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海芬照片

时间:2024-07-11 22:06:11编辑:笔记君

聂海芬为什么不判刑

审议两高报告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乃坤代表说,对冤假错案要纠正,更要防,还要追究责任。王乃坤提到了“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中的所谓破案“女神探”聂海芬,“这些案件,应追究责任人。”"女神探"聂海芬涉错案被追责 叔侄“奸杀”案水落石出追究责任人,先要解决三种认识,也就是击碎三块“挡箭牌”。一是,不能以“纠错”来代替“追责”。对于“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 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表示,张氏叔侄强奸案于去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后,省高院及时启动国家赔偿工作,给予受害人合理的补偿。这里,冤案平反只是一个方面,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追究冤案制造者的责任问题,二是完善制度防止冤案重演问题,这二者是互相关联的,不惩处责任人,是不能真正防止悲剧重演的。二是,不能以客观原因代替主观责任。“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冤错命案的发生,既有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也有办案理念、方法、能力方面的问题。但是,这些原因不能代替具体人员的责任。三是,不能以“大家有责”代替追责到人。官方有一种说法,该冤案侦查、起诉、审判等过程涉及许多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仅把目光聚焦在聂海芬一个人身上,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错位。在这起案件办理过程中,聂海芬只是案件的指导者,并没有参加一线的审讯。如果我们承认聂海芬在此案中责任不大,那么,也应该把责任划分到该冤案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头上。不能一方面排除了聂海芬的责任,一方面却因为法不责众,让大家都没有责任。"女神探"聂海芬涉错案被追责 叔侄“奸杀”案水落石出案件回顾来源:现代快报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报,发现一具女尸。公安机关认定是当晚开车载货、受托搭载被害人的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侄叔俩所为。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女神探”聂海芬聂海芬曾是公安机关的正面典型。聂海芬于1986年参加公安工作,现为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六大队大队长,相关报道称,2000年以来,聂海芬主办及牵头主办的杭州市区重特大案件350余起,一审判处死刑的300余起,准确率达到100%。因专业工作出色、成绩显著,聂海芬曾先后荣获三等功2次、受嘉奖2次,2次被聘为全省刑侦行家。聂海芬还是杭州市公安局自1960年以来唯一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的女民警。2006年4月13日,中央电视台第12频道《第一线》栏目推出“浙江神探”系列报道之“无懈可击聂海芬”。节目讲述的是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聂海芬参与侦破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案中,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强奸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进而从细节入手,获得了“无懈可击”的证据。


聂海芬有罪吗政府打算怎么处理

这冤案不是技术问题!能力问题!而是存在着很大的素质、品德、思想问题,动用牢头狱霸刑讯逼供、连续7天刑讯逼供、录像造假、当事人多次申述无记录、无备案、无回复........草菅人命!什么虚荣心让你那么残毒、蛇蝎之心!毁了几个家庭、党的声誉!还搞假证据、牢头狱霸刑讯逼供!打假求真、拨乱反正!解决要求追责!
我估计结果:剥夺聂海芬的荣誉!判刑十年以内!(估计还有其它冤案,袁连芳是个警托!)


像聂海芬这样判错人死刑的在中国和各国法律上要接受处罚吗?

1、聂海芬是公安部门的警察,而非人民法院的法官,所以不存在聂海芬“判错”的问题,是否定罪以及是否适用死刑是法院的职责。2、此案被多家媒体反复渲染聂海芬的“神探”及“全国三八红旗手”身份,我也看到有网友以张氏叔侄的错案,来推定聂海芬经办的案子中“不知道有多少错案”……但在我看来,因为某人办过一个错案而对其全面否定,和因为某人办了一个正确的案子而全面肯定,是程度完全一样的扯淡。3、聂海芬以及其他参与办案人员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需要更详细的资料。比如看她是否有《人民警察法》22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例如大家熟悉的刑讯逼供;比如看她是否构成《刑法》399条规定的情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些规定都是明明白白的,如果查明她办案中有违反法律的情形,那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形,那她就没有责任。这与法院判决结果的正确与否甚至没有必然联系(除了造成的后果不同)——如果聂有刑讯逼供,即使法院关于被告有罪的判决是正确的,也不能免除聂的责任;反过来,如果聂办案时没有违法行为,即使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也不能因此而处罚聂。当然,这里指的是个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刑事责任,不包括公安机关内部的纪律处理。在追究聂责任的问题上,我认为正如我们对任何被告人都要讲“疑罪从无”一样,同样不能因结果证明案子办错了,就轻率地去处罚聂。4、佘祥林被错判杀人是悲剧,可该案被证明是冤案后,办案警察潘余均的自杀,同样是悲剧。从某种意义上说,类似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其中的司法人员其实既是加害者又是受害者。对这类问题,远不是个人追责所能解决的——就象矿难、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等一样。5、如前所述,错案已经被证明,假如聂海芬在办案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当然应该被追究责任。但在此之前,反复炒作其荣誉称号和推论其办案违法,是不负责任的,同样会对相关调查和定性造成不应有的影响。但悲催的是,我只看到围观和攻击聂海芬的汹涌,不知道其中要求“严惩聂海芬”的,有多少是当初也要求“严惩张氏叔侄”的……更悲催的是,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种“内部调查”实在无法令人信服,警方刑讯逼供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儿,大家除了依靠“民意”去“监督”一下,也实在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如果有一个更客观的机构,以更公开透明的方式来进行这种调查和追责,恐怕大家也不会如此急着给聂海芬贴标签了。追责了聂海芬,将来还会有赵钱孙奇周吴郑王海芬。在我看来,唯一可庆幸的是,张氏叔侄当年没有被处以死刑即决……所以,还是废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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