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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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和渔业船舶设计、修造、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职权,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港口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渔业港口建设、维护以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与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协调管理机制,提高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水平。第二章 渔业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渔业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渔业港口规划包括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编制全省渔业港口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生产实际,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地区渔业港口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渔业港口总体规划需要报请国家审批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渔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 渔业港口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需要进行防洪评价等其他评价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进行。 渔业港口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渔业港口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渔业港口建设同步施工,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第八条 渔业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河道和航道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渔业港口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渔业港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成立开发机构,投资开发建设渔业港口。建成的渔业港口可以出租给渔业港口经营人经营。开发机构收取的租金,用于渔业港口的维护和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投资方式,依法确定渔业港口的建设经营单位,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规定相关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与渔业港口相配套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保障渔业港口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渔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渔业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的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三条 渔业港口的认定,由渔业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业港口的性质和功能。 确需改变渔业港口的性质和功能的,应当经渔业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并根据渔业生产实际情况新建同等规模和功能的渔业港口后,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中改变土地、水域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在渔业港口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发布航行通告。第三章 渔业港口经营与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下列渔业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一)码头和其他渔业港口设施的经营; (二)渔获物和渔需物资的装卸、仓储、驳运等经营。 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渔业港口,其经营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第十八条 渔业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渔业港口经营,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九条 渔业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业港口设施正常运行。 渔业港口经营人应当为进港避风、紧急避难的船舶提供便利,不得拒绝其进港。 第二十条 渔业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未公布的,不得收费。 渔业港口经营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渔业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所管理的渔业港口管理章程,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渔业港口管理章程应当包括对渔业港口的地理位置、航道条 件、港池水深、机械设施和装卸能力等情况的说明,以及贯彻执行有关渔业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措施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遵守渔业港口管理章程和避碰规则,并按照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渔业港口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养殖、种植和捕捞; (二)倾倒泥土、砂石、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弃置废旧船舶, 或者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采砂;(四)擅自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五)危及渔业港口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等可能影响渔业港口功能或者导致渔业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渔业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制定的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报相关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依法征用单位、个人的船舶和有关设施。在港船舶和人员应当服从调遣。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捕捞渔业船舶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制度。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内陆水域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内陆水域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金融等政策扶持措施,鼓励、支持海洋捕捞渔业船舶所有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更新大功率海洋捕捞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性能和装备水平,增强从事外海和远洋渔业捕捞生产能力。 第二十八条 养殖渔业船舶和海洋渔获物运销船实行总量控制指标制度。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养殖渔业船舶和海洋渔获物运销船总量控制指标。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养殖渔业船舶和海洋渔获物运销船总量控制指标内核定养殖渔业船舶和海洋渔获物运销船控制指标。 第二十九条 从事渔业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按照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进行修造。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以及船用产品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船舶以及船用产品实施检验。对未取得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或者养殖渔业船舶控制指标的渔业船舶,不得实施检验。 第三十一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登记后,应当向登记申请人签发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登记证书。 渔业船舶的光船租赁、抵押或者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立渔业船舶交易服务市场。 第三十三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后,方可依法申领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 渔业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应当随船携带,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船舶所有权转移的; (二)船舶灭失或者失踪满六个月的; (三)船舶报废或者拆解的; (四)改为非渔业船舶的; (五)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原登记发证机关发现渔业船舶所有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期满后,渔业船舶所有人仍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对其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予以注销。渔业船舶有抵押情形的,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应当通知该渔业船舶登记的债权人。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与救助 第三十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 渔业船舶不得超核定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不得违章从事载客、载货等非渔业活动。 渔业船舶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渔业海岸电台的统一规划布局和渔业船舶电台的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气象主管机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气象、海况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气象、海况服务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业无线电岸台(站),应当通过气象、海况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气象、海况等信息,并无偿向渔业船舶传递,为渔业安全生产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使用渔业无线电设备。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信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对海洋渔业船舶安装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信终端设备的,应当给予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船长、轮机长等职务船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非职务船员从事渔业生产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非职务船员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得雇佣未取得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或者合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不得指使从业人员违规或者冒险作业。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渔业船舶抢险救助资金,用于抢险救助活动。 第四十一条 渔业船舶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出呼救信号,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 接到报告的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救助行动,接到指令的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参与救助。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业保障体系建设,引导、鼓励、支持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渔业互助保障组织。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法为渔业从业人员办理保险。鼓励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为其水上从业人员和渔业船舶办理互助保险。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建设渔业港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建设渔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渔业港口的性质和功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渔业港口水域内弃置废旧船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捕捞渔业船舶船网工具指标修造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海洋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信终端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bs


江苏涉渔业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从事水域和滩涂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天然渔业资源,按照规划和控制指标,确定养殖规模和措施。禁止在湖泊、河道内围堤筑坝。因养殖生产确需在河道内围堤筑坝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 法律依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水域和滩涂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天然渔业资源,按照规划和控制指标,确定养殖规模和措施。禁止在湖泊、河道内围堤筑坝。因养殖生产确需在河道内围堤筑坝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的水域和滩涂,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承包从事水产养殖,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水产养殖。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取得集体水域和滩涂承包经营权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领取水产养殖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注册登记,并发给水产养殖证。 第十七条 对于开发过度的渔业资源实行禁捕和限捕。禁止捕捞和限制捕捞的水生动植物种类、时间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渔业资源的状况,调整需要禁止捕捞和限制捕捞的水生动植物种类的苗种、亲体。禁止捕捞海州湾中国对虾亲体、长江鲥鱼、长江口中华绒螯蟹产卵场的抱卵亲蟹、长江和内陆水域的鳗鱼苗。限制捕捞长江中华绒螯蟹亲蟹、幼蟹和蟹苗及沿海的鳗鱼苗。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局设9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行政事务;承担信息、保密、督办、信访、安全保卫、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内部规章制度。(二)政策法规处(海洋规划处)组织开展全省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起草海洋与渔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重大决策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海洋经济发展、海洋事业发展等规划;承担全省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统计、评估、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三)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渔业发展总体规划、计划;负责海洋与渔业有关重点建设项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承担海洋与渔业非税收入征收、减免的有关工作;负责渔业统计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监督管理预算执行;管理行政事业经费、专项资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归口管理的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四)海域和海岛管理处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规划和海岛保护规划;承担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论证评估、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实施海域勘界工作;承担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承担海岛名称及其标志设置的有关工作。(五)渔业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渔业专项发展规划、计划;提出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渔业养殖证制度,指导渔业捕捞、水产品加工流通;指导全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和水产养殖病害防控工作;负责水产苗种管理;指导渔业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合作组织、行业协会和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相关信息,开展预警分析,处置突发事件;承担水产养殖用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六)资源环境保护处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和评价,编制海洋专项环境信息;拟订并监督实施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承担海洋开发活动、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和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工作;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拟订并实施地方海洋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和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全省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制度;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发布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状况公报、通报;指导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七)预报减灾处(海监渔政处)组织开展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编制并实施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指导海洋观测预报体系建设;负责海洋与渔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海洋监察、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协调处理全省海洋与渔业重大突发事件;指导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八)科技教育处组织编制全省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承担“科技兴海”、“科教兴渔”战略的有关工作;实施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开展海洋与渔业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承担海洋与渔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组织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应用;指导渔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九)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省海洋与渔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人员政审和全省性海洋与渔业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在宁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直属单位

(一)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主要职责:按照省渔业主管部门部署,制订太湖湖区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湖区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订湖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协调处理本湖区渔业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和矛盾。法人代表:王小林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副中心(开发区管委会南)(二)江苏省滆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滆湖渔政监督支队)主要职责:按照省渔业主管部门部署,制订滆湖湖区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湖区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订湖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协调处理本湖区渔业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和矛盾。法人代表:姚建伟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中路193号(三)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主要职责:按照省渔业主管部门部署,制订高宝邵伯湖区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湖区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订湖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协调处理本湖区渔业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和矛盾。法人代表:董祥浦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北路62号(四)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主要职责:按照省渔业主管部门部署,制订洪泽湖区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湖区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订湖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协调处理本湖区渔业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和矛盾。法人代表:王欣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花园(五)江苏省骆马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主要职责:按照省渔业主管部门部署,制订骆马湖区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监督检查湖区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订湖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协调处理本湖区渔业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和矛盾。法人代表:张建益地址:江苏省宿迁市黄河南路202号(六)江苏省海洋渔业指挥部(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直属支队、江苏省渔政监督总队直属支队、江苏省蒋家沙竹根沙海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依照委托授权承担我省海洋监察、渔政监督工作,组织海洋渔政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全省辐射沙洲滩涂水域水产增养殖发展规划与管理,调处沿海跨省、市渔业纠纷和矛盾;负责我省海洋渔业无线电安全网络建设与管理,承担海洋渔业生产安全搜救。法人代表:程建新地址:江苏省南通市跃龙路76号(七)江苏渔港监督局(江苏渔船检验局)主要职责:代表国家对我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实行技术检验、发证,实施渔业港航安全、渔港水域环境监督、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及渔业船舶海上事故处理。法人代表:胡永生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32号(八)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主要职责:开展海洋渔业科学研究,促进海洋渔业科技发展;组织开展海洋水产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推广,提供海洋水产品优良种苗和海水养殖先进技术。法人代表:张朝晖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教育路31号(九)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主要职责:开展淡水渔业科学研究,促进淡水渔业科技发展;组织开展淡水水产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推广,提供淡水水产品优良种苗和海水养殖先进技术。法人代表:夏爱军邮编:210017(十)江苏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主要职责:开展水产质量检测工作,提供水产品、水产加工制品、渔用饲料、渔用药物、水质、水产种菌检测技术服务,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法人代表:夏爱军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水西门外茶亭东街79号(十一)江苏省水产技术推广站(江苏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江苏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开展水产技术推广、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渔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等方面的技术性工作;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研究、信息采集、疫情扑灭、防治技术推广、防疫检疫人员培训以及水质、苗种、饲料、药物检测等工作。法人代表:晁祥飞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2号(十二)江苏省海涂研究中心主要职责:开展海域滩涂资源、环境、开发、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研究;承担海洋环境、资源监测和海洋环境污染调查任务;负责海洋环境的常规预报,发布海洋预警报,编制全省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和海洋灾害公报。法人代表:盛建明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2号(十三)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江苏省渔政监督总队、江苏省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依照委托授权承担我省海洋监察、渔政和渔港监督工作,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参与国家涉外海洋监察、海洋渔政监管工作,维护国家权益;指导全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我省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法人代表:林建华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新模范马路90号(十四)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对外经济技术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我省海洋与渔业外事、外经工作,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处理有关涉外事务;指导协调远洋渔业开发。法人代表:张明丰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新模范马路90号(十五)江苏省海洋与渔业信息中心(江苏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全省海洋与渔业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编制实施海洋与渔业系统信息化建设任务。开展全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业务组织与技术指导;编制全省并审核沿海城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年度工作计划,处理相关业务数据;建立维护省级监控指挥平台,提供信息服务与技术支撑。法人代表:谢伟军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新模范马路90号(十六)江苏省渔业无线电管理站主要职责:开展我省渔业无线电通信管理、设备维护工作,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法人代表:徐海涛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新模范马路90号(十七)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财务结算中心主要职责:负责在宁部分直属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编制、财务决算及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工会、学会、协会等社团经费的日常核算工作。法人代表:马俊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新模范马路90号

海洋与渔业局属于什么机构

此机构也是经过20几年的变迁,目前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设置的政府主管渔业和涉海事物的部门。人员属国家公务员编制。目前沿海省份统一称作海洋与渔业厅(局),沿海各地市县叫局。内陆渔业的主管部门仍叫水产局,有的叫水利水产局、还有的放在农业局里面,叫水产站等等拓展资料:一、国家海洋局(SOA):于1964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是国家海洋规划、立法、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属国土资源部的国家局。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2013年国务院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二、负责渔业行业管理和职责范围内的渔政管理。拟订渔业发展和渔政管理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编制渔业渔政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渔业渔政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渔业局--百度百科海洋局--百度百科

海洋渔业局下属单位是什么

海洋渔业局下属单位是什么 渔政 船检 渔港监督 水产品推广站等等 主要看各地实际情况 江苏海洋渔业局,这个单位如何啊?请达人指点 我认为这个单位还是相当不错的 大连市海洋渔业指挥部隶属于哪个单位?原本以为隶属于海洋与渔业局,但海洋与渔业局网站上未看到。 在70年代后期,沿海各省都成立了渔业指挥部,主要是渔汛期间统一调动渔船进行海洋捕捞生产。这个单位是虚设的,挂靠在省级水产局(那时还没有海洋与渔业厅(局)。改革开放以后,机构进行多次调整,渔业指挥部已经不适应形势的要求,该机构就撤消了。但为了原来的业务能有一个延续,有的省又成立渔业捕捞站,还有现在的渔政处,都有原渔业指挥部的业务。 去宁波海洋渔业局坐几路公交车 往长春路上走到长春路左拐可到望湖市场站台,三市路往海洋与渔业研究所方向步行可到尹江岸新村站台。 秦皇岛市海洋渔业局局长是谁 1海洋局 是 国家海洋规划、立法、管理的 *** 行政管理机构。属国土资源部的国家局。 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2海事局 是 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3渔政局 是 负责对相关部门涉及有关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渔业水域污染防治、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增殖的协调工作 4水务局 以前叫水利局, *** 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搞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给排水等等 南通海洋渔业局许海波个人简历 一般大人物的话,在他所在单位的官网有简历,或者有些有百度百科,不出名的都不会有,但是,简历属于一个人的隐私,在网上不会随便释出,毕竟把自己的隐私曝光是不对的,所以不建议搜别人的简历。换位思考下,如果别人搜你的资料,你肯定不肯。 海洋渔业局工程需要什么样的资质 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专业学 制:四年。培养目标: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科学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海洋渔业领域复合性应用型人才。本专业学生将掌握渔业资源学、现代水产捕捞学、渔业增养殖工程学和渔业航海学等基础知识,熟悉当代海洋及渔业法律法规,具备现代渔业资源调查技术、现代渔业资源开发技术、渔业增养殖工程技术、渔业资源环境保护与监测技术等方面的基本技能。主要课程:海洋学、鱼类学、国际海洋法与渔业法规、渔业资源与渔场学、渔业资源评估、工程流体力学、渔具渔法学、渔具理论与设计、航海学。体检要求: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性别要求:只招男生。毕业去向:海洋渔业及其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行政管理等部门。 海洋渔业局一年收多少海域使用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单位、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法按规定征收海域使用金,并上缴财政。 象山财富中心到海洋渔业局怎么走 驾车路线:全程约1.1公里 起点:财富中心 1.从起点向东北方向出发,行驶110米,左转 2.行驶40米,右转 3.行驶230米,左后方转弯 4.行驶320米,过丹河桥,左转 5.行驶180米,左转 6.行驶80米,右转进入丹河东路 7.沿丹河东路行驶120米,到达终点 终点: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Irish Sea Fisheries Board是译成爱尔兰海洋渔业局,爱尔兰海洋渔业委员会还是爱尔兰西南渔业协会 据爱尔兰海洋渔业委员会公布的资料,2007年,爱尔兰海产品销售额同比增长6%,达到8.5亿欧元。销售增长一方面得益于国内市场的需求增加,另一方面得益于出口的平稳增长。据统计,2007年爱尔兰海产品出口约3.6亿欧元,其中24%出口到法国,19%出口到英国,约有2000万欧元的产品出口到日本、韩国、中国等非传统市场。 以上报道,足以说明问题,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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