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知识

时间:2024-07-06 19:06:40编辑:笔记君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须遵守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该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越权违法,越权无效。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执法活动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采用的具体方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和时限进行执法,不得任意改变、省略和超越。二、须遵循讲求效率原则讲求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求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要求执法主体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益出发,对行政相对人的各项请求及时作出相应反应,对各种行政事务及时通过执法作出反应。执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执法,不能借口效率而违反法律规定,效率原则是建立在行政合法性原则基础之上的。三、应遵循合理性原则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四、行政执法要坚持的是六项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4、效率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6、责任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的原则包括: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4、效率原则。【法律分析】具体包括: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该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执法的主体合法,执法的内容合法,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二、讲求效率原则:讲求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求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要求执法主体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益出发,对行政相对人的各项请求及时作出相应反应,对各种行政事务及时通过执法作出反应。执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执法,不能借口效率而违反法律规定,效率原则是建立在行政合法性原则基础之上的。三、合理性原则: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四、正当程序原则:执法的正当程序是指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颓序和时限,目的是使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行政效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执法依据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行政执法的依据包括: 现行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具有权限的司法或执法机关的法律解释。除此之外的都不属于行政执法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执法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按照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可以将行政执法行为划分为行政处理、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按照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来划分,行政执法行为分为要式的行政执法行为和不要式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行政执法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理、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龚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如下:主要包括: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建设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局、体育局、审计局、统计局。中小企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园林局、档案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社保局、气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族宗教局、城乡规划局、房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物价局、环境卫生局、粮食局、旅游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此外,还有一些办公室和委员会:外事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生委等部门。

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 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执法的基本原则如下:1、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2、讲求效能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3、公平合理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行政执法中程序上应注意什么问题行政执法中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如下:1、在行政机关检查或调查时,必须有二个以上工作人员在场;2、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首先要表明身份,其次要说明理由,再次要听取陈述和申辩,最后方可做出行政决定;3、要在法定时间办理;4、要出具相应的决定书;5、程序要合法;6、行政执法要有【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如何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法律分析:1、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检验和衡量执法成效的基本标准。2、完善执法程序;要规范执法流程,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要求,从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入手,重点围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对执法具体环节和有关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不断严密执法程序,强化执法指引,规范执法行为,堵塞执法漏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如何规范执法

一、要正确认识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的关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二、要提高自身素质,维护队伍整体形象。三、要提高执法能力,坚持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相统一。1、坚持文明执法、亲民执法。2、在文明执法的基础上,严格执法。做到“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相统一需要健全管理体制、提升执法队伍素质,更需要宣传公民意识和公民责任,社会和谐大家庭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法规有哪些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4、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5、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1、其他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1、城管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他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城管是一个综合管理部门,一方面可以说它有很多存在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公路管理办法等等,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规定城管部门存在的合法性,所以它的存在是有合法性问题的。四、城管不允许小商贩沿街摆卖,原因如下:(1)无证经营,这确实是工商主观的,所以就经常见到城管和工商联和执法,清除小商贩。城管和工商不是一个系统的。(2)影响市容,这是城管清除小商贩的主要理由,也是他们的主要职责。他们主要就是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但是目前的法律里并没有规定城管可以清除小商贩沿街摆摊,多是有地方政府作出规定,对影响市容的小商贩进行清除。如《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3)占用了城市道路,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城市公路管理办法》规定城市道路不能占用,城管依据这个清除商贩是有依据的,地方政府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四、城管执法所依据的是哪部法律?可以是地方政府或人大的法律授权。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9项)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3、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4、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5、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6、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7、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8、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9、城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审查;10、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林木更新抚育采伐审批。11、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12、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13、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审批。1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1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审批。16、取用地下水审批 17、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18、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19、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第二章 执法范围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第三章 执法主体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第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法规有哪些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4、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5、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1、其他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一、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1、城管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他的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城管是一个综合管理部门,一方面可以说它有很多存在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公路管理办法等等,另一方面也可以说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规定城管部门存在的合法性,所以它的存在是有合法性问题的。二、城管不允许小商贩沿街摆卖,原因如下:(1)无证经营,这确实是工商主观的,所以就经常见到城管和工商联和执法,清除小商贩。城管和工商不是一个系统的。(2)影响市容,这是城管清除小商贩的主要理由,也是他们的主要职责。他们主要就是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但是目前的法律里并没有规定城管可以清除小商贩沿街摆摊,多是有地方政府作出规定,对影响市容的小商贩进行清除。如《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3)占用了城市道路,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城市公路管理办法》规定城市道路不能占用,城管依据这个清除商贩是有依据的,地方政府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9项)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3、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4、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5、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6、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7、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8、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9、城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审查;10、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林木更新抚育采伐审批。11、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12、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13、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审批。1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1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审批。16、取用地下水审批 17、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18、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19、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第三章 执法主体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第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行政执法专业都学什么

(亲:觉得回答有帮助,给个好评,谢谢)应该是这个专业的一个方向吧!政治学与行政学? 专业介绍 ??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一定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治学、行政学方面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能在党政机关、新闻出版机构、企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从事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政治学和行政学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政治学、行政学、国际政治学和法学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政治学研究、公共政策分析、社会调查与统计等方面的基本训练,掌握调查研究、分析判断和协调组织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政治学、行政学、国际政治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2.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分析方法,以及系统分析、统计分析、调查分析等科学方法或技术; 3.具有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出版机构、教育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教学、行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专门业务工作的基本能力; 4.了解有关政治体制、决策过程以及党政管理法律、制度、方针、政策; 5.了解政治学及行政学、法学、国际政治学和管理科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和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和手段,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学科:政治学 主要课程:政治学原理、行政学概论、中国政治制度史、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比较政治制度、中国政治思想史、当代西方政治思潮、中国社会政治分析、比较政党制度、市政学、公共政策概论、行政法学、人事行政学、社会调查与社会统计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社会调查、参与课题研究、教学实习等,一般安排8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法学或哲学学士 相近专业:国际政治、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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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常识

1. 行政执法类别有哪些
行政执法类别有: 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处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种类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建设资金费的征收、资源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费的征收等。 5、行政给付: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种类主要有:安置、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自然灾害、扶贫等社会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2. 行政执法知识的内容简介
《行政执法知识》根据深圳市公开招考公务员考试《行政执法知识考试大纲》的要求,汇聚中公教育最顶尖的研发队伍和一流的师资队伍,凝聚8年潜心研究之心血,以多年教学实践为基础,全面解析深圳市行政执法考试特点,用当下通行的、专业化的观点对法律试题进行诠释和解析,筛选、比较、确定最佳解题思路和解题方法,针对考生在备考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多角度,多形式地为考生讲解考试地重点与难点,使考生在备考路上畅通无阻,先人一筹。

《行政执法知识》在编写过程中深刻体会到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遇到的时间短、任务重、法条多的特点。在繁多的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中精挑细选,使考生在阅读《行政执法知识》时既能够重新温习学习过的法律理论,也能够最大效率化的掌握重点法条和易混法条,做到记忆的准确、快速、稳定。

《行政执法知识》共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基础理论

通过对深圳市公考行政执法知识试卷的研究分析,该卷所涉内容除硬性的行政法条文以外。行政法理论部分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为使广大考生在复习中不遗漏考点,本部分依据《大纲》为结构框架,在各章、节设计上做到条理清晰,流畅。同时考虑到考生,尤其是非法律专业考生在复习中可能出现不分轻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学习方式,《行政执法知识》尽量避免引用一些学术上有争论的观点以及一些繁琐的,深度的理论分析性内容。这样,一方面可以使考生在总体上全面的把握考试全部内容。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考生简洁、明了的对细微考点进行精确记忆,做到有的放矢。所以,考生通过对本部分的学习,可以迅速的提高应对行政法理论型题目的能力。同时,可以与具体的法律条文融会贯通,使考生达到知其意,明其理。

第二部分条文精解

法律条文是行政执法知识试卷的重中之重。考生通过对卷面的了解会发现,所涉及的大部分题目均是考察法律条文。甚至有的题目直接考察法条原文。所以,法律条文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本部分系中公教育一流团队对各个法律条文逐一进行研究与分析,第一步:对各条文中的常考法条、难点法条、易混法条以及经常可以作为考点的关键词作出标注,可以使考生有针对性的复习。第二步:对重点法条进行提炼,并将其精华部分注释精解,可以让考生在最短的时间内捞到“干”的东西。所以,本部分内容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以及复习时间不够充分的考生意义重大。
3. 行政执法类别有哪些
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处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

包括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

社会公共利益

的需要,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建设资金费的征收、资源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费的征收等。

5、行政给付: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有:安置、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自然灾害、扶贫等社会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6、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登记、鉴证,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主要有(1)确定。如颁发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专利证、商标专用证等;(2)认可。如对产品质量的人证等。(3)证明。如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等;(4)登记。如产权登记、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5)鉴证。如行政鉴定等。

7、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平等主体间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有:(1)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赔偿所引起的纠纷(如《水污染防治法》55条规定在水污染危害中受到的损失赔偿,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根据当事人请求,由环保部门处理)。(2)权属纠纷裁决。指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权属纠纷的裁决。(3)补偿性纠纷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4条规定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等可以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4)其他侵权纠纷裁决。

8、行政补偿:指行政机关因实施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权益损失,或是因相对人的社会利益而受到损失时,行政机关依法弥补相对人损失的一种行政救济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土地征用补偿费、紧急行政行为补偿费等。

9、行政奖励:

国家行政机关

及其授权单位、组织,或者法律、法规授予奖励权的组织、单位,为更好地实施其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物质精神上予以褒奖、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10、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相关阅读: 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

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 相关阅读: 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的概念 (一)法律要件 申请撤案是当事人的程式权利,但申请人撤案申请权的行使将会对对方当事人乃至仲裁程式产[更多] 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的概念 (一)法律要件 申请撤案是当事人的程式权利,但申请人撤案申请权的行使将会对对方当事人乃至仲裁程式产生影响,因而当事人的撤回申请须经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程式性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应予准许。 1.主体条件:撤回仲裁申请必须由有权的人[更多]
4. 行政执法类别有哪些
(一)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

这是依行政执法受到法律规范拘束程度的不同,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分类。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执行的,称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其范围、方式、种类、数量等方面又允许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一定的选择幅度的,称为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

区分羁束裁量和自由裁量的意义,在于区分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与不当。即是说,当事人对属于羁束裁量的行为不服属行政执法是否违法的问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自由裁量的行为不服,则属于行政执法是否“适当”(或是否显失公正)的问题,除行政处罚外,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问题。

(二)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是依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执法行为所作的分类。

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可以不依相对一方申请,依照法定职权主动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如税务机关收税的行为;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只有在相对一方提出申请之后才能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如颁发驾驶执照、进行结婚登记等行为。

区分依职权和依申请行为的意义则在于,不依法定职权主动执法将构成行政失职;而对依申请的执法行为,只要当事人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并无责任,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才构成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三)需受领与不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执法行为是否需相对方受领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必须经相对一方受领方能生效。受领是指相对一方确实得知行政机关采取某一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受领不等于通知,也不等于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不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无须相对一方受领,只要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予以公告就能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

对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如果未按法定程序使相对一方受领,将是无效的行为。

(四)单方性的与双方性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或行政机关需征得相对一方同意的双方意思表示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行政执法一般都是以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些必须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即形成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之间的“合意”,这就是行政合同,或称为合意(合同)性的行政执法行为。
5. 学习行政执法知识的方法
行政执法知识是深圳市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笔试科目之一。

为指导广大应试人员熟悉考试内容,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不断总结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编写了《行政执法知识学习指导》这本辅导用书。 本书汇集了深圳市录(聘)用各系列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笔试要求掌握的法律法规,紧扣考试大纲,较全面地覆盖了相关的知识点,并辅以有针对性的学习指导和强化练习题,利于应试人员快速高效地掌握必考常考内容。

应试人员使用本书备考时,应按各系列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试大纲,选择相应的内容进行复习。上篇 一、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学习要点 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 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 二、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学习要点 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 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 三、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学习要点 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 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 四、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学习要点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 五、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学习要点 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 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 下篇 六、刑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 刑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 七、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其他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目录(摘选)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 八、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 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 九、公安行政执法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公安基础知识学习提纲 十、其他行政执法法律法规 (一)司法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其他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其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 (三)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其他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 (四)劳动监察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其他劳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
6. 学习行政执法知识的方法
行政执法知识是深圳市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笔试科目之一。

为指导广大应试人员熟悉考试内容,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不断总结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编写了《行政执法知识学习指导》这本辅导用书。 本书汇集了深圳市录(聘)用各系列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笔试要求掌握的法律法规,紧扣考试大纲,较全面地覆盖了相关的知识点,并辅以有针对性的学习指导和强化练习题,利于应试人员快速高效地掌握必考常考内容。

应试人员使用本书备考时,应按各系列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试大纲,选择相应的内容进行复习。上篇 一、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264636263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学习要点 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 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 二、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学习要点 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 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 三、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学习要点 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 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 四、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学习要点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 五、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学习要点 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 国家赔偿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 下篇 六、刑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 刑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 七、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其他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目录(摘选)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 八、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 人民警察法及相关知识强化训练题答案 九、公安行政执法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公安基础知识学习提纲 十、其他行政执法法律法规 (一)司法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其他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其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 (三)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其他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 (四)劳动监察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其他劳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目录(摘选。
7. 行政执法知识
(亲:觉得回答有帮助,给个好评,谢谢)应该是这个专业的一个方向吧! 政治学与行政学? 专业介绍 ??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一定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治学、行政学方面的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能在党政机关、新闻出版机构、企事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从事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政治学和行政学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政治学、行政学、国际政治学和法学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政治学研究、公共政策分析、社会调查与统计等方面的基本训练,掌握调查研究、分析判断和协调组织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政治学、行政学、国际政治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2。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分析方法,以及系统分析、统计分析、调查分析等科学方法或技术; 3。

具有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出版机构、教育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教学、行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专门业务工作的基本能力; 4。 了解有关政治体制、决策过程以及党政管理法律、制度、方针、政策; 5。

了解政治学及行政学、法学、国际政治学和管理科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和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和手段,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学科:政治学 主要课程:政治学原理、行政学概论、中国政治制度史、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比较政治制度、中国政治思想史、当代西方政治思潮、中国社会政治分析、比较政党制度、市政学、公共政策概论、行政法学、人事行政学、社会调查与社会统计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社会调查、参与课题研究、教学实习等,一般安排8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法学或哲学学士 相近专业:国际政治、行政管理。
8. 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
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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