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计划生育条例

时间:2024-07-07 04:26:22编辑:笔记君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黑龙江省政府发布的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内容涉及人口普查、计划生育服务、计划生育宣传等方面。《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共分为七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章:人口普查,规定了人口普查的时间、对象、范围、方式和程序等。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规定了计划生育服务的内容、保障、质量监督等。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五章:计划生育监督和管理,规定了计划生育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和解决措施。第六章: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规定了宣传和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内容等方面。第七章:法律责任,设立了各种形式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什么是计划生育服务技术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技术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提供人工流产、节育手术、计划生育技术咨询等计划生育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医疗卫生条件和专业技术,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黑龙江省政府制定的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推动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这一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各项计划生育工作,增强社会生育意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应当依据家庭经济状况、身体条件、社会责任等情况,自觉控制生育行为,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合理安排生育。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黑龙江省政府于2023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家庭计划生育1.实行以夫妻双方自愿、计划生育为基本原则的家庭计划生育政策。2.支持和引导适龄婚育人群就医咨询,提供社会支持和家庭服务。3.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实行惩戒和奖励并举的约束措施。二、人口保健1.加强妇幼保健工作,为孕育、生育和育儿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2.加强普及性疾病防治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3.加强老龄健康服务,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三、人口普查和信息管理1.强化人口普查工作,完善统计资料和人口信息收集。2.组建完善的人口信息管理体系,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3.推广信息化技术,提高人口普查和信息管理工作效率。四、人口问题研究和应对1.开展人口问题研究和统计分析,及时了解和应对人口变化趋势和问题。2.针对人口问题,制定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提高人口和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3.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动黑龙江省人口和社会发展的国际化进程。以上是《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的主要内容【摘要】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提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黑龙江省政府于2023年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家庭计划生育1.实行以夫妻双方自愿、计划生育为基本原则的家庭计划生育政策。2.支持和引导适龄婚育人群就医咨询,提供社会支持和家庭服务。3.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实行惩戒和奖励并举的约束措施。二、人口保健1.加强妇幼保健工作,为孕育、生育和育儿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2.加强普及性疾病防治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3.加强老龄健康服务,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三、人口普查和信息管理1.强化人口普查工作,完善统计资料和人口信息收集。2.组建完善的人口信息管理体系,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3.推广信息化技术,提高人口普查和信息管理工作效率。四、人口问题研究和应对1.开展人口问题研究和统计分析,及时了解和应对人口变化趋势和问题。2.针对人口问题,制定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提高人口和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3.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动黑龙江省人口和社会发展的国际化进程。以上是《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的主要内容【回答】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对三胎政策补贴,像伊春市,还有七台河市等都有实行,但是齐齐哈尔我咨询了,齐齐哈尔不按这个政策给予支持和补贴,回复说不是强制执行所以不执行此条例,这个是允许的吗,条例不是法律,可以不执行是吗?【提问】
关于齐齐哈尔市是否实行三胎补贴,目前并没有全面实施三胎政策的具体细则和规定。国家于2021年5月3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其中明确规定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并提出鼓励生育措施,但并未提到任何与三孩相关的政策。因此,目前齐齐哈尔并没有与三胎补贴有关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回答】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199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居住在本省境内的公民,均应执行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依法按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同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全面推行孕前管理,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水平。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建设、劳动、财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团组织对计划生育应各负其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未领取生育证怀孕的,为计划外怀孕;未领取生育证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
  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年龄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零九个月以上生育的为晚育。第七条 依法结婚的夫妻,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已生育一个子女并年满四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回大陆定居不满六年的;
  (二)农民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同胞兄弟均为农民,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其他兄弟未收养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农民,只有一个女孩或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民只有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或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
  (六)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第八条 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恢复生育能力怀孕的,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一个子女。第九条 经地(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十条 无计划外生育的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并年满四周岁的;
  (二)一方年满二十八周岁未生育子女,另一方丧偶的两个子女的。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按照间隔四年的规定生育两个子女,第二个子女年满四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三个子女。第十二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须交纳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收费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农民夫妻符合生育规定领取二孩生育证后,女方尚未怀孕,其中一方的户口由农村变为城镇的,其生育证作废。第十四条 领取生育证后怀孕的,无正当理由自行终止妊娠或生育后自报婴儿死亡无确凿证据证明死亡原因的,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发给生育证。第三章 技术服务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检查并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工作。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宣传、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对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科研部门和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节育的科学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简便的避孕药具和节育方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避孕药具和节育方法。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但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综合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居住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小组组长以及村民小组配备的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离开原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原单位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以原单位为主。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第十一条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其工资应当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村(居)民委员会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聘任、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逐步提高村(居)民委员会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到2015年应当不低于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酬的百分之八十;村民小组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年补贴不少于五百元。报酬、补贴列入乡级财政预算。第三章 综合管理第十二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责任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责任,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考核。
  建立人口信息资源政府有关部门共享制度,及时交流人口信息。第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受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专门机构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十四条 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统筹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第十五条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指导、监督、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在办理出生人口落户手续时,发现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工作;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落实处理措施。


哈尔滨产假多少天

相信大家对于女职工怀孕后就会有相应产假的这个问题并不陌生,女职工怀孕不仅可以休产假,还可以拿到产假工资。不一样的地方,产假的规定会否有什么差别呢?下面我整理了一些相关哈尔滨产假天数的内容和大家分享,欢迎大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哈尔滨产假多少天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二、产假工资发多少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因此产前15天不能按照产前假支付工资,而应该按照产假标准支付工资。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或者等于女职工的平均工资的,则女职工只能拿到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同时得到。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通过上文组织的回答,大家应该可以知道,产假工资是按照相应的标准发放的,产假也是一样,情况不同,产假的天数也是有所差异的。希望通过自己的解释后能够帮助到您。


哈尔滨产假多少天

哈尔滨产假规定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男职工补助30天。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产假一般是在产前15天开始休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黑龙江二胎奖励政策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根据黑龙江省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全面两孩政策,其中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生育奖励。具体奖励政策如下:1. 对第二胎符合条件的家庭,每生育一个孩子,可获得一次性补助金5000元。2. 对生育第二胎的女职工,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的规定,享受产假、哺乳假、陪护假等相关待遇。3. 对生育第二胎的女职工,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受影响。需要注意的是,符合奖励政策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获得奖励:1. 父母双方均为黑龙江省户籍人口。2. 第二胎出生时间在政策实施后。3. 第一胎符合政策规定,即第一胎为女孩或者第一胎有残疾或者多胞胎等情况。4. 家庭经济状况良好,无拖欠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等不良信用记录。以上就是黑龙江省关于二胎奖励政策的基本情况,具体政策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祝您生活愉快😁【摘要】
黑龙江二胎奖励政策【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根据黑龙江省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全面两孩政策,其中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生育奖励。具体奖励政策如下:1. 对第二胎符合条件的家庭,每生育一个孩子,可获得一次性补助金5000元。2. 对生育第二胎的女职工,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的规定,享受产假、哺乳假、陪护假等相关待遇。3. 对生育第二胎的女职工,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受影响。需要注意的是,符合奖励政策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获得奖励:1. 父母双方均为黑龙江省户籍人口。2. 第二胎出生时间在政策实施后。3. 第一胎符合政策规定,即第一胎为女孩或者第一胎有残疾或者多胞胎等情况。4. 家庭经济状况良好,无拖欠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等不良信用记录。以上就是黑龙江省关于二胎奖励政策的基本情况,具体政策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2022年黑龙江省二胎补助政策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 2022年黑龙江省二胎补助政策答:亲,您好,2022年生育二胎补贴3万元一般情况下,2022年生二胎的奖励有:2022年生二胎的,会有三万元的补助。通常包括以下的补助项目:生育生活津贴、产前检查费、门急诊、异地及在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等,一般都由生育险来结算。有任何问题可以及时跟我反馈哦!感谢您的耐心等待。以上是我的全部回复如果对我的服务满意,请给个赞哦,再次祝您事事顺心!平安喜乐! [鲜花]【摘要】
2022年黑龙江省二胎补助政策【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 2022年黑龙江省二胎补助政策答:亲,您好,2022年生育二胎补贴3万元一般情况下,2022年生二胎的奖励有:2022年生二胎的,会有三万元的补助。通常包括以下的补助项目:生育生活津贴、产前检查费、门急诊、异地及在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等,一般都由生育险来结算。有任何问题可以及时跟我反馈哦!感谢您的耐心等待。以上是我的全部回复如果对我的服务满意,请给个赞哦,再次祝您事事顺心!平安喜乐! [鲜花]【回答】


黑龙江省二胎补贴最新政策2021

7月1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建局为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市住建局起草了《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拟提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审核,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根据《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拟对具有哈尔滨户籍,符合生育政策,在2021年10月29日以后生育第二、第三胎的家庭,在9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凭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等,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同时,个人在9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在线上、线下房展会期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按照实际缴纳契税额的100%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照5:5的比例分担。


黑龙江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2022

【法律分析】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四、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


2023年黑龙江独生子女补贴标准是什么

您好,2023年黑龙江独生子女补贴标准是:1、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每年都可以领到至少60元以上的补助,一直到孩子长到18周岁为止;2、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59岁后,经过审核批准后,国家都会给予其父/960元的补助金;3、国家机关和未实行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加发退休费标准5%的退休金。[good]【摘要】
2023年黑龙江独生子女补贴标准是什么【提问】
您好,2023年黑龙江独生子女补贴标准是:1、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每年都可以领到至少60元以上的补助,一直到孩子长到18周岁为止;2、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59岁后,经过审核批准后,国家都会给予其父/960元的补助金;3、国家机关和未实行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加发退休费标准5%的退休金。[good]【回答】
您好,黑龙江省独生子女领取补贴流程是:1.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要去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办申请再到当地政府机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然后咱们可以拿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独身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就可以了。[抱抱]【回答】


超生社会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一、超生社会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 (三)未办理 结婚登记 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 结婚 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 收养 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2017年我国已全面开放二胎,全国各省市已根据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在2017年生育的二胎是二孩或者属于计划内的三孩或以上,则无需罚款,无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不是属于计划内二胎以上的,则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根据各省计划生育政策执行。


超生社会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
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生育(含非婚生育,下同)、非法收养的当事人按下列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立案经群众举报或人口计生部门发现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应当即刻立案,填写立案报告。主管领导审批并指定2个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二)调查取证1、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链,确认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对取得一定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但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可书面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作出亲子鉴定。2、确定被调查人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事实后,对其双方上年度收入进行调查取证。
(三)提出征收标准建议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提出征收标准的建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分管领导牵头,与计生办工作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决定。没有委托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建议。(四)审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股长和工作人员为组员。拟按照2至3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拟按照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有会议记录),组长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五)备案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复印件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具体由政策法规机构受理。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县级人口计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认为征收决定违反有关规定或者畸轻畸重的,应当责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重新作出征收决定。(六)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送达已审批确认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
二、征收对象
1、超生的;2、符合生育政策,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而生育的;3、未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4、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


结婚婚假几天

法律分析:1、按法定婚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的,取消晚婚假奖励,因此也是只有3天婚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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