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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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哪里
房子的不动产登记,对于买房的人来说,还是非常的重要。因为买房这个步骤是不可少的。最近一些朋友在南宁买房后,要准备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却不知道具体的位置在哪里,那和我一起来看下。
南宁不动产登记中心
1.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3-1号;咨询电话:0771-3198123
2.园湖受理点,.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园湖路35号房产大厦;联系电话:0771-5620292
3.五象受理点,地址:南宁市五象大道西段669号广西体育中心审批办证大厅;联系电话:0771-4733810
4.青秀受理点,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80号;联系电话:0771-5787681
南宁市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平台
根据南宁市的不动产登记官网显示,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的部署下,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群众可以通过登录网站( http://bdc.nngeo.com/)或者是手机APP(南宁不动产)进行网上的业务办理。
南宁市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根据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官网了解到,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收费标准已经出台,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收费的标准和收费优惠政策,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收费的行为,保护不动产的合法权益。
表示了,各地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实施统一的登记前,把不动产登记收费暂按原规定的执行,原证书还是一样有效。规定了核发一本不动产证书的,是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文章总结:以上内容就是南宁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哪里。希望上面我所介绍的地址,可以帮助一些需要帮助的朋友、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的下属机构
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成立于2001年11月,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财政全额拨款的正科级事业单位。2001年底,南宁市政府颁布实行的《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南府发[2001]12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的通知》(南府发[2001]119号)和《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批复》(南编[2001]23号),明确规定了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市政府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职能单位,是在南宁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及出让前期开发准备工作的指定运作机构。2007年9月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桂编[2007]136号文件批复,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定为相当副处级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隶属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中心编制25人,包括领导职位3名和非领导职位22名。目前,中心内设综合部、财务部、计划融资部、业务一部、业务二部、业务三部、业务四部共七个部门。南宁市土地交易中心南宁市土地交易中心成立于2002年11月26 日,为事业单位,隶属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确定相当副处级机构规格,实行自收自支的经费管理形式,内设综合科、出让一科、出让二科、市场科、财务科5个内设机构,核定事业编制22名,包括领导职位3名、内设科室领导职位9名、非领导职位10名。南宁市土地开垦整理中心南宁市土地开垦整理中心(原名为南宁市土地管理局土地开垦整理中心)成立于2001年2月14日,为事业单位,隶属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确定相当区(科)级机构规格,实行财政全额拨款的经费管理形式,核定事业编制15名,2005年机构改革,事业编制增加到18名,包括领导职位3名和非领导职位15名。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政策措施;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指导所辖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所辖县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实施土地用途管理,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城乡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等管理办法及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指导和审核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负责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的相关管理工作,协调配合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十三)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十五)负责测绘行业管理,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全市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测绘成果汇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的内设机构
内设14个职能科室(正科级)。(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和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二)人事教育科负责局机关及派出机构、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和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干部统计、考核、任免、调配和退休干部管理;对所辖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按规定和程序负责所辖县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正、副科级干部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编制职工培训规划,组织职工培训;负责劳动工资、职称和办理出国人员手续;负责局机关及派出机构、局属事业单位的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工、青、妇工作。(三)政策法规科负责承办与国土资源有关的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执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办法;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 。(四)规划科技科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利用和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等国土资源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负责组织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立项、论证和科技成果的推荐、推广工作,并对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本行业科技项目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指导、审核市辖县(区)、乡(镇)各项国土资源规划。(五)财务科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拟订本市有关国土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本局及派出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固定资产的投资工作;会同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制订基本建设计划;负责日常收支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和管理;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和财务决算;对全市国土资源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缴管用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六)建设用地科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关于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和规定;承办需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承办各类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负责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批后实施工作,对征地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七)耕地保护科执行国家有关耕地保护政策和法规,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审查普通耕地方案;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查报批;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承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未利用地开发的立项、审查、报批工作;对土地开垦、整理、复垦有关费用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南宁市旱作场是什么单位
律师分析:
南宁市旱作场可能是一个农业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然而,具体情况需要通过当地政府官网或电话查询获取。不同地区的单位名称及其性质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咨询。此外,在涉及到单位的业务或事项时,需要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操作合法合规,并且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由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或者决定,经法定程序颁发土地使用证。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动态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开展“道德讲堂”活动为了进一步巩固提升国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结合“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有序开展,在全系统形成人人争当先进、人人争当模范的良好风气。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在孔庙举行“道德讲堂”活动,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共100余名干部职工参加此次活动。本次道德讲堂以“诚信、求实、敬业、廉洁“为主题,设有自我反省、唱歌曲、学模范、诵经典、谈感悟、送吉祥六个环节。活动现场,全体人员随合唱小组一起演唱了《爱的奉献》,观看了《感动中国十大人物》林俊德的先进事迹短片《纵死终令汗竹香》,聆听韦璟同志讲述《一个恪守职业道德的国土人》的身边人道德故事。道德故事的主角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良庆分局那陈国土所所长黄星光也来到了现场,在与主持人的交谈中他朴实却又坚定的语言让我们感受到一名国土人的执着与坚守,求实与敬业。他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无私的敬业精神以及对国土事业的热爱,感染了在场的每一个人。市国土资源局班子成员还带领大家一起高声诵读了国学经典《道德经》,整齐划一、气势磅礴的诵读声音,回荡在这个浸润着圣贤哲思的殿堂中,沉淀在与会人员的心灵里。在谈感悟的互动环节中,观众踊跃发言,纷纷表示要以榜样的精神为引领,立足岗位,踏实进取,在平凡中演绎精彩,将国土人敬业奉献的精神播撒绿城。最后,市国土资源局班子成员和先锋模范一起为大家送上吉祥物品,本次道德讲堂活动在一片祥和的气氛中圆满落下了帷幕。
南宁不动产权证在哪里办理
法律主观:一、房屋不动产权证在哪里办首先,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了。因为权属登记通常先由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之后才由各个买受人分别办理商品房买卖登记的,因此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购房者自己个人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必要前提条件。在通常情况下,初始登记主要系由开发商向权属登记机构提供立项批文、土地使用权证、测绘资料等证明文件,在此过程中开发商可要求买受人配合提供相应材料。在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后买受人可自行申办产权。在买受人自行申办产权的期间需开发商提供相应材料(比如单元测绘图纸等)的,开发商负有相应协办义务。另外,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买受人提供办理房屋的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人住后的两三个月之后,你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站进行查询。二、不动产权证与房产证与不同点1、内容更详细不动产权证相比房产证内容更加详细,里面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2、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而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问题。3、不动产权证新增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对比发现,在内容上,不动产权证比房产证更加详细。房产证上写有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土地状况等内容。而不动产权证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4、根据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这一编码就是不动产单元号,它由一串28位的数字组成,如同房子的“身份证号”,全国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