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全国出口商品许可证的管理机关,负责制定、修改、解释国家出口许可证规章,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第二条 外经贸部依照《外贸法》,确定、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和目录以及发证机关的发证商品范围。第三条 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是外经贸部授权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第四条 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凡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本规定免领条款除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第五条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一)外经贸部事务局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商品许可证;
2、实行单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各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名单见附件一,下同)自营出口的许可证管理商品。
3、国家非外贸单位(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下同)出运货物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的项目。
(二)特办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所联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在特办联系地区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2、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国家各部门各类进出口企业在特办联系地区的子公司的出口配额招标商品许可证;
3、签发另有规定单位的出口商品许可证。
(三)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发证范围:
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另有规定者除外)签发本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在该地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但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出口商品许可证范围,按外经贸部《关于明确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权限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673号)执行;
2、地方非外贸单位出运货物需要办理的出口许可证项目。
(四)凡指定发证机关(包括指定特办和主产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发证的商品,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一律到指定发证机关办理出口许可证。指定的主产地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拟定所授权商品的发证办法,并报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
(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商品;
(三)大米、大豆、玉米、活猪、活牛、活羊、活家禽、冻牛肉、冻羊肉、冻猪肉、冻乳猪、冻家禽、冻乳鸽、大闸蟹、梭子蟹、栗子、鸭梨、哈蜜瓜、香梨、茶叶、烟花爆竹、卫生纸、抽纱、地毯、原油、成品油、煤炭等二十七条商品。第七条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证面内容,应在有效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删除原许可证,重新换发出口许可证。第八条 出口商品配额当年有效(另有规定者除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于当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向发证机关申领当年的出口许可证。第九条 各发证机关可于当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一年度预分出口配额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为下一年一月一日(不能提前使用出口),并将发证数计入下一年度的发证统计。第十条 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除外),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二次,由海关逐批签注出运数;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不包括转口部分),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过期作废。第十一条 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在有效期内退回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审核后退回原出口配额并删除原许可证,重新签发许可证。
解读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知多少?
解读丨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知多少?前言: 对限制进出口货物实施许可证管理,作为国家对外贸易管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合理配置资源、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履行我国加入国际公约和条约,以及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和营造公平透明的贸易环境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海关作为进出口监督管理机关,落实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政策,是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重要内容。一、许可证管理规定(一)进口许可证管理定义:进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数量限制或者其他限制的进口货物签发的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1”。适用范围: 1.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实行配额管理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其他数量限制进口货物。 2. 目前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2类,分别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说明、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负责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管理要点: 1. 以任何形式进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持(凭)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进口机电产品,进口单位持(凭)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到关境内的,企业持(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物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不需要验核进口许可证。 2. 进口许可证实行联网核查管理,纸质许可证与许可证电子数据同时作为海关监管依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名称应与许可证上的进口商或收货人一致。 3.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4. 进口许可证实行“一关一证”管理,即进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直属关区报关。 5. 一般情况下进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备注栏内要求注明字样。其中: (1)“一批一证”指在有效期内一次性报关使用。 (2)非“一批一证”有效期内多次使用,但不能超过12次。次数是指同一运输工具的同批货物,如此类推12次后,即使该证尚有余量也不能再使用。 6. 进口许可证编号填报在“许可证号”栏目,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7. 进口大宗散货溢装不得超过许可证进口数量的5%。其中非“一批一证”的,每批进口按实际进口数量核扣,最后一批进口,其溢装数量按照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典型案例及分析:案例:*年6月8日,C公司委托H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其中第1项商品申报品名为“高周波塑胶熔接机(旧)”,申报数量30台,申报税号为8515809090(需提供进口许可证),申报总价123000美元。 H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时未提交许可证件,违法了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年8月10日,C公司补充提供了相关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C公司作出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Tips:逃证走私、无证到货与申报不实。 如企业进口属于需要许可证才能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故意将其伪报为不需要许可证的货物,则涉嫌构成逃证走私,达到起刑点,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企业进口需要许可证才能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在进口申报环节如实申报,如不能提供进口需要的证件,则构成无证到货。 如企业申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或者税则号列等申报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没有主观故意,也没有采取伪报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则涉嫌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定义: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办法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自动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除外)监管证件代码为“7”,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O”,加工贸易自动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V”,管理商品有原油和成品油。适用范围: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目录应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范围的货物,都应当给予许可。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目前包括: 1. 植物油、烟草、煤等。 2. 汽车、飞机、移动通讯产品等。 3. 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等。管理要点:1. 免领进口自动许可证的情形。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料件(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 (3)货样广告品、试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大宗、散装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其中成品油原油化肥钢材在3%以内。 (6)海关特殊监管区如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监管场所从境外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货物范围的,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2. 有效期。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3.使用:分为“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制。 (1)“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报关。 (2)非“一批一证”有效期内分批次累计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6次。 (3)非“一批一证”的,每批进口按实际进口数量核扣,最后一批进口,其溢装数量按照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内计算。 (5)填报: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写相应的监管证件代码(7/O/V)在编号栏填写许可证号。 (6)国家对自动进口管理货物采取临时禁止和数量限制措施的,自临时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三)出口进口许可证管理定义:出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数量限制或者其他限制的出口货物签发的准予出口的许可证件。出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4”。加工贸易为出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x”。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y”。适用范围: 1.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2. 凡列入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他成分,或仅简单加工导致商品编码改变的,需按原来海关编码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即依旧需要许可证管理)管理要点: 1. 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海关验核商务部授权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名称应与许可证上的进口商或收货人一致。 2. 出口许可证实行“一关一证”管理,即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直属关区报关。 3. 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制: (1)“一批一证”指在有效期内一次性报关使用。 (2)非“一批一证”有效期内多次使用,最多不能超过12次。次数是指同一航次运输工具运载的同批货物,如此类推12次后,即使该证尚有余量也不能再使用。 4. 出口许可证编号填报在“许可证号”栏目,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5.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不得超过当年的12月31日。 6. 出口大宗散货溢装不得超过许可证进口数量的5%。其中非“一批一证”的,每批出口按实际进口数量核扣,最后一批出口,其溢装数量按照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其中原油、成品油、钢材三种大宗散货溢装不得超过许可证进口数量的3%,部分实行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的工业品溢装同样不得超过许可证进口数量的3%。典型案例及分析:案例:* 年 8 月 14 日,**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B海关申报出口钼棒一票,申报商品编号8102950000,总价值 8600 美元。经现场核查,上述货物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分析: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二、许可证管理现场作业常见问题解决方案问题:在什么情况下报关单会因为许可证原因而在电子审单环节被退单? 当申报的报关单所附的许可证无法使用或进出口应证商品在报关单上未申报许可证号时,电子审单环节将报关单做自动退单处理,具体有以下4种情形: (1)进出口应证商品申报时没有填报许可证号。 (2)许可证在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时已经超期。 (3)许可证在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时已经结案。 (4)许可证在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时已经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进料加工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是指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以及经加工后返销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企业;
“加工生产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生产企业。第三条 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以上免税进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 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
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百分之二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可予免税。第四条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海关区别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监管:
(一)凡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系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有专用仓库、专用帐册、专人管理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以批准建立保税工厂,进行管理,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二)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但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应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进口和征税手续。
(三)对于不具备上述(一)、(二)项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可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附件一)的规定,分别按百分之八十五或百分之九十五作为出口部分免税,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五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的多出口部分,经向海关提交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讹,准予向纳税地海关在已征税款幅度内申请退税。
(四)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必要时,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按其实际所耗的进口料、 件予以退税。第五条 专为加工出口商品所需进口的料、件,海关凭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以及他们授权的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各进出口总公司、省、市、自治区厅、局级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连同由签约单位签章的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由海关核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其料、件进口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进口合同登记验放。
进料加工出口成品,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按规定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第六条 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应对料、件的进口、储存、保管、提取使用或转厂加工,以及加工制成品的储存、出口和销售等情况,分别建立专门帐册,经营单位应在每个合同执行完毕后向海关报核。对生产周期长的,经海关核准,可每半年填写《进口料件使用表》向海关报送一次。海关有权随时进行核查,有关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应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便利。第七条 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时,经营单位应按海关规定填写《登记手册》和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向进(出)口地海关如实申报。第八条 免税进口的料、件应专料专用,其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均不得在境内销售。如因故必须转为内销的,应经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海关许可。上述转内销货物,无论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均应及时向海关缴纳原免税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或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手续,交验进口审批件或进口许可证后方准内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第五条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第六条 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第七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第八条 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九条 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电子数据的形式。第十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手册设立手续。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第十三条 经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提交齐全、有效的单证材料,申报设立手册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手册设立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后,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四)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五)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可分为几类?
法律分析:
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对贸易外汇的管制。贸易外汇收支是决定一国国际收支状况的最主要项目,因此对贸易外汇的管制就成为各国外汇管制的重点。
(2)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非贸易外汇收支的范围比较广泛,除贸易外汇和输出入国境的国际资本以外的一切外汇收入均属于非贸易外汇收支。其主要包括运输费、保险费、港口使用费、邮电费、佣金、利润、股息、利息、专利费、稿费、旅游费等。
(3)对资本输出入的管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状况不同,对资本输出入管制的目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做法也不一样。
(4)对黄金、现钞输出入的管制。外汇管制的国家较多的也对本国货币的输出输入进行管制。
(5)对外汇汇率的管制。汇率管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为削减国际收支、稳定本币价值而对本国所采用的汇率制度、汇率种类和汇率水平进行的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前两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在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进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的申请,或者禁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可分为几类
法律分析: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对贸易外汇的管制。贸易外汇收支是决定一国国际收支状况的最主要项目,因此对贸易外汇的管制就成为各国外汇管制的重点。(2)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非贸易外汇收支的范围比较广泛,除贸易外汇和输出入国境的国际资本以外的一切外汇收入均属于非贸易外汇收支。其主要包括运输费、保险费、港口使用费、邮电费、佣金、利润、股息、利息、专利费、稿费、旅游费等。(3)对资本输出入的管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状况不同,对资本输出入管制的目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做法也不一样。(4)对黄金、现钞输出入的管制。外汇管制的国家较多的也对本国货币的输出输入进行管制。(5)对外汇汇率的管制。汇率管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为削减国际收支、稳定本币价值而对本国所采用的汇率制度、汇率种类和汇率水平进行的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前两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在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进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的申请,或者禁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第二章 食品进口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总局网站公布。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第十一条 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法律依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总局网站公布。
出口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出现问题主要有哪几方面
信用管理研究|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施工企业信用风险分析-工保网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作为建设项目的主要实施与管理者,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着包括设计、施工、采购等多个建设环节的综合建设管理任务,面临着较为严峻复杂的信用风险威胁。这里主要就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信用风险管理建议。1、建筑施工企业信用风险特点工程建设活动具有投资金额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管理难度较大、风险环节较多等风险特点。在建设管理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各自承担着一定的建设管理任务,面临着一定的信用风险威胁。但由于国内建筑市场长期处于明显的买方市场,业主占据有利市场地位,承包商在合作中常常陷入盲目与被动状态,信用风险威胁相对更为严重。尤其在工程总承包模式快速推广应用的当下,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角色之一,承担着包括设计、施工、采购、试运行等综合管理任务,对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期进度、投资控制全面负责,面临着更为严峻复杂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关系复杂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信用关系,除了“业主与总承包单位”还包括“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信用关系较为复杂。同时,许多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公共项目的业主都为政府部门,因此,施工企业面临的信用关系主体也不只是市场企业,还包括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既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裁判员”,又同时下场成为“运动员”,形成更为复杂的信用关系,对市场公平性造成一定影响。信用风险类型多样在传统发包模式中,建筑施工企业承担项目的施工建设任务,主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即为与业主之间的应收工程款与各类保证金等财务风险。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除上述财务风险,建筑施工企业面临来自设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信用主体的信用履约风险。信用风险影响严重工程总承包模式赋予了建筑施工企业更多的建设管理使命,同样也令其面临更为复杂多样的信用风险环境,对项目投资、工期、质量与安全控制工作造成风险威胁。如业主拖延支付工程款、强行介入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工作;分包商设计深度不足、设计变更频繁、建筑材料或所用机械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等,极易引起工期延误、投资超概、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甚至各类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2、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管理各阶段信用风险分析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分别在项目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建设实施、项目完工阶段,面临多方面的信用风险。项目投标阶段在项目投标阶段,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对业主方与项目的信息不对称。目前,国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机制尚不成熟,许多施工企业缺乏多业主方资信情况的调查了解,不清楚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甚至受国内建筑市场竞争压力影响,即便事先获悉业主方资信情况或项目资金情况存在风险,为了承接项目也选择忽视,更不乏以垫资带资、低价中标为竞标策略的情况存在,在前期埋下严重的业主信用风险。合同签订阶段工程总承包模式是近几年国内开始探索的全新工程实施组织结构方式,在合同管理方面缺乏成熟、完善的管理经验,存在业主方与总包单位权责模糊等合同管理问题。受业主方长期形成的强势市场地位影响,施工企业往往“责大于权”,在工程款支付、结算、违约和保证金退还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后期回款面临风险。建设实施阶段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施工企业作为总包单位不仅面临来自业主方的工程款支付风险,还面临来自各分包方的合同履约风险。1一方面业主拖欠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验工计价,将导致施工过程中应收账款拖欠,施工企业资金成本压力增大;2另一方面如设计分包、劳务分包、材料分包等分包商未能按照合同履约,出现设计深度不够、建材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工期进度,甚至可能导致恶劣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完工阶段在项目完工阶段,业主方拖欠工程验收、不办理竣工结算、不确认工程变更与索赔、拖延归还工程保证金,造成施工企业应收工程款、变更索赔款、工程保证金等款项无法及时回收。综上,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的各个阶段都面临着较为复杂严峻的信用风险威胁,不仅影响施工企业的应收账款、保证金管理,还可能形成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发放等风险问题。尤其,大型基础设施工程与城市公共项目的质量安全保障直接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业主、设计分包、材料供应商等信用个体的守信履约直接影响着整体建筑市场信用环境的塑造,建筑施工企业应重视自身信用风险管理。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在工程总承包模式快速应用推广的当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建立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是成熟建筑市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较为重要的一项。依据企业制定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能够通过对相关信用主体进行动态的信用风险识别、跟踪、评估、应对,有效地降低业主、分包商信用风险。如项目投标前对业主资信情况和项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分包商资信、业绩、管理实力进行调查评估等。目前国内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普遍处于空白状态,缺乏相应的人才、团队、技术与管理实力,上述信用风险管理内容可以通过委托专业的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完成。拓展融资渠道,提高抗风险能力业主方“拖欠工程款发放”与“保证金退还”是造成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在“垫资带资”等不规范市场现象屡见不鲜的情况下,这种财务风险更被放大化。融资,是企业提高自身财务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增加融资渠道,提高融资额度,保证财务资金来源的多样与稳定,帮助企业具备更强的财务抗风险能力。重视合同管理,善用工程担保在合同签订阶段,建筑施工企业应重视合同条款、内容的制定,明确与业主方的权利责任划分,如工程款的支付节点、方式、违约责任等,降低后期业主拖欠工程款发放风险。善用工程担保制度,向业主争取工程款支付担保,而后通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为自身应收工程款形成保障。利用工程保险,建立保险保障工程保险是应对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财产、职业责任风险的有效保障方式。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与安全控制全面负责,应重视工程保险投保,利用建安一切险、IDI保险、安责险、各类职业责任险为项目提供财产、质量、安全等全方位的保险保障。
出口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出现问题主要有哪几个方面
信用管理研究|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施工企业信用风险分析-工保网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作为建设项目的主要实施与管理者,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着包括设计、施工、采购等多个建设环节的综合建设管理任务,面临着较为严峻复杂的信用风险威胁。这里主要就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信用风险管理建议。1、建筑施工企业信用风险特点工程建设活动具有投资金额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管理难度较大、风险环节较多等风险特点。在建设管理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各自承担着一定的建设管理任务,面临着一定的信用风险威胁。但由于国内建筑市场长期处于明显的买方市场,业主占据有利市场地位,承包商在合作中常常陷入盲目与被动状态,信用风险威胁相对更为严重。尤其在工程总承包模式快速推广应用的当下,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角色之一,承担着包括设计、施工、采购、试运行等综合管理任务,对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期进度、投资控制全面负责,面临着更为严峻复杂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关系复杂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信用关系,除了“业主与总承包单位”还包括“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信用关系较为复杂。同时,许多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公共项目的业主都为政府部门,因此,施工企业面临的信用关系主体也不只是市场企业,还包括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既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裁判员”,又同时下场成为“运动员”,形成更为复杂的信用关系,对市场公平性造成一定影响。信用风险类型多样在传统发包模式中,建筑施工企业承担项目的施工建设任务,主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即为与业主之间的应收工程款与各类保证金等财务风险。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除上述财务风险,建筑施工企业面临来自设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信用主体的信用履约风险。信用风险影响严重工程总承包模式赋予了建筑施工企业更多的建设管理使命,同样也令其面临更为复杂多样的信用风险环境,对项目投资、工期、质量与安全控制工作造成风险威胁。如业主拖延支付工程款、强行介入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工作;分包商设计深度不足、设计变更频繁、建筑材料或所用机械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等,极易引起工期延误、投资超概、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甚至各类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2、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管理各阶段信用风险分析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分别在项目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建设实施、项目完工阶段,面临多方面的信用风险。项目投标阶段在项目投标阶段,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对业主方与项目的信息不对称。目前,国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机制尚不成熟,许多施工企业缺乏多业主方资信情况的调查了解,不清楚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甚至受国内建筑市场竞争压力影响,即便事先获悉业主方资信情况或项目资金情况存在风险,为了承接项目也选择忽视,更不乏以垫资带资、低价中标为竞标策略的情况存在,在前期埋下严重的业主信用风险。合同签订阶段工程总承包模式是近几年国内开始探索的全新工程实施组织结构方式,在合同管理方面缺乏成熟、完善的管理经验,存在业主方与总包单位权责模糊等合同管理问题。受业主方长期形成的强势市场地位影响,施工企业往往“责大于权”,在工程款支付、结算、违约和保证金退还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后期回款面临风险。建设实施阶段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施工企业作为总包单位不仅面临来自业主方的工程款支付风险,还面临来自各分包方的合同履约风险。1一方面业主拖欠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验工计价,将导致施工过程中应收账款拖欠,施工企业资金成本压力增大;2另一方面如设计分包、劳务分包、材料分包等分包商未能按照合同履约,出现设计深度不够、建材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工期进度,甚至可能导致恶劣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完工阶段在项目完工阶段,业主方拖欠工程验收、不办理竣工结算、不确认工程变更与索赔、拖延归还工程保证金,造成施工企业应收工程款、变更索赔款、工程保证金等款项无法及时回收。综上,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的各个阶段都面临着较为复杂严峻的信用风险威胁,不仅影响施工企业的应收账款、保证金管理,还可能形成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发放等风险问题。尤其,大型基础设施工程与城市公共项目的质量安全保障直接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业主、设计分包、材料供应商等信用个体的守信履约直接影响着整体建筑市场信用环境的塑造,建筑施工企业应重视自身信用风险管理。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在工程总承包模式快速应用推广的当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建立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是成熟建筑市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较为重要的一项。依据企业制定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能够通过对相关信用主体进行动态的信用风险识别、跟踪、评估、应对,有效地降低业主、分包商信用风险。如项目投标前对业主资信情况和项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分包商资信、业绩、管理实力进行调查评估等。目前国内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普遍处于空白状态,缺乏相应的人才、团队、技术与管理实力,上述信用风险管理内容可以通过委托专业的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完成。拓展融资渠道,提高抗风险能力业主方“拖欠工程款发放”与“保证金退还”是造成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在“垫资带资”等不规范市场现象屡见不鲜的情况下,这种财务风险更被放大化。融资,是企业提高自身财务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增加融资渠道,提高融资额度,保证财务资金来源的多样与稳定,帮助企业具备更强的财务抗风险能力。重视合同管理,善用工程担保在合同签订阶段,建筑施工企业应重视合同条款、内容的制定,明确与业主方的权利责任划分,如工程款的支付节点、方式、违约责任等,降低后期业主拖欠工程款发放风险。善用工程担保制度,向业主争取工程款支付担保,而后通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为自身应收工程款形成保障。利用工程保险,建立保险保障工程保险是应对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财产、职业责任风险的有效保障方式。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与安全控制全面负责,应重视工程保险投保,利用建安一切险、IDI保险、安责险、各类职业责任险为项目提供财产、质量、安全等全方位的保险保障。
进出口配额是怎么回事情?
进出口配额即进口配额和出口配额。具体如下:进口配额按管理方式可分为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1)绝对配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规定一个最高的进口数量或金额。(2)关税配额不绝对限制商品的进口总量,而是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定数量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的待遇,对超过此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附加税和罚款。出口配额可以分为“自动”出口配额(被动配额)和主动配额。(1)“自动”出口配额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家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年)某些商品对该国出口的限制额。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限额即不准出口。从实质上说,这是不得不实行的被动配额,故在“自动”两字上加上引号。(2)主动配额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根据境外市场上的容量和其他一些情况而对部分出口商品实行的配额出口。【更多问题进会计网问答>>】
什么叫进出口配额制度
货物进口配额制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一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时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则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 附加税 或罚款后才能进口的制度。货物进口配额制又称“进口限额制”。 其主要有两种方式: (1)绝对进口配额,即进口商品达到预定限额后不准继续进口; (2)关税配额,即对进口商品绝对数额不加限制,只规定一个执行普通关税税率的限额,对超过其限额而进口的商品征收较高关税,或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罚款。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执行。
进出口权申请办理流程是什么
进出口权的办理流程如下:1、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2、到所在区县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3、到所在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4、到所属区县管辖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5、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备案登记。6、向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申请联合审批,取得入网许可,购IC卡、软件、读卡器、17999拨号上网卡。7、到外汇管理局申请出口核销备案,进口单位进入名录备案,外汇账户开立申请。扩展资料:成品文件: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送注册登记证书;3、报关章;4、海关电子口岸一套资料(法人卡,操作员卡,Or光盘等);5、自理报检备案登记证明书;6、企业网上业务开通受理回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回单(上有账号和密码),操作说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权
办理进出口权流程
进出口权的办理流程如下:1、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2、到所在区县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3、到所在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4、到所属区县管辖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5、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备案登记。6、向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申请联合审批,取得入网许可,购IC卡、软件、读卡器、17999拨号上网卡。7、到外汇管理局申请出口核销备案,进口单位进入名录备案,外汇账户开立申请。扩展资料:成品文件: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送注册登记证书;3、报关章;4、海关电子口岸一套资料(法人卡,操作员卡,Or光盘等);5、自理报检备案登记证明书;6、企业网上业务开通受理回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回单(上有账号和密码),操作说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