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生委网站
未婚先孕了,婚后生的孩子上户口不要交未婚先孕罚款。小孩上户口需要一下材料和流程如下:1、先要在医院把宝宝的出生证明办了 ,现在都是机打的了,一定看清楚相关的证件号是否都正确省的到了户政中心因为号码不对,产生其他的麻烦。2、宝宝的户口可以随爸爸一方 或者妈妈一方,去给宝宝上户口的时候一定要带齐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准生证、还有宝宝的出生证明。3、带齐这些东西就可以去户政部门给宝宝上户口了,现在新生儿都有自己的身份证号了,还有就是独生子女光荣证也一起办了。公安派出所【申办手续】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1)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2)婴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3)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非婚生婴儿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批。
山东省计生局的电话是多少
山东省计生委电话:电话:0531-82723667; 0531-82972525; 0531-82984104。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75号。
途经公交: 129路 ,34路 ,K54路 ,42路。
山东省计生委全称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拟定全省人口发展规划草案,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等。
山东省计生局的电话是多少?
山东省计生委电话:电话:0531-82723667; 0531-82972525; 0531-82984104。\x0d\x0a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75号。\x0d\x0a途经公交: 129路 ,34路 ,K54路 ,42路。\x0d\x0a山东省计生委全称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拟定全省人口发展规划草案,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等。
九几年河北乡镇计生人员安置办法?
乡镇和国务院不能相提并论。首先是乡镇不存在计划生育委员会,没那么大的的级别,只能设立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其次是乡镇也不存在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合并一事。按照现在的公务员管理办法规定,乡镇计生办属于公务员序列编制,而乡镇卫生院属于事业编制,因此这两个单位不可能合并。第三,你所指的有可能是“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合并,因为这两个单位的编制一样都是事业单位,并且所从事的业务都是医疗技术服务。合并后所有一切都没有变化,不论是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工作业务范畴等等,都没有任何的变化。该干嘛还是该干嘛,唯一的变化应该是单位称呼和公章吧。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是三甲医院吗?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属于三级甲等公立医院。三级医院:(病床数在501张以上)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甲等:按千分制,分等评分标准获得超过900分为甲等。具体条件如下:1.医院应有正式的病房和一定数量的病床设施。以实施住院诊疗为主,一般设有相应的门诊部;2.应有基本的医疗设备,设立药剂、检验、放射、手术及消毒供应等医技诊疗部门;3.应有能力对住院病人提供合格与合理的诊疗、护理和基本生活服务;4.应有相应的、系统的人员编配;5.应有相应的工作制度与规章制度;6.应有相应的医院文化。扩展资料: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院区位于青岛市合肥路758号。一期项目占地面积36亩,建筑面积8.4万平方米,设置床位1000张,停车位近400个。医院二期项目占地50亩,建筑面积地上20万平方米,地下7万平方米,设置床位1600张,停车位1900个,计划3年时间建成。二期项目运营后,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院区的总床位数将达2600张,停车位2300个。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全国排名第几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在全国医院综合排名24名。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院,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山东大学的直属附属医院,首批委省共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综合类)牵头和主体建设单位,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输出医院。医院始建于公元1890年,先后称华美医院、共合医院、山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等,2000年10月更名为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建院132年来,医院秉承“博施济众、广智求真”的医院精神,遵循“医道从德、术业求精”的院训,打造形成了门类齐全的学科体系、实力雄厚的人才队伍和国内先进的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在海内外享有盛誉。
山东省政府直属单位都包括什么单位?谢谢......
办公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国家安全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十五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九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3)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二、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前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办理实行首接负责制。”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四、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内容为: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六、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删去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