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生态环境方案

时间:2024-07-12 17:55:51编辑:笔记君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什么原则

法律分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原则。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采取的措施有:秦岭6市梳理专项整治后续工作,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编制形成整治工作台账。依法依规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开展彻底整治,实施销号管理。法律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措施

(一)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二)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三)天然林保护专项规划、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四)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五)旅游专项规划;(六)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法律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下列专项规划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二)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三)天然林保护专项规划、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四)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五)旅游专项规划;(六)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具体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
  (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督促检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成员、办事机构及工作规则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条 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国有林场等的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 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奖惩。第八条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可以组织综合执法。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秦岭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秦岭山区因地制宜地发展对生态环境有益的各类产业,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第十一条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十二条 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等科学研究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在秦岭山区的应用。第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制定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以及按照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十六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第十七条 秦岭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第三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第四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第八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第九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区划第十一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秦岭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第十二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单位和个人查阅。第十六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
  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及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为禁止开发区;秦岭山体坡脚线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间的区域为限制开发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它区域为适度开发区。第十七条 禁止开发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第十八条 限制开发区内,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引导超过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人口逐步迁移。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下列开发行为:
  (一)开发商品住宅、别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项目;
  (二)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三)除国家开发外,新增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项目;
  (四)建设其他与限制开发区保护功能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什么的原则

法律分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秦岭6市梳理专项整治后续工作,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编制形成整治工作台账。依法依规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开展彻底整治,实施销号管理。法律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什么的原则?

法律分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对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主要采取的措施有:岭6市梳理专项整治后续工作,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编制形成整治工作台账。依法依规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开展彻底整治,实施销号管理。法律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的方针是什么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对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主要采取的措施有:岭6市梳理专项整治后续工作,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编制形成整治工作台账。依法依规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开展彻底整治,实施销号管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法律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监测、维护、修复及其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相关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关于秦岭保护的内容 秦岭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1、保护优先原则。划定生态红线,严格红线管理,生态红线范围内实施以自然修复为主的生态修复措施。

2、因地制宜原则。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科学划分生态功能区域,按照区域功能,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自然环境、区域差异性和特殊性要求,确定生态修复方案,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

3、可行性原则。在实施生态修复时,应有一定的物力、人力和财力保证,合理统筹前期准备工作和后期的管护,最大限度降低治理成本;在生态修复过程中实施的技术措施在实践操作中具有可行性。

4、自然修复和人为措施相结合原则。生态修复应按照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思路,保留原有生物群落及其栖息地,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生态破坏严重的区域,采取人工修复措施,促进自然修复。

5、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秦岭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由于项目建设造成的生态破坏,依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生态修复监管职责。


秦岭范围分为几个保护区

秦岭范围分为3个保护区,分别是: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1、核心保护区
秦岭的核心保护区为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2、重点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是指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
3、一般保护区
一般将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做为一般保护区。


我省加强秦岭生态保护说明了什么

1.法——为“山”立法 探索长效保护机制
2013年,全国大城市中首次为一座大山而专门设立的地方法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在此之前,2007年,《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颁布。
2.山——整治掠夺式开采 不再新立矿业权
2015年4月,西安市政府制定公布《西安市秦岭北麓矿山专项整治方案》,揭开了秦岭北麓矿山整治序幕。方案整治范围从采石矿山扩大到包括金属类矿山在内的所有矿山,要求到2020年将全市现有61个矿权压缩到17个以下,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开采,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3.水——做大“水”文章 秦岭之水润泽京津
陕西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主要水源地,处于丹江口水库上游的汉中、安康、商洛三市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的水源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可以说是“调秦岭水,解京津渴”。
4.城——“山”、“城”相融 改变生活
守住绿水青山做大“根”产业,换回金山银山。目前,佛坪县实行山、水、林、草、田、园、路综合治理,已治理水土流失面积93平方公里,治理区域呈现出“十里长沟茱萸香,小桥流水美山庄”的新农村景象。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条 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奖惩。第八条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可以组织综合执法。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秦岭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秦岭山区因地制宜地发展对生态环境有益的各类产业,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摘要】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提问】
您好,您是需要全文的吗【回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具体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  (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督促检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回答】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成员、办事机构及工作规则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回答】
第六条 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国有林场等的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 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奖惩。【回答】
第七条 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奖惩。第八条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可以组织综合执法。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秦岭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秦岭山区因地制宜地发展对生态环境有益的各类产业,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回答】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与其他生物生理特性、生活习性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场、矿藏、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以及村镇等。第三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第四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限制开发、恢复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第八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第九条 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每年三月第三个星期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区划第十一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秦岭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第十二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单位和个人查阅。第十六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
  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及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为禁止开发区;秦岭山体坡脚线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间的区域为限制开发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它区域为适度开发区。第十七条 禁止开发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第十八条 限制开发区内,应当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恢复植被、退耕还林还草,引导超过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人口逐步迁移。
  限制开发区内禁止下列开发行为:
  (一)开发商品住宅、别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项目;
  (二)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三)除国家开发外,新增勘探、开采矿产资源项目;
  (四)建设其他与限制开发区保护功能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


保护秦岭手抄报怎么画

保护秦岭手抄报画法如下:1、写上标题,画上边框,如下图所示:2、手抄报上可以写上以下内容:介绍:秦岭,西起昆仑,中经陇南、陕南,东至鄂豫皖—大别山以及蚌埠附近的张八岭。秦岭是长江和黄河流域的分水岭,是我国南北自然地理及气候的分界线。秦岭的主脉在秦地,是关中的天然生态屏障和重要水源地供给区,没有秦岭便没有帝王之都、文化之根、物产之富。呼吁:让保护秦岭成为我们的自觉行动,从我做起,坚决不做任何损害秦岭生态环境的事,并担当起宣传保护秦岭的重任,积极投入到“秦岭保卫战”行动中。

保护秦岭手抄报

秦岭:狭义上的秦岭位于北纬32°-34°之间,介于关中平原和南面的汉江谷地之间,是嘉陵江、洛河、渭河、汉江四条河流的分水岭。东西绵延400-500千米,南北宽达100-150千米。主要山峰终南山道教主流全真派的圣地,又名太乙山、地肺山、中南山、周南山,简称南山,是秦岭山脉的一段,西起宝鸡市眉县、东至西安市蓝田县,有"仙都"、"洞天之冠"和"天下第一福地"的美称。华山(惇物山、太华山)古称"西岳",为中国著名的五岳之一,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西安市以东120千米处,最高处2160米,为秦岭东段高峰之一,有南、西、北、东、中五峰,又称太华山。华山奇峰突兀,气势磅礴,自古以奇险峻拔著称于世。太白山位于眉县东南,最高峰拔仙台3767米,秦岭主峰,中国大陆东部最高峰,名山之一。夏商称悖物山,周称太乙山,《史记》中称岳山,魏晋始称太白山。山地土壤、植被、气候垂直带谱复杂,分带明显,林木茂盛旬龙组。山高坡陡,谷地深邃狭窄,石峰林立,千姿百态。海拔2500米以上寒冻风化强烈,在缓坡谷底形成石河、倒石堆地貌景观。秦岭被誉为世界物种基因库、中华绿芯、中华地理自然标识,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和具有全球意义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地区之一,拥有种子植物3883种,陆生脊椎动物587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2种,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19种。秦岭野生动植物保护事关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大局。陕西省在大熊猫、朱鹮、金丝猴等珍稀野生动物及红豆杉、珙桐、独叶草、华山新麦草等秦岭珍稀野生植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加强栖息地保护恢复、伤病动物救护、人工繁育、野化放归、基因库建设等措施,使其濒危程度得到缓解。加大对秦岭特有物种在人工繁殖、野化放归、疾病防治以及遗传多样性研究方面的科技攻关,扩大人工种群,开展野化放归,建设生殖细胞、干细胞等资源库;围绕植物物种收集、基因保存、引种驯化、扩繁、栖息地引入等开展科学研究,建立珍稀野生植物种子库、基因库,扩大珍稀植物繁育基地,人工辅助恢复珍稀植物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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