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应急管理厅235号文件

时间:2024-07-08 11:17:41编辑:笔记君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235号文件是真实的吗?

您好,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235号文件是真实的,主要是加强大家应急管理的措施,并附上了《江苏省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
很高兴能够帮助到您!【摘要】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235号文件是真实的吗?【提问】
您好,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235号文件是真实的,主要是加强大家应急管理的措施,并附上了《江苏省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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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农村人谈吐失変,说要打仗了等等,说什么的多有,惊恐万分的,超市购物也抢疯了。【提问】
您好,只是宣传而已。不要恐慌,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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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应急管理厅235号文件是真的吗

您好,您说的是《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部分钢铁企业中频炉使用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吗?这是去年江苏省应急管理厅235号文件。【摘要】江苏省应急管理厅235号文件是真的吗【提问】您好,您说的是《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部分钢铁企业中频炉使用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吗?这是去年江苏省应急管理厅235号文件。【回答】您好,是真实的。【回答】江苏省应急管理厅今天下午在微信公众号进行了回应【回答】

江苏应急管理厅235号文件

你好哦亲。该文件是: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将 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内容纳入异地交叉 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安监办〔2014〕67号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将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内容纳入异地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厅函〔2014〕23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转发的通知》(苏安监办〔2014〕64号)要求,一并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祝你好运【摘要】
江苏应急管理厅235号文件【提问】
你好哦亲。该文件是: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将 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内容纳入异地交叉 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安监办〔2014〕67号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将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内容纳入异地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厅函〔2014〕23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转发的通知》(苏安监办〔2014〕64号)要求,一并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祝你好运【回答】


江苏应急管理厅235号文件

为了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根据工作安排,省局组织专家对我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进行了经营管理标准化审查,共有8家企业单位完成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管理标准化达标,现将结果予以通告。

南京坤宝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标健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创博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智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常熟市迈通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五接祥盛帆布劳护制品厂

南通忠濠劳护用品有限公司

徐州市盛贸物资有限公司

特此通告。【摘要】
江苏应急管理厅235号文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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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根据工作安排,省局组织专家对我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进行了经营管理标准化审查,共有8家企业单位完成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管理标准化达标,现将结果予以通告。

南京坤宝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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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五接祥盛帆布劳护制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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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款该如何发放

法律分析:1、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资金由原来每人每天10元、救助期15天提高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15天。2、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由原来每人每天1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提高为每人每天2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3、因灾“全倒户”重建补助标准。因灾“全倒户”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0元(五保户、孤儿每户补助25000元)。4、因灾“重损户”修缮补助标准。因灾“重损户”农房修缮补助资金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元。5、因灾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标准。由原来每个遇难(失踪)人员8000元提高到20000元,发给其亲属。6、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标准。冬令春荒生活救助由原来按人均90元标准提高到按人均150元的标准,实行分类救助。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农村救灾款发放标准

1、农户倒损住房:一般受灾地区:对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1万元,损房户户均补助1000元。 2、恢复重建补助:高寒寒冷地区:对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1.4万元,损房户户均补助1400元。农村因灾倒塌民房恢复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农村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从2012年起统一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3、过渡性生活安置:(1)国家启动三级或四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2)国家启动一级或二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 4、紧急转移安置:(1)台风灾害:按照人均90元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2)其他灾害:按照人均230元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5、旱灾救助: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标准一次性救助。 6、冬春生活救助:对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270元标准、需救济人数的三分之一安排补助资金,即平均每人补助90元。 7、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规范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正规化、专业化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法律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规范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正规化、专业化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

法律依据:
《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法律主观: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江苏省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上查焊工证怎么查

品牌型号:HUAWEI Mate 40E Pro系统版本:HarmonyOS3.0.0软件版本:微信8.0.30焊工证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具体操作如下:通过微信公众号查询1、点击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在微信公众号中搜索国家安全生产考试,然后点击下方链接进入。2、点击输入查询在界面左下角,在打开的列表中选择输入查询。3、点击查询入然后在打开的页面点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入口。4、输入个人信息,点击查询最后,在打开的页面选择查询种类,再输入身份证号码,再点查询。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查焊工证怎么查询

【法律分析】查询焊工证通过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网站查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颁发资格证书。因此,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为我国焊工证的主管机关,焊工技能、技艺、审核、考察等均有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并核准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法律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颁发资格证书。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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