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查房

时间:2024-07-10 10:45:16编辑:笔记君

律师可以以人查房吗

法律主观:律师可以查别人的房产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也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调查取证。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以人查房是什么意思 房屋建筑面积指的是什么

1、以人查房所属现代词,指的是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2006年10月8日,中国建设部制定并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2、房屋建筑面积是指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m以上(含2.2m)的永久性建筑。


起诉案件怎么查被告人的房产

原告查被告人的房产可以通过朋友核实查询或者委托律师查询,可以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与书面的查询申请,由法院协助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即被告人的财产信息。【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如何能查到被告的房产 房产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被告的房产是如何进行查询,很多人都觉得非常的好奇,那么如何能查到被告的房产呢,另外面对房产纠纷应该如何处理,都是需要了解相关的方案,这样才能够顺利的解决房产纠纷。 有关 房产纠纷 或者是经济纠纷的事情,在生活中时有发生,甚至两个人都闹到了法庭上面,那么对于被告的房产是如何进行查询,很多人都觉得非常的好奇,那么如何能查到被告的房产呢,另外面对房产纠纷应该如何处理,都是需要了解相关的方案,这样才能够顺利的解决房产纠纷。 如何能查到被告的房产 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要还是“以人查房”和“以房查人”两种方式。一,以人查房。检索输入被查询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查询其名下所有的房产。二,以房查人。检索输入房产坐落,可以查到登记人信息的,但是只能查到该 房屋 的基本信息,房产变更等详细信息无法查询。 这两种方式,现在 不动产登记 中心是拒绝通过以人查房的方式查询的。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根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也可以调取房产登记信息。并未区分“以人查房”和“以房查人”。但律师不可能因为查档的事情去行政诉讼,从时间上来说是不允许的。 房产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1、调解,是指产生 购房 纠纷的买卖双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时,其中一方当事人经过申请,在 房地产 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协调帮助下,通过说服,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2、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协议,双方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规定做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不受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同时仲裁委员会与机关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看了上面的文字介绍之后,对于如何能查到被告的房产以及房产纠纷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都应该已经知道了吧。有关被告房产的查询,其实是可以到 房产局 去进行的,但是只能够本人去进行,如果想要查询他人的房产,需要拥有相关的手续,才能够去进行办理或者是查询,对于房产纠纷应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进行诉讼。

查询被告人房产信息如何查

法律分析:需要调查被告财产信息并将相关财产线索提交给法院,一般主要通过以下方法查询被告的房产、银行账户信息:1、通过与被告的来往的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合同等文件查询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可以去工商局调取被告的工商档案,一般都会有被告的银行开户信息等资料。2、查询被告的房产,可以委托律师去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一般要去被告的户籍地和居住地的房管局先查询被告的房屋坐落信息及房屋登记信息的存根,然后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的查封、抵押信息。3、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银行调取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律师怎么查询被告名下房产

作为一个律师,目前独立取证的空间相对有限的,但是房产信息查询,又是特别重要。因为这影响到案件的保全和最终执行。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要还是“以人查房”和“以房查人”两种方式。一,以人查房。检索输入被查询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查询其名下所有的房产。二,以房查人。检索输入房产坐落,可以查到登记人信息的,但是只能查到该房屋的基本信息,房产变更等详细信息无法查询。
这两种方式,现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是拒绝通过以人查房的方式查询的。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根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也可以调取房产登记信息。并未区分“以人查房”和“以房查人”。但律师不可能因为查档的事情去行政诉讼,从时间上来说是不允许的。
那么,如果非要查询被告名下的所有房产信息怎么办呢?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也就是必须立案后再申请调查令。
房产信息查询一般具体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1、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3、被查询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4、授权委托书
5、介绍信
6、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7、权属证据,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能证明本案与涉案房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原件


房屋继承人是否应被准许以人查房??

法律分析:
房屋继承人是可以以人查房的,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难看出,法律赋予了权利人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权利,但权利人如何行使或实现查询的权利,法律中仅有原则性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性规范文件对查询的程序应作详细规定。因此,出于继承的目的,申请查询被继承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如果提供了相关文件,是有权利要求市房产局配合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房屋继承人是否应被准许“以人查房”

房屋继承人是可以以人查房的,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难看出,法律赋予了权利人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权利,但权利人如何行使或实现查询的权利,法律中仅有原则性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性规范文件对查询的程序应作详细规定。因此,出于继承的目的,申请查询被继承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如果提供了相关文件,是有权利要求市房产局配合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
一、房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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