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

时间:2024-07-06 09:52:23编辑:笔记君

国检和国检的区别

法律分析:国检黄金和省检黄金,没有区别的,因为黄金检测的程序和方法都是参照国家统一的检测标准来做的,目前的检测标准是《GB/T18043-2013贵金属首饰含量的无损检测方法X射线荧光光谱法》。省检和国检只是检测机构级别有差异,一个是省级质量检测部门组织成立的鉴定机构,一个是国家级的检测鉴定机构,相对来说,国检的权威性更高而已。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国检是什么?

国检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对出入境的货物、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携带物等进行检验检疫,以保障人员、动植物安全卫生和商品的质量。国检的过程是检验政府行为是否到位、督促各级政府认真履行教育职责的过程,是各省(市、县)总结工作、寻找差距、弥补不足、继续前进的过程,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过程。/iknow-pic.cdn.bcebos.com/8601a18b87d6277f1803857926381f30e924fc5a"target="_blank"title="点击查看大图"class="ikqb_img_alink">/iknow-pic.cdn.bcebos.com/8601a18b87d6277f1803857926381f30e924fc5a?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esrc="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8601a18b87d6277f1803857926381f30e924fc5a"/>扩展资料国检的社会背景:现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经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质监局’”合并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为国务院直属行政机构,对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行全国性质的垂直管理,各个省、大型城市设有省级分支机构(一般为正厅级),简称“xx国检局”,比如“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北京国检局”。比如“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厦门国检局”,都是正厅级。省级分支机构在各地市或业务量较大的县(区、市)设有地方国检局,一般是正处级。在一些特殊港口、开发区设办事处,简称“国检办”。中国海关历史悠久,早在西周和春秋战国时期,古籍中已有关于“关和关市之征”的记载。秦汉时期进入统一的封建社会,对外贸易发展,西汉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在合浦等地设关。宋、元、明时期,先后在广州、泉州等地设立市舶司。清政府宣布开放海禁后,于康熙二十三至二十四年(1684-1685),首次以“海关”命名,先后设置粤(广州)、闽(福州)、浙(宁波)、江(上海)四海关。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国检/10133703"target="_blank">百度百科-国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有哪些?

法律分析: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传染病监测的对象主要有: 1.国境口岸内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以及国境口岸为入、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和饮用水单位的从业人员; 2.出国探亲、定居、劳务、留学、商务、公务等中国籍有关人员; 3.在国外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归国人员; 4.遣返人员:如偷渡人员、难民等; 5.申请入境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员(留学生、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各专业领域和驻华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及经常出入境的有关人员; 6.中国籍入、出境交通员工(包括在外国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及在我国交通工具上工作的外籍交通员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七条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第八条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第九条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第十条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衍生问题:不配合出入境检疫的有什么惩罚措施?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范围

出⼊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具体包括:  (1)列⼊《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录》内的货物;  (2)⼊境废物、进⼝旧机电产品;  (3)出⼝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鉴定;  (4)进出境集装箱;  (5)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6)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7)来⾃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具;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具;  (8)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9)出⼊境⼈员、交通⼯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  (10)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物、⼈体组织、⽣物制品、⾎液及其制品、骸⾻、⾻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11)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物、⼈体组织、⽣物制品、⾎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12)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  2、输⼊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准⼊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交接、结算的;  5、申请签发⼀般原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等原产地证明书的。  (⼆)《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录》  以《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成,包括了⼤部分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是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主要执⾏依据。其中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代码含义如下:  海关监管条件代码:  A:表⽰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表⽰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表⽰对应商品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检验检疫类别代码:  M:表⽰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商品检验;  N:表⽰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商品检验;  P:表⽰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表⽰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表⽰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品卫⽣监督检验;  S:表⽰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品卫⽣监督检验;  L:表⽰对应商品须实施民⽤商品⼊境验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有哪些基本任务?

(1)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2)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我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与人类的健康。
(3)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人类健康。
(4)检验检疫机构按照SPS/TBT协议建立有关制度,在保护我国人民的健康和安全及我国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打破国外技术壁垒。


入境报检常识

1、怎样进行入境一般货物的报检?
  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一般货物的报检工作。
  (1)入境一般货物报检时,按《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说明》,认真审核《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报检单是否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报检单位备案印章或随附报检单位的介绍信;报检单填写是否完整、准确;H.S编码归类是否准确;货值、数重量、合同号、提单号等是否与随附的发票、箱单、合同、提单一致;转异地的货物目的地填写是否明确;代理报检委托书上是否按规定填写委托单位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2)入境一般货物报检时,要求报检人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贸易和运输单据的复印件;若属加工贸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合同的,申请人应在报检单上注明;代理报检单位应提供委托单位的正本委托书。
  (3)报检的入境货物需转异地实施检验检疫的,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将《入境货物单》货物流向联(第三联),在1个工作日内转收/用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同时,应将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收/用货地检验检疫机构。
  2、怎样进行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工作。
  (1)报检范围
  入境的活动物、动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2)随附单据
  对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除按一般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贸易及运输单证外,还须提供以下单据(原件):
  a、对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
  b、原产地证;
  c、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2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名录内的进境动植物产品,须提供《中华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称《检疫许可证》)。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报检人须提供特许审批。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名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执行。过境动物,提供过境动物检疫审批(《动物过境许可证》);
  d、入境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须提供农业部、各省植物保护站出具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e、入境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须提供国家林业局、各地林业局等部门出具的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3、如何进行来自重点国家(美、日、韩国、欧盟)进境货物的报检?
  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的货物,不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在入境口岸清关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报检手续;申请转关运输或直通式转关运输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按规定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报检手续。
  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的入境货物报检时,除按一般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贸易及运输单证外,还须提供以下证书或声明(原件):
  (1)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对来自欧盟的入境货物报检时,除按一般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贸易及运输单证外,还须提供以下证书或声明:
  (1)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提供由欧盟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无木质包装的货物,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的木质包装货物,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不予受理报检。
  4、怎样进行入境旧机电产品的报检?
  所谓“旧机电产品”是指已经使用过(包括翻新)的机电产品,如旧压力容器类、旧电器类等。进行旧机电产品报检,除一般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贸易及运输单据外,还须提供以下单据:
  (1)进口属于《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内,而且不属于《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2)进口属于《由外经贸部签发许可证的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内,而且不属于《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由外经贸部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3)进口属于《由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许可证的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内,而且不属于《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内,又不属于《外经贸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各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4)进口属于《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原则上不予办理进口检验手续。
  (5)须做装运前预检验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和《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不须做装运前预检验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5、怎样进行入境废物的报检?
  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入境可利用废物原料的报检工作。
  国家将进口废物分两类进行管理:一类是禁止进口的废物;一类是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对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个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国家制定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在此目录内的废物须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审批,并由检验检疫机构实行检验检疫。
  对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内的废物报检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对外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
  (2)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正本,并将证书复印留存;
  (3)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
  (4)卫生除害虫处理委托申请书、卫生处理记录单;
  (5)来自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的检疫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6)因业务需要可要求企业提供企业废物利用风险报告书。
  进行入境废物报检时,检验检疫机关将认真审核报检的HS编码及品名是否与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上的进口废物编码及进口废物名称相一致;实际进口数、重量是否在《证书》批准进口废物的数、重量范围以内;进口单位是否与《证书》上废物进口单位相一致;进口口岸是否一致;同时应审核是否超过《证书》的进口有效期限,经审核无误的方予受理报检。
  对国家禁止入境的废物及无收货人(TO ORDER)的入境废物不予受理报检。
  进境废物报检后必须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环保查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合格后方可出具《入境货物单》。


入境报检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1)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报检入境废物时,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装船前检验的机构名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4)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5)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数)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6)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7)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需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提供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半制动物皮张、远洋捕捞的海产品除外)。
(8)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提供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供动物过境许可证。
(9)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0)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国家进口批文和有关证明、检验证书等,以及直属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签发的《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11)用于展览、工程、科研等临时入境货物报检时,须提供有关部门批件。
(12)转基因产品(GMO)入境报检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对出境产品需要进行转基因检测或者出具非转基因证明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发布的转基因产品进境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法律分析: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法律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第三条 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目的是什么?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目的是:\x0d\x0a  (1)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商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x0d\x0a  (2)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它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本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x0d\x0a  (3)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类健康。\x0d\x0a\x0d\x0a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具体包括: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
  (2)入境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4)进出境集装箱;
  (5)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6)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7)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8)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9)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
  (10)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骨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11)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
  5、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等原产地证明书的。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以《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而成,包括了大部分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是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主要执行依据。其中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代码含义如下:
  海关监管条件代码:
  A: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表示对应商品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检验检疫类别代码:
  M: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N: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P: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S: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L:表示对应商品须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进出境人员携带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一)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三)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六)至第(九)项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交机构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及交通工具的员工。
  本办法所称携带,包括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第三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各物,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未经申报和检疫的,禁止入境或者出境: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二)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三)出入境的骸骨、骨灰及尸体、棺柩等;
  (四)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五)其他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第四条 禁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名录》所列各物,国家明文规定禁止进境的血液制品、废旧物品以及其他有关禁止进境物入境。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发现携带物存在检疫风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程序。第二章 检疫审批和许可第七条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必须事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携带前款规定之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第八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禁止进境物入境的,必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第九条 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第十条 携带尸体、骸骨等出入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卫生检疫许可证。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第十一条 携带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携带物入境时,必须如实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第十二条 携带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携带物出入境时,应当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入境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在出入境人员通道、行李提取处等现场进行检查,对已申报的携带物进行现场检疫;对可能携带本办法规定的携带物而未申报的,可以查询并进行抽检,必要时可以开箱(包)检查。第十四条 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卫生检疫审批单》)。携带自用的允许出入境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仅需出示有关医院的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卫生检疫审批单》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现场检疫。
  未能提供《卫生检疫审批单》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入境特殊物品予以暂时截留,并出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以下简称《留验/处理凭证》)。暂时截留的特殊物品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场所封存,截留期限不超过30天,截留期限内的存储费用由出入境人员自行承担。第十五条 携带尸体、骸骨等出入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及其他相关单证。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入境的骸骨、尸体等实施现场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第四条 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第五条 报检单填制要求为:
  (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第二章 报检资格第六条 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第七条 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第八条 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第九条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第三章 入境报检第十条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十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三)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四)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五)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六)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七)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八)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九)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十)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十一)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十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十三)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第四章 出境报检第十二条 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凡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经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三)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四)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五)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还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六)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七)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供商业发票等资料。
  (九)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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