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产品需要提供哪些证明?
进口哪些物品需要许可证件? 进口快递邮件含有食品(含保健品及饮料)、奶粉、化妆品、护肤品、手机、平板电脑、药品、小家电及玩具等需要提供进口许可证明的,请先按照海关要求自行提供相关资料,相关物品涉及的监管证件对应如下: 1.食品、保健品、饮料——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出口国卫生证书》、《原产地证书》、《成分分析证明》、《进口保健品食品批准证书》等。 2.奶粉——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出口国卫生证书》、《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检测报告》、《预包装乳品标签》等。 3.化妆品、护肤品——提供产品配方、进口化妆品卫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等。 4.手机、平板电脑——《检验检疫》、《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药品——《进口药品通关单》。 6.小家电、玩具——《检验检疫》、《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7.针对特殊监管证明加上濒危物种、特殊物品这些类别的特殊监管证件:类似花旗参列明需要提供濒危办文件,胰岛素要特殊物品审批之类的。
如何证明一个产品是进口的
证明一个产品是进口的可以以原产地证明来证明。它是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是进口国对货物进行确定税率待遇,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主要依据之一。原产地证书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的有效凭证,它还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凭证。扩展资料: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也可以是进口的证明。普惠制于1970年由联合国贸易开发会议第四届特别委员会推行实施。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扩大出口,多创外汇,加速经济基础发展、促进产业工业化。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作为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贸易方面的一种非互利的特别优惠待遇。即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予以免征或减征关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原产地证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
平行车进口怎么进口 汽车进口需要什么单
进口汽车要提供哪些资料: 1、提单 2、invoice 发票 3、装箱单 4、买卖合同 5、无木质包装声明 6、进口汽车安全质量许可证(CCC) 7、汽车空调不使用氟利昂证明 8、报关委托书 9、报检委托书 10、进口许可证
进口申报条件: 1:品名 2:品牌 3:适用车型 4:型号
5:成套散件或毛坯请注明
6:零部件完整编号并在前加注“S”
7:通用零件编号前加注“TY”
8:成套散件装配后完整品的零部件的编号
9:维修件编号前加注“W”
10:与整车厂牌不一致编号前加注“WF”
11:若是维修件应申报正厂件或副厂件 12:构成整机特征需注明
进口产品有哪些证明文件
法律分析:进口产品有《原产地证明书》。它是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是进口国对货物进行确定税率待遇,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主要依据之一。一般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第二类是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第三类是某些专业性原产地证明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按照国家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确定。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进口货物质量证明材料有哪些
可以向法国卖方要以下材料:1、卖方根据其内部规定对商品进行的检验的检验报告,这个基本上所有的企业都是有的;2、要求卖方提供其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商品检验合格证明;3、要求卖方提供原产地证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上的申请单位应与国外官方证书收货人、贸易合同签约方一致;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上的品名、产地、输出国家(地区)、用途、指定监管场地/查验场、目的地、运输路线等应与报关单、卫生证书、贸易及运输单证上的内容一致。进出口注意进口货物应随附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并加盖官方印章及官方兽医签名,目的地须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而证明其产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中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中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均对卫生证书进行了确认,包括证书格式、备案签字官、官方印章等都必须与海关总署备案的信息一致。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补发办理
《证明书》的货主或有关企业予以办理补发手续。现就办理补办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1月1日以前(不含1月1日)签发的《证明书》,海关一律不予办理补办手续。
二、申请补发《证明书》时,丢失《证明书》的货主或有关企业应要求原进口汽车申报单位向签发地海关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补发《证明书》的报告,并如实写清《证明书》丢失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
2.丢失的《证明书》的复印件以及必要的进口单证;
3.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立案证明;
4.在省、市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5.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单据。
三、原签发地海关接到原进口单位申请补办的资料后,应仔细核实有关单据,并与进口时海关存档的单据核实,对确实是合法进口的车辆,在每月10日前将丢失《证明书》车辆的有关资料和签发地海关的处理意见一并上报总署政法司。
四、总署政法司接到有关海关报送的资料后,按月将丢失《证明书》的情况通报公安部交管局,丢失《证明书》有关数据予以作废。
五、经总署审核有关资料后,对同意补办《证明书》的,总署将正式发文通知有关签发地海关。签发地海关在接到总署文件一个月以后,如原《证明书》确实没有找到,可由签发地海关予以补发《证明书》。补发的《证明书》应在右上方“NO”的编号前,注明“补”字,并将车辆情况单独列表通报总署政法司。
六、考虑到海关对单证的保存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对申请补发《证明书》之日两年以前签发的《证明书》,海关一律不予补发。【摘要】
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补发办理【提问】
《证明书》的货主或有关企业予以办理补发手续。现就办理补办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1月1日以前(不含1月1日)签发的《证明书》,海关一律不予办理补办手续。
二、申请补发《证明书》时,丢失《证明书》的货主或有关企业应要求原进口汽车申报单位向签发地海关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补发《证明书》的报告,并如实写清《证明书》丢失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
2.丢失的《证明书》的复印件以及必要的进口单证;
3.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立案证明;
4.在省、市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5.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单据。
三、原签发地海关接到原进口单位申请补办的资料后,应仔细核实有关单据,并与进口时海关存档的单据核实,对确实是合法进口的车辆,在每月10日前将丢失《证明书》车辆的有关资料和签发地海关的处理意见一并上报总署政法司。
四、总署政法司接到有关海关报送的资料后,按月将丢失《证明书》的情况通报公安部交管局,丢失《证明书》有关数据予以作废。
五、经总署审核有关资料后,对同意补办《证明书》的,总署将正式发文通知有关签发地海关。签发地海关在接到总署文件一个月以后,如原《证明书》确实没有找到,可由签发地海关予以补发《证明书》。补发的《证明书》应在右上方“NO”的编号前,注明“补”字,并将车辆情况单独列表通报总署政法司。
六、考虑到海关对单证的保存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对申请补发《证明书》之日两年以前签发的《证明书》,海关一律不予补发。【回答】
亲,可具体打电话联系当地海关【回答】
货物进出口证明书
商检单可以向原来发证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发,前提是你还知道号码。。。。。。只要在国家级经济类报纸上登报声明,然后找原来报检的单位帮你去申请就可以了。。。。。
至于进口货物证明,就需要去找发证的海关了,具体流程是这样的:
(一)补发《证明书》的申请,如实写清以下情况: 1.何时、何地、由何处购买该车,价格多少; 2.该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流水号、证明书联系单号、许可证号、报关单号; 3.丢失的时间、地点和过程,当地派出所报案情况,困难、要求; 4.申请单位、联系人电话。 (二)丢失的《证明书》的复印件以及必要的进口单证。 (三)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立案证明,应包括《证明书》的流水号等内容。 (四)在省、市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应注明《证明书》的所有单位或个人及《证明书》流水号等内容。 (五)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据。 车辆所有人直接向海关申请补证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单位将车辆合法销售给车辆所有人的销售凭证(证明)。若所有人并非直接从原进口单位处购得车辆,应提供各级销售人的合法车辆销售凭证。 新港海关在接到进口商补办《证明书》的材料后,需要与公安部进行数据交换,完成后重新打印《证明书》并对外补发。
至于发票嘛。。。。。。找下进口商或者4S店看看吧。。。。。。。
至于费用。。。。原则上都是只有补发单证的费用的。。。但实际上要看当地的规则咯。。。。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出口证明书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办理货物进出口的流程:1、去所在区的商务委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去所属区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3、去检验检疫局做备案申请《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春者。4、去海关所属的中国电子口岸做审批。5、去北京市外汇局申请弊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扒卜薯记。还承各类公司注册、注销、变更。代理记账、增资验资、工商变更、专项审批、工商税务疑难解锁,等代理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管理规定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给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税务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财税字[1995]92号)。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程序
出口企业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持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协议;
(二)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如属代理方结汇的,还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将委托方开具给代理方的该批代理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收缴注销(财税字[1997]14号;1998年8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规定,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口退各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收缴注销该批货物的增值科专用发票;并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按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要求,对出口企业填报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信息对审,审核无误后,方能签署意见和印章(国税发[1996]79号)。
开具代理出口证明所需资料
法律主观: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规定 委托代理出口业务,1995年7月1日起由受托方办理退税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 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证。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1)准予办理退税的企业范围及货物范围。 ①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规定的贵重货物)。 ②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按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 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 公司 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③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④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 ⑤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报关或收汇核销的,委托方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2)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根据退税税款归属原则,应在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进行。 ①委托方是生产企业的退(免)税规定。 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不论生产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其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比照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货物,分别不同情况按“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计算退(免)税款。 若委托方属于 小规模纳税人 ,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 增值税 、 消费税 ,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②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的退税规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如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等,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应依据该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相关退税率计算确定。 委托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提供“销售账”。
货物进出口证明书怎么补办
您好,货物进出口证明书的补办流程:1、去所在区的商务委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去所属区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3、去检验检疫局做备案申请《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春者。【摘要】
货物进出口证明书怎么补办【提问】
您好,货物进出口证明书的补办流程:1、去所在区的商务委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去所属区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3、去检验检疫局做备案申请《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春者。【回答】
4、去海关所属的中国电子口岸做审批。5、去北京市外汇局申请弊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扒卜薯记。还承各类公司注册、注销、变更。代理记账、增资验资、工商变更、专项审批、工商税务疑难解锁,等代理服务。[微笑]【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微笑]【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