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8.2事故共多少人受处分的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中荣公司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陈艺,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黄惠林,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陆冠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王剑,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宋秀堂,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丁玉东等18人采取司法措施。
对其他35名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其中,给予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史和平,苏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周乃翔,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向明记过处分。
给予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盛蕾、徐美健,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华仁杰记大过处分。
给予昆山市市委书记、昆山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爱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给予昆山市市长、昆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路军,昆山市委常委、昆山市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张玉林,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党建兵,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峻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对江苏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8·2昆山工厂爆炸事故的专项整治
2015年,昆山市安监局对全市涉爆粉尘企业开展专项整治 。6月25日上午,市安监局、消防大队、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突击检查了存在隐患的涉爆粉尘企业。检查发现,被查的四家企业中三家相关生产工序都已按规停产,但仍有部分问题未整改到位。 日升木品昆山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木器生产的企业。在企业生产车间,检查组专家表示,企业整个除尘器设备依旧不达标,尤其是除尘器未设置泄爆装置,木屑仓库未设置泄爆口,这就相当于不定时的爆炸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由于问题严重,市安监局副局长洪志强当场向企业相关负责人提出问题关键。企业负责人表示,四台除尘器设备已有三台停用,另外一台将尽快启用移动式的布袋储存器代替,先清除安全隐患。企业还表示,已经与江苏省安科院开始合作,正在积极制定整改方案,下一步将对整个除尘系统进行改造。 在位于昆山开发区的戴铂新材料(昆山)有限公司,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检测检验中心的工作人员正在对该公司整改完成的两套除尘设备进行检测。据悉,从现场情况来看,设备已基本符合整改要求。在安监部门上年的检查中,该企业被查出除尘器自动清灰装置效果不达标,通风管组没有采用金属管道,管道与管道之间没有跨接。发现问题后,公司立即根据市安监局的要求开展了长达9个月的整改,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方案设计、方案确认、制造安装、第三方验证等,已基本整改完成。企业质量部经理朱卫冬表示,安全设施整改令企业获益匪浅,如今,企业从高层到员工都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安全生产是首要前提,也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在场的开发区安环局副局长贾佳表示,检测完成后,市安监局还将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进行复查,符合要求就能恢复生产。 昆山有恒机械有限公司、昆山艺城铝业制造有限公司都涉及铝制品的机加工打磨,在此次检查中,虽然涉及粉尘这方面的打磨设备已拆除或停用,但在检查中仍发现不少其他安全隐患。检查中发现,有恒机械违章搭建堵塞消防通道、艺城铝业将污水直接倾倒到雨水管网等,在场的消防、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将尽快督促整改。 据了解,在对涉爆粉尘企业整治过程中,市安监局按照上级整改要求和计划,首先对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央除尘器的企业下达停产停用设施的法律文书,再对所有涉及爆炸粉尘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员进行针对性培训。各个企业都在积极整改之中。下一步,对于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市安监局将进一步加强监管,情节严重的,将坚决予以关停。
粉尘防爆措施有哪些
粉尘防爆措施有:(1)某些粉尘属于爆炸危险性粉尘,应尽量避免这些粉尘出现在高温、明火、摩擦、振动、碰撞以及放电火花等情况下。(2)某些粉尘(如镁粉、碳化钙粉)与水接触后会引起自燃或爆炸,对于这类粉尘应避免与水或其他可能产牛剧烈反应的液体接触。(3)应注意粉尘种类,避免能够产生化学反应的粉尘混合或相互接触。(4)应控制粉尘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粉尘浓度在通常情况下不会达到爆炸上限值)。对于除尘系统来讲,除尘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执行,主要如下。(1)能够与水反应的粉尘不得采用湿式除尘器除尘。(2)相互混合会产生燃烧和爆炸的粉尘不能合并用一个除尘系统。(3)有爆炸危险的粉尘进入风机前应预先净化,并且宜采用干式除尘器或过滤器。(4)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5)除尘系统管道应装有能拆卸的清扫口并用不燃材料制成。(6)电动机、通风机及其开关应采用防爆型法律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六条 针对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者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并定期清理维护,做好相关记录。第十七条 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粉尘防爆措施
粉尘防爆的措施列举如下:1、减少粉尘在空气中的浓度。2、控制室内的温度。3、控制火源(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应使用防爆电机、防爆电灯、防爆开关等设备)。4、控制温度和含氧度。粉尘防爆应注意哪些事项?1、注意安全距离。存放易产生粉尘物质的材料时,存放的场所应与非框架架构的多层建筑物,如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防止粉尘爆炸。2、建立除尘系统。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性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能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能互联互通。干式除尘系统必须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控爆措施。3、必须注意防火防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必须使用防爆电器设备设施;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规范设置防爆装置。4、必须注意粉尘清理工作。要制定明确的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的积尘必须及时、规范的清理干净。以破坏分成爆炸的条件,将隐患灭在萌芽中。
中荣印刷集团的介绍
中荣印刷集团是中国印刷百强企业,始创于1978年,是国内大型包装印刷企业之一。公司在中山、天津、昆山建有生产基地,形成了以立足国内、兼顾海外的市场布局。中荣印刷一直专注于个人护理、电子电器及玩具、化妆品、食品及药品、酒类包装、纸制品等六大领域包装印刷业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是上述领域国内最知名包装印刷商之一,目前公司为120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包装印刷服务。
重大劳动事故罪是指什么
法律解析:劳动福利待遇的内容:基本月薪;综合补贴;年终奖金;销售奖金;社会保险;休假制度;其他。、国家规定福利待遇一般指基本月薪,社会保险,其他保险和休假制度。其他的福利待遇是公司给的,不是国家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重大劳动事故罪是指什么
法律主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法律客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