判决不服,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市中院经过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叶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4年2月13日,叶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但未作出判决。之后,此案又被移送到平顶山市中院进行一审。2004年8月3日,平顶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怀亮以没有杀人,要求宣告无罪为由,再次提出上诉。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经审理,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经过审理,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此后,该案再无开庭消息,李怀亮也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至2013年已超过12年。 就李怀亮被羁押12年严重超期一事,叶县公安局副政委杜干勇说,李怀亮案一日不结案,公检法就一日解脱不了。省市县相关领导都知道,政法委也协调了多次,却一直没有人敢拍板。因为被害人家属情绪激烈,所以这个案件没人敢说判,也没人敢放人。杜干勇说:“对这个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穷尽了力量。”知情人士介绍,李怀亮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这在司法机关内部早有定论。问题的关键和核心是在哪个环节对此案进行纠正,是法院直接宣判无罪,还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者是公安机关撤案,一直没人拍板。因为这不仅关系到责任追究和国家赔偿问题,也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在一熟悉案情的叶县官员看来,尽管证据不足,但当时警方确实只抓了李怀亮,认为他的嫌疑最大。而“叶县为郭晓萌案花了不下两三百万元”,该官员表示,领导们都很头疼。县里的领导换了好几任,但事情至今尚未解决。 河南“死刑保证书案”当事人获98万元国家赔偿2013年12月17日上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驳回李怀亮的其他赔偿请求。 2013年,12月23日上午,李怀亮向省高院提出赔偿复议申请,再次调整赔偿数额,新赔偿要求金额为147万元。此次李怀亮的申诉请求有6项,新的赔偿要求为147万元,还申请平顶山中院公开为他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复议申请书中,申诉请求的6项为:羁押4282天,78万余元;双休日560天,10万余元;法定假日130天,2.3万余元,以上3项均按每天182.35元计算,共计人民币90.6万余元;羁押140.5个月,14万元精神抚慰金,两次判他死刑,精神抚慰金,40万元,一共54万元;释放后身体康复及营养费,3万元。6项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47万余元。复议书中,李怀亮提到,浙江的张辉、张高平服刑10年,赔偿精神抚慰金45万元,“我现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4万元其实并不多”。

死刑保证书案的保证书

签订背景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平顶山中院却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口头“承诺”判李怀亮死刑。当地司法机关的知情人证实了“保证书”的存在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该保证书签订的时间是2004年5月17日,其内容正是时任平顶山市中院副院长赵明章与被害人父母达成协议,即“李怀亮一案由中院提审,尽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发回,杜玉花(被害人母亲)也不再上访”。两名见证人王铁柱、张建中在保证书上签了字。而李怀亮和他的亲属,对这个“死刑”保证书却一无所知。直至保证书流传到网络,李怀亮的三姐李爱梅才知道有这么个保证书。 签订原因签这份协议,实际上是一个缓兵之计,主要是不想让杜玉花等再缠诉缠访,而且当时平顶山中院也知道李怀亮一案证据不充分,省高院不可能会维持原判。 有关方面当时这样做,是想把李怀亮可能无罪释放的结果往后拖,让杜玉花等觉得还有希望,不至于发生大的“意外”。没想到越拖越复杂,到2012年已经关了李怀亮10多年,原被告双方仍在不断上访。有关方面谁都不敢轻易表态释放李怀亮,而郭晓萌被害案也早已过了侦破的最佳时机,成为一桩悬案。 法院回应平顶山中院在2013年2月26日回应称,将“保证书”说成是当事人与法院签订的“死刑”保证书,不符合客观事实。“保证书”是被害人亲属请求将李怀亮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平顶山中院将保证书与卷宗中的原件核对一致。平顶山中院认为,这仅是杜玉花夫妇的单方诉求表达,并非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工作人员的签名。此案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平顶山中院承诺,待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法院将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平顶山中院的说法,也间接证实了这份“死刑”保证书是从该院内部流出。

死刑保证书的评论

这份被网曝的东西,从书写格式到具体内容,咋看它都是一份保证书。抬头:保证书;落款:保证人XXX、XXX,另有见证人的签名。文内有明确的保证内容,“只要平顶山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他们都将服从,包括因发回重审导致的平顶山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决不上访。”这张“死刑保证书”标签直接指向法院,但从头到尾,法院并没有在“保证书”中承诺了什么或保证了什么,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人士的签名。“保证书”写在“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的信笺上,并不表示这就获得了法院的确认。红头信笺也不是红头公章。这倒更像是法院人士为息访维稳,利用被害人家属法律知识欠缺,让被害人家属签下了一纸“不上访保证书”——被害人家属和村民还以为这就是法院的“死刑保证书”。这份“保证书”可视为“奇文”一份,它的出笼,实为息访之需,是一种交易,是法律被庭外“勾兑”,是对法律的亵渎。解决信访问题,公平和公正是关键。法律迁就信访,只会产生新的不公。

冤假错案的成因

形成冤假错案的因素很复杂,最主要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包括非法取证、权力干预、利益驱动、理念误区、排斥律师。【法律分析】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别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对于人身侵权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有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式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是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相对抗的一种顽症。这种顽症至今没有消除。无论是近年来相继发现的冤假错案还是仍然在不断生成的新的冤假错案,绝大部分都形成于刑讯逼供。遏制刑讯逼供之所以难以奏效,最主要的原因并不是无计可施,而是决心不强。决心不强的理由无非有两种:一种是观念使然,因为有人仍然认为逼出来的口供具有可信性,迷信其效果,另一种则是功利角度上的需要,刑讯逼供可以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权力干预 权力干预司法是司法行政化的体现,也是法治环境不完备的突出问题。权力干预司法多年来已经成为一种惯性,人们已经习以为常而且形成了一种怪圈:人人都在反对权力干预,同时又都在寻求权力干预。这种以权力干预对抗权力干预的现象,客观上则进一步强化了权力干预的作用,加剧了权力干预的恶果。利益驱动 办案机关基于利益驱动而破坏公平甚至不惜制造冤假错案,是中国司法实践中当前存在的一个十分严重的特殊问题。理念误区 在形成冤假错按的原因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体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之外,一些刑事诉讼理念上的认识误区,更值得引起重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冤假错案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发生冤假错案,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应当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法律依据:《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42.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对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和司法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并进行调查核实。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应当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被判故意杀人罪可否翻案

1、定故意杀人,致2人死亡,判无期徒刑应该是有考虑自首及被害人有过错。2、该判决是否已生效。如果还可以上诉,则可以通过上诉,二审去阐明理由。
3、证据情况怎样,没看到,无法判断法院的判决是否错误。
4、你上面说是追尾,我估计伤者自首时可能不是这么供述,而且对方2个轻伤的可能证实是故意撞他们的车。车速过快,可以是伤者本身故意的,不管是追车还是故意撞对方都符合,无法据以判断行为性质。
5、已经判决了,判决书应该有相应的证据,你可以看看。如果认定罪名没错的话,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没有翻案的必要与可能。如果真的有证据和理由认为法院判错了,可以到法院申请再审,或都检察院申诉,多一个机会审查,但不决定再审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死刑保证书的案件进展

在签订“死刑保证书”3个月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确实判了李怀亮死刑。不过,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判决,被河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后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处李怀亮死缓的判决也被撤销了,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结果不但导致原有的“死刑保证书”被推翻,被害人家属进入旷日持久的上访程序,另一方面,被告人家属也在上访,2013年4月24日,李怀亮被依法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死刑保证书案的介绍

曾在李怀亮被羁押的11年零8个月里,先后历经有期徒刑15年、死刑、死缓三次判决,均因证据不足被撤销到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25日下午5时30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检察机关指控李怀亮杀人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被害人母亲杜玉花就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12013年6月,李怀亮向平顶山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共14项总数额为379.67万元。2013年11月1日下午三点,李怀亮在代理人王永杰和蔺文财陪同下到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驳回被害人母亲的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17日上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驳回李怀亮的其他赔偿请求。

死刑保证书的案件起因

2001年8月,河南叶县邓李乡13岁的女孩郭晓萌(化名)被害,同村的李怀亮随后因涉嫌杀人被警方抓获。因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一直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定案,被害人的父母为了督促有关部门,曾多次上访。2004年5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赵姓副院长主持、湾里村村干部作为见证人的情况下,被害人家属以保证不上访要求法院进行判决。在这份所谓的“死刑保证书”中,死者家属保证只要判李怀亮死刑或者无期,就“不上访”。2004年,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怀亮死刑,但这份死刑判决因“证据不足”最终被河南省高院撤销。从“保证书”的内容来看,并不是法院在向被害人家属“保证”判处被告人死刑,而是被害人家属“保证”在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前提下就“不上访”。这其实是一张“不上访保证书”。

死刑保证书案的社会评论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称,这就是出卖司法公正息访维稳。这一结果不但导致“不上访保证”被推翻,杜玉花夫妇在进入旷日持久的上访程序的同时,李怀亮的家属也因他被羁押而上访。王琳认为,对李怀亮判刑的证据不足,别说是判处李怀亮死刑,就是认定李怀亮有罪也成问题。王琳警告,前有杜培武、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等冤狱之痛,法院想要止争、息讼、罢访可以理解,但不能以制造另一个“赵作海”的方式来进行。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宣告李怀亮无罪,并依据李怀亮的申请,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赔偿决定,体现了司法保障人权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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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财物会被没收。。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团队,王永杰律师团是2013年河南“死刑保证书案”,李怀亮无罪释放案辩护律师,是2011年“天价过路费案”时军锋的辩护律师,案件联系010-5330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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