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

时间:2024-07-04 22:35:31编辑:笔记君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第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婚外生育和未婚生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的生育行为,或者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的生育行为,为婚外生育。

  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发生的生育行为,为未婚生育。第十三条 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倡婚前医学检查,普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第十五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和计划生育技术有关的咨询和临床医疗服务。

  患有会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不宜生育。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200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五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一对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一)晚婚后怀孕生育;
  (二)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
  (三)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第六条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
  (四)孩子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没有孩子),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孩子的;或者一方为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孩子,除适用第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继续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第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除适用第六、七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孩子;
  (三)所生孩子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孩子。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澳门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以及香港、澳门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孩子数。
  夫妻一方为台湾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九条 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者在少数民族乡、村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两个孩子中有一个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孩子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 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的限制: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
  (二)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
  (三)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四)女方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
  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非遗传性残疾,须取得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医学鉴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孕症、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丧失生育能力,须取得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学鉴定。
  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孩子数,含合法收养的孩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例所称的生育一个孩子,即生育一胎孩子。


公务员可以生二胎了吗

法律分析:公务员可以生二胎。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只要公务员符合国家的政策、单位给准生证,生二胎也是没有问题的,就不会受到影响,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都可以申请生二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国家公务员允许生二胎吗

法律分析: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生二胎的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可以生二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单独二胎政策解读

  尊敬的党组织:   近年来,计划生育政策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终于出台了。《决定》中关于二胎的政策引起了人们的热议。   我国关于“单独二胎”的政策讨论已经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此次国家实行“单独二胎”政策也算是对这一讨论盖棺定论。但是,很多网友也引起了疑虑。因此,“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任重道远。   常言道孩子是三个多,一个少,二个正正好。可生孩子是人生中的大事,从宝宝呱呱落地开始到结婚生子,这其中的艰辛,不说大家也明白。二胎宝宝虽然能给家庭带来欢乐,但同时也意味着爸妈多了一份责任。虽然单独二胎政策开放,但符合条件,却不知道要不要生二胎的爸妈们,一定要考虑清楚再做决定。    一、生二胎的利好   1、二胎让宝宝不再孤独;   2、分担抚养老人的责任;   3、促进两个孩子相互的竞争;   4、避免过度保护和溺爱;   5、防止独生子女发生意外,导致绝后;    二、生二胎的弊端   1、经济压力增大;   2、照顾两个孩子精力不足;   3、一份爱要分给两个孩子;   4、夫妻的“甜蜜”时光更少;    三、生二胎需考虑的因素   1、经济问题   2、孩子的带养问题   3、年龄问题   4、生男生女问题   然而,无论如何,放开“单独”家庭生二胎,对于中国生育政策的调整是“一小步”,对中国人口增长的影响并不大,但它具有风向标的意义。此次国家实行“单独二胎”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重大转变,将会对我国的人口、社会保障等领域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汇报人:   日期

“单独二胎”政策具体是什么?有什么意义?

“单独二胎”政策具体是什么?有什么意义?

  “单独二胎”是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即可生二胎。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生育高峰,计划生育成为热点话题,多位委员和党派提案都涉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的修改完善。

  该政策于重启,并计划于底或初试行。同时,关于之后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也正在拟议中。

  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发布,其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标志着延宕多年的“单独二胎”政策将正式实施。

  注明:“单独两孩”不等同于“单独二胎”。如果“单独家庭”的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话,那该家庭就不再适用“单独二胎”的新政了。

政策意义

  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有利于”:

  一是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是有利于逐步实现国家政策与群众意愿的统一,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三是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福建产假多少天2022规定

一、2022规定福建产假多少天1、2022规定福建产假158天。女性员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以外,包括预产假15天,延长了60天到82天的生育奖励假。其中具体的天数是根据所在用人单位的规定实施,但是天数至少不低于158天。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二、产假待遇有哪些1、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或者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2、产前检查: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3、产后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福建产假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八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一对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一)晚婚后怀孕生育;
  (二)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
  (三)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第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八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一对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一)晚婚后怀孕生育;

  (二)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三)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三)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四)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五)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第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二)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三)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四)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独生子女费14周岁还是18周岁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6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至15元。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至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一半;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一方是农民或者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是农民或者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发给。

独生子女费14周岁还是18周岁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具体领到多少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规定。以下举例几个由省、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法律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没到结婚年龄生孩子罚款多少?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婚外生育和未婚生育。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生两个女孩的,国家还有补贴吗

您好,有的,生两个女孩的国家还有补贴的。一般来说,生两个女儿是有补贴政策的,但是补贴标准各地区存在差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申请双女户补助条件是:申请人夫妇必须为农村户口;申请人夫妇需年满60周岁;申请人家庭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符合当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存在违规。奖赏抚养目标按人均按人年均不低于720元的标准奖赏和发放抚养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越60周岁的,以奖赏抚养准则在当地开端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摘要】
生两个女孩的,国家还有补贴吗【提问】
您好,有的,生两个女孩的国家还有补贴的。一般来说,生两个女儿是有补贴政策的,但是补贴标准各地区存在差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申请双女户补助条件是:申请人夫妇必须为农村户口;申请人夫妇需年满60周岁;申请人家庭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符合当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存在违规。奖赏抚养目标按人均按人年均不低于720元的标准奖赏和发放抚养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越60周岁的,以奖赏抚养准则在当地开端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回答】
补贴申请程序如下: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5、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当面扶助对象花名册,讲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回答】


国家对生两个女儿的有补贴吗

法律分析:国家放开二胎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两个闺女并已绝育的家庭还有补贴。例如,福建省计生政策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领取不低于三千元的奖励费用。法律依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后没有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60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只有一个子女的;(二)只有两个女孩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术后享受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护理的,经施术机构证明,给予护理假2周。休假和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已有两个女孩,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优待,并由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节育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发放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双女户指一对夫妇只生育过两个女孩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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