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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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行业协会在哪注册

行业协会是一个行业发展到了某个阶段所需要成立的一个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组织,遵循自愿成立的原则。深圳地区各行各业发展的速度比较快,设立的行业协会数量也多,深圳行业协会注册登记工作是地方民政部门进行的。 深圳行业协会注册条件:1. 需要由50个以上的个人、单位成员组合而成;2. 有符合规范的名称;3. 固定的住所;4. 适应于相关活动的工作人员;5. 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申请注册深圳行业协会的申请人,可以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申请的周期取决于条件的契合情况。汇域国际在深圳行业协会注册领域具备十年从业经历,知悉民政部门登记程序 连络方式 即 我的名字

中国服装协会的主要工作

中国服装协会的主要工作有:维护知识产权,加强社会责任监督,反对不公平竞争,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调查研究中外产业发展及市场趋势,参与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向政府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向企业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倡导科技进步,促进信息化建设,组织各类人才教育和培训,鼓励企业走自主创新之路;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组织品牌海内外展示,协助企业中外市场开拓;开展产业安全调查,及时发布产业预警信息;组织国际对话,开展行业外交,加强中外经济协作与交流,促进国际合作。

广东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Garment and Garment Article Industry. 缩写:GAGGAI。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省内服装服饰的产业集群、行业机构、专业市场以及服装、鞋帽、服饰和相关配件、设备的生产、科技、教育、流通和有关联的企业自愿结成,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和地方性特点,不受经济类型限制的非营利性全省行业性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第四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成立,接受政府相关部门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广东省。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 对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提供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和行业立法建议,参与行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性咨询评议;二. 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三. 协助搞好全行业各种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全行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进行服装名城、著名商标、名牌产品,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设计师的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四.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生产、管理、技术的交流和开展咨询服务。开展专业培训、人才交流;五. 加强行业宣传、市场开拓、科技信息交流,出版行业刊物;六. 加强国内外同行业相关组织的联系交往、合作交流,参加和举办国际性的博览会、展销会、学术会。组织人员出国考察和培训,做好引进外资,引进技术的信息沟通工作;七.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单位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热爱本行业,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四.从事本行业生产、科技、教育、流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五. 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理事会秘书处审核通过;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二. 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三.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优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为本会提供有关的信息、稿件、资料;七. 在本会的组织下,有协助解决其他会员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科技开发、人才培训等方面的问题的义务。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 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0元;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三. 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四.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自行停产或转产、破产、被依法撤消的,应办理退会;会员如不遵守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作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规行约的行为,经劝告拒不改正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工作职能;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 决定终止事宜;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人数为会员代表三分之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等事项;九. 制定和决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第十二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 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 报广东省民政厅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广东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有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和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管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广东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东省民政厅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15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

广州服装行业协会的协会宗旨

广州服装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团结会员和商界力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流通和有序竞争,提高服务质素,增加经济和社会效益;发展本地区服装业与国内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广州地区经济服务。

广州服装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州服装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ZHOU CLOTHING TRADE ASSOCIATION(缩写:GCTA)。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服装行业生产、销售、科研、设计、相关人才培训的单位、专业市场(包括服装市场、服装及配料经营市场及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服装行业的社会团体自愿组成,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服务;团结会员和商界力量,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流通和有序竞争,提高服务质素,增加经济和社会效益;发展本地区服装业与国内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广州地区经济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广州地区。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西湖路12号广百大厦1518室,邮编:510030,电话:83394270。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组织服装市场开拓,发布服装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服装行业经营、改革和发展的调查,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规划、政策,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总结交流服装企业经营、管理、改革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经验,推荐行业先进典型,参与评选,表彰工作,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科技和经营管理新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四、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和行业诉求,协调会员和行业之间的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五、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推进行业自律,协调同行知识产权、价格、权益等方面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六、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行业改革方案、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重大技改、投资开发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七、参与制定、修改地方行业标准,开展标准宣传、培训工作和组织贯彻实施工作;八、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资质审核;九、参与本行业网点和市场的建设;十、接受政府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研究国内外市场动态,收集、分析、预测市场情况,发布行业信息;十一、参与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十二、创办行业刊物,网站,开展咨询服务;十三、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出访、考察、调研、联谊、参展;十四、独立或与相关机构合作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和职业培训,参与职业技能鉴定,举办行业技术竞赛和演示;十五、举办、承办、协办服装交易会、展销订货会和服装演示活动,协助开发市场资源;十六、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十七、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十八、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团体会员在广州地区内经合法登记组成的服装业的社会团体、研究组织、服装市场管理单位以及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社会团体;四、企业会员在广州地区内经工商登记的服装企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包括各种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不同系统的企业)。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理事会或授权的领导机构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授权的领导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本会工作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四、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帮助;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 元;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800 元;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800 元;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 元。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一年以上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者,经理事会或授权的领导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一、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二、被政府有关部门注销组织机构者。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和联谊需要,可充分发挥理事作用;可设立若干专责委员会或专责小组,联络情谊、交流信息、调研课题、协调事项、提出建议。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第二十六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录。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会秘书长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可以兼任监事。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请若干副会长驻会协助工作。第三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的主要工作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行业发展战略,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参与质量管理与监督工作;受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改项目、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提论证等。为会员和行业服务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反映企业要求,协调各方面关系,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建立信息网络,出版行业期刊,提供行业相关信息;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开展各类专业培训;举办国内外服务专业性博览会、展销会;举办全国及国际性服装设计大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受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等。为了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活动,本会设有童装、妇婴用品、模特等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为广东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会员部、信息部、展览部、外联部,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广州服装行业协会的主要工作

广州服装行业协会成立以来的主要工作: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目标、规划、政策,组织广州服装业“五名”(名牌、名师、名模、名企、名城)发展战略的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2、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合作与交流。先后组团参加美国拉斯维加斯、法国巴黎、意大利米兰、日本福井、韩国光州等国的服装交易会;组团参加北京、大连、深圳、虎门、香港等地的服装交易会;多次接待了德国、芬兰、葡萄牙、南非、日本、韩国等国家以及台湾、香港地区的服装业界代表团的来访,增加了合作与交流。3、在市政府的支持下,先后承办2001年、2002年、2004年、2006年、2007年五届广州国际服装节及相关系列活动;还分别组织赴法国巴黎和韩国光州举办大型广州时装SHOW推广活动。4、加强行业管理工作,加强行业信息交流。开办服装网站,每月出版《服装业通讯》,发布行业信息;举办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经济、贸易、法律咨询;开发人力资源,开展技术认证培训工作;加强服务工作。

中国奶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奶业协会,英文名称是:Dairy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DAC。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奶牛养殖和乳品加工业以及为其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根据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在本行业中发挥服务、协调和管理作用,成为政府和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推动我国奶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 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畜牧业、发展奶业的方针、政策;(二) 组织开展会员单位之间的技术协作和经济协作;(三) 反映生产者的愿望与要求,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规范行业的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四) 组织进行奶业市场的调查研究,掌握市场动态,搜集、传递信息,为本行业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提供信息服务;(五) 组织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促进奶业产业化进程和集团化经营,促进奶业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转变;(六) 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提高从业者的科技素质;(七) 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全国奶牛联合育种和牛群改良工作;(八) 组织开展奶业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和新技术推广,推进奶业的科技进步;(九)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奶产品的质量监督;(十)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组织、拟订和修改行业管理的各项标准和规范,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并推进其贯彻实施;(十一) 开展与国际奶业界的科技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十二) 办好协会刊物;(十三) 完成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从事奶牛养殖和乳品加工以及为奶业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包括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个体经营者、合资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成为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 决定终止事宜;(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机关批准,本团体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27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皮革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行业协调与管理,促进皮革产业的发展,特成立中国皮革协会(简称:中国皮协)。英文名称:China Leather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L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以我国已形成的皮革工业生产、经营体系,包括制革、制鞋、皮衣、箱包、皮件、皮制运动用品、毛皮及其制品,以及皮革化工材料、皮革机械、皮革用五金、鞋用材料等为基础,由企业(生产、经营)、事业(社团、研究院所、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服务,为皮革行业服务。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以及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做好行业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在政府部门指导和企业的支持下,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单位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利益。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进行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出口规划、科技教育发展等)的建议;2、协助政府推行经济技术政策,提出行业政策的建议;3、推行企业间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协调会员之间材料供应及产品生产、技术、营销等方面的问题,促进行业合作与发展;4、实施名牌战略,做好真皮标志工作;5、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人才,提高人员素质,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6、实施科教兴皮战略,在部分高校皮革专业和行业中设立中国皮革协会奖学金、推动科技进步奖、科技先导奖等奖项;7、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写行业有关资料,出版协会会刊、办好中国皮革网;8、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订行规、行约,推行《中国皮革行业诚信公约》;9、密切同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10、举办国内外专业展览,为企业拓展市场;11、提出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开发规划建议;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鉴定、推广工作;12、提出行业引进项目审查意见;13、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事项;14、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协调行业关系;15、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行业标准,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和检验;16、受委托参与接待国际间来访团组;17、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活动,以及有利于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1、凡本行业依法取得国家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填写中国皮革协会会员申请表,经批准后作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代表应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2、凡在中国境内合法开办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代表机构,均可申请入会,填写中国皮革协会会员申请表,经批准后作为本协会的名誉会员;3、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可聘请有关领导及资深专家担任协会名誉职务或顾问。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协会《中国皮革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3、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1、填写中国皮革协会会员申请表;2、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讨论通过;3、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三章第七条2、3款规定的除外);2、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交纳会费;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5、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4、决定会员的除名;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4、5、6、7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专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按民政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有关规定执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聘任秘书长;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聘任副秘书长;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对《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某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社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国皮革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协会的秘书处。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服装协会的主要活动

中国服装协会主要活动介绍中国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中国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创办于1993年,每年一届在北京举办。十余年来,中国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伴随着中国服装产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壮大。博览会展出面积达12万平方米,汇聚了来自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逾千家展商,专业观众超过12万。中国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不仅成为亚洲地区最具规模的服装专业贸易展,同时也已成为中国服装业界公认的年度盛会,成为服装企业市场拓展、品牌推广、商贸洽谈、国际交流的最佳平台。中国服装跨国采购交易会中国服装跨国采购交易会是由中国服装协会主办的为全球服装采购商提供“一站式”采购服务的交易平台,每年在上海举办一次。交易会集中了中国优秀的服装制造商、供应商,向定向邀请的欧、美及亚洲各国的服装专业买家全面展示中国完善的供应系统,并为他们创建零距离的贸易机会。中国服装论坛中国服装论坛创办于1996年,是中国服装协会每年定期在北京举行的中国服装行业最高水平的理论研讨平台。中国服装论坛遍邀海、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商界精英参与,交流、沟通业界先进管理思想和经营理念,提高中国服装企业、企业家的经营管理水平,反映行业最前沿的经营思路和经营趋向,是每年服装行业的一道智慧盛宴,成为中国服装产业发展重要的思想储备基地。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是中国服装协会组织的以年度为单位的品牌推广活动,旨在表彰中国服装原创品牌的成长和发展。该活动以市场检验为原则,充分肯定品牌在年度内所取得的成绩;并以此为手段加强中国服装行业与企业的品牌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企业在设计、质量、营销、创新等各方面的工作,促进品牌的全面发展,进一步扩大服装品牌的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活动共设中国服装品牌风格、品质、策划、创新、潜力、营销、公众、价值、推动、成就十大奖项,由评审团以市场检验为准绳,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出,由普华永道公司全程进行票务统计和审计监控,并举行盛大的颁奖盛典为获奖品牌绶礼。中国服装经销零售商联席会议中国服装经销零售商联席会议是中国服装协会为了集合中国服装行业的优势商业资源,规范服装零售终端的操作模式,使服装企业和中国服装经销零售的构成要素——加盟商、代理商和商业机构间的合作走入良性合作和共同发展的轨道而组织的多方交流平台。联席会议以年度为周期,以经销零售商为主体,为经销零售商建立了一个定期而稳定的交流机制,邀请服装业、流通业专家、中国服装协会商业顾问出席参与。同时展开专业培训、国内外市场考察参观等活动,并以会议通讯的形式保持与参会经销零售商的紧密联系,提供及时、快捷的行业资讯和企业与市场的需求信息。中国服装流行趋势发布中国服装协会组织专业的服装流行趋势研究和发布机构,结合国际服装趋势潮流,根据中国服装文化的特点,吸纳各种时尚元素,研究出引领服装色彩、款式、风格的流行元素,将按每年春夏、秋冬两次发布具有权威性的、贴近消费市场的服装流行趋势。通过此发布,将会对树立中国自有服装品牌的文化,引导服装市场的消费,促进与国际市场接轨起到积极的作用。中国服装流行趋势的定位:以人群研究为流行趋势的核心,以人群生活方式为研究的根本;以国内市场调研为研究的基础,以国际文化思潮为研究的依据;以提升生活方式为研究的目标,以引领文化生活为研究的高端。中国服装流行趋势发布将分为职业商务;前卫另类;运动休闲;时尚流行、艺术民族五个类别,分男女进行10个系列的发布。为了使发布贴近消费市场、结合生产实际、更具推动性,将在行业中选出10个具有品牌知名度及市场代表性的企业参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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