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理赔案例

时间:2024-07-01 19:24:58编辑:笔记君

保险意外事故案例

问题一:意外伤害案例 20分 □中国矿业大学化工学院生物工程专业072班 殷实
案例一 课间玩耍 发生意外
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
接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承担一半。
分析:
在本案例中,学生王某的伤害事故要一分为二,学生王某在学校由于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属于轻伤,只要休养一段时间就可以好。而后来造成的右手肘关节错位是由于医院包扎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应该去找医院解决。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后来考虑到王某的家庭情况和生活实际,学校答应补偿给王某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学校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行为。
案例二 在校突发疾病 家长索赔10万元
2006年12月17日早晨,宁波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不止。
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过程中,马上通知了远在上海的胡某家长。等家长赶到宁波医院时,胡某已经昏迷不醒。胡某在宁波治疗了3天,治疗期间,出于对学生关心,学校派老师陪同家长一起护理。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垫付了在宁波治疗的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以及将近两个月的治疗,胡某奇迹般地康复了。
康复以后,胡某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在学校突发疾病,且差点丢了性命,自己为了抢救孩子花了十多万元人民币,还耽误了工作,不仅不同意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要补偿保险公司赔付外其个人承担的近十万元的医疗费。
分析:
根据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胡某出现呕吐以后,学校及时将胡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采取的措施积极有效,同时,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的同时马上通知了家长。
这些做法都足以说明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
出于对胡某的关爱,学校为其垫付医药费,派人护理,一起陪同家长把胡某转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还发动教职员工捐款。这些做法也符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的: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长不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赔偿近十万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三 损坏学校吊灯 学校要罚款300元
山东省某校初中学生马某,学......>>

问题二:人们未事先购买保险而遭遇意外或不幸的案例 30分 3000块钱同时需要做到那么多保额不会太高。顺序是第一,给孩子先去买少儿给未成年人买保险,主要是选择购买商业保险中的学平险、意外伤害综合险、

问题三:人身意外险理赔案例解析:哪些赔哪些不赔 问的太笼统了!意外险理赔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判定的要点:1、事故时间是否属于保险期限内;2、保险事故是否属于意外责任,保险法对意外事故定义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这里注意“非疾病的”!3、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项”;综合以上内容就可以判断出是否可以赔付。

问题四:需要一个有关保险近因原则的案例。。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 黄奕新 ]――(2005-8-29) / 已阅21182次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黄奕新
近因原则是英国海上保险法最早确立的用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经过长期实践的总结和发展,现已为许多国家保险法所采用。我国各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也经常以非近因致损为由,拒绝赔付。但由于我国保险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这一舶来品普遍陌生,法官不会或不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造成了一些保险纠纷案件的疑难或说理不清。为完善我国保险立法,与国际保险实践相接轨,我国应当尽快在立法和司法上确认近因原则。本文试着作一阐述,以抛砖引玉。
一、近因原则的涵义
“近因”,英文为 Proximate Cause,其中Proximate意为“(时间、场所或、次序上)最接近的、近似的、前后紧接的”,中文难找与之完全相对应的词,如译成“直接原因”(对应的是Direct Cause)不能完整涵盖其内涵,故现在干脆直译成“近因”。引进这个舶来品,不仅仅是赶时髦,跟它一起来的,还将是英美法那一整套调整因果关系的成熟的法律规则体系。而“近因原则”,简言之,即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虽然我国现行保险法和海商法均未规定有关因果关系原则,但在涉外关系如海上保险中遵循国际惯例,普遍适用近因原则,最高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也已经采用了这一概念。该征求意见稿第 1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
近因原则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1906)。该法第55条(1)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且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以承保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负有责任,但对于非由以承保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⑴ 这是由于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较为严格的“限定性赔偿合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能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而是一定范围内的原因危险 (即所谓“承保风险”)造成的某些损失(即所谓“承保损失”)。因此,在海上保险理赔中,应适用特别的因果关系原则,即普通法中所谓的“近因原则”。该原则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符合海上保险法的因果关系。这一原则,逐渐地被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学者引伸到整个保险法乃至侵权行为法(甚至部分合同法)领域。目前,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大都将近因原则确定下来,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①
但由于英美法系重个案分析而轻抽象归纳 ,故近因的含义迄今也未全然明确。如美国著名侵权法教授Prosser认为 ,Proximate一词 ,系谓时间与空间上最近。而《布莱克法学词典》认为 :“这里所谓的最近 ,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 ,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最近。损害的近因是主因或动因或有效原因。”尽管如此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 ,两大法系法官通过判例与学说对近因的判定确立了三项基本规则 :第一、最近原因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实质性的 ,重大的并且积极的因素;第二、这一因素自然地连续地发生作用 ,其中未介入影响结果发生、造成因果关系中断的其它因素 ;第三、基于公平正义观念和政策进行分析。② 此次,最高法院在保险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19条第2款,也对近因作出定义:“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但其中“决定性”、“有效性”的含义显然过于模糊 ,缺乏可操作性,仍有待司法实践以判例的形式予以个案化和具体化。
二、近因的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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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人身意外保险案例分析 某甲,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某乙,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死亡给付责任,但应承担乙因车祸导致骨折的赔偿责任。

问题六:请教保险赔偿案例? 其实,这件事,只要看看指定受益人是谁就可以了
不过,这里面有一个特殊的原因,按照保险法规定保单受益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直系血亲或法定伴侣!
这个案例中,因胡某王某已经离婚,第一次理赔,王某只是致残,按照保险法规定,理赔金由王某本人领取
第二部分,王某身故后,此受益人身份是有所变化,王某的父母是有理由提出保险金给付的
这件事情中,因王某与胡某已经离婚,受益人依然是胡某,所以可能会引起立案侦查,确认王某的死亡与胡某没有关联,才会继续理赔流程!

问题七:阳光保险真心守护意外险理赔案例 李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了“真心守护”保障计划,基本保额50万元,月交保费1548元,交10年,保25年,共交保费18.6万,从第一次交费开始,他就可以获得如下保险利益:
1、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李先生不幸身故,其身故受益人可获得最高为18.6×118%=21.9万元的身故保险金,主附险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李先生因意外不幸身故,其身故受益人可获得以下金额身故保险金,主附险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50×20=1000万元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50×10=500万元
自驾车意外身故: 50×2=100万元
普通意外身故:50万元
以上均同时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8%
3.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李先生因意外不幸伤残,可获得以下金额意外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1000万元×伤残比例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500万元×伤残比例
自驾车意外伤残: 100万元×伤残比例
普通意外伤残:50万元×伤残比例
4.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李先生在年满80周岁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须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250元/天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5.满期保险金:
若李先生在本合同满期时健康生存,可获得满期保险金21.9万元,主附险合同终止

问题八:保险理赔事件 没得赔,这不是意外,虽然我们自己觉得发生这个事很意外。


意外保险是怎么理赔的

意外险的理赔流程主要分为五步:报案、收集并提交理赔资料、保险公司审核、理赔调查、出具理赔结果。流程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理赔也比较便捷。但不同出险情况的理赔注意事项也不一样,所以我们在投保前,最好先了解清楚。意外险赔付流程1. 报案报案是申请理赔的第一步。在意外身故发生后,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几时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并交代清事故的具体情况、保单号、现状和联系方式等。2. 收集并提交理赔资料被保人报案后,保险公司便会进入理赔环节。这时,被保人需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整理和收集相关的理赔资料。不同类型的险种,在理赔时所需提交的资料也不一样。意外险通常需要准备意外事故证明、医学诊断报告、医院收据发票、保险合同、理赔申请书等。资料要齐全完整,方便保险公司进行审核。3. 出具理赔结果意外险的理赔往往比较简单,通常情况下提交好完整资料之后1-2天便可以出具理赔结果。保险公司会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赔付理赔款。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人对理赔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保险公司则会重新调查。

富豪砸1000多万买保险意外身亡11家保险拒赔是真的吗

是真的,但被保险公司认为是骗保。被保险公司抱团拒赔的例子还有很多,这些死者的共同点是:集中购买多家公司意外险,数额巨大.2.死者有债务问题.3.死因是汽车事故.保险拒赔的原因:未如实相告。2.保险事故与投保险种不对应。3.保险除外责任。4.“观察期”免责。在健康保险中,常常有免责期(或曰观察期、等待期)的规定。指的是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5.代签名为保证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我国旧版《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6.非近因根据《保险法》原理,所谓近因是指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有支配力的、最有效的或是直接促成后果的原因。如果造成事故的数个原因连续发生,前因与后果间有因果联系,且未中断,即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若干有因果联系的原因所致,则数个原因都是在第一个原因的引发下不可避免的发生的;若各原因虽有先后之分,但是不存在任何时间上或者空间上的因果关系,则因果关系断裂。

富豪砸1000多万买保险意外身亡11家保险拒赔是真的吗?

是真的,但被保险公司认为是骗保。被保险公司抱团拒赔的例子还有很多,这些死者的共同点是:集中购买多家公司意外险,数额巨大.2.死者有债务问题.3.死因是汽车事故.保险拒赔的原因:未如实相告。2.保险事故与投保险种不对应。3.保险除外责任。4.“观察期”免责。在健康保险中,常常有免责期(或曰观察期、等待期)的规定。指的是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5.代签名为保证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我国旧版《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6.非近因根据《保险法》原理,所谓近因是指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有支配力的、最有效的或是直接促成后果的原因。如果造成事故的数个原因连续发生,前因与后果间有因果联系,且未中断,即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若干有因果联系的原因所致,则数个原因都是在第一个原因的引发下不可避免的发生的;若各原因虽有先后之分,但是不存在任何时间上或者空间上的因果关系,则因果关系断裂。

农作物受自然灾害影响绝产,保险公司怎么赔付?

先联系保险公司进行报案,保险公司会到现场勘察,然后确定受损情况和需要赔偿的金额,最后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灾害保险(disaster insurance),是以财产本身以及与之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者对所承保的财产负赔偿责任的范围有,因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种灾害而遭受的损失,进行施救或抢救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相应支付的各种费用。依据所保风险的不同,灾害保险具体规定有不同的险别,如火灾保险、雹灾保险、地震保险、洪水保险等。中国灾害保险现状: 中国政府习惯了扮演风险第一承担者的角色,但实际上在巨灾风险中,政府应该是风险的最后承担者,其前面应该有区域灾民、地方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证券市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作为防火墙。据中国保监会统计,截至2月12日,保险业共接到雨雪灾害保险报案85.1万件,已付赔款10.4亿元。10.4亿元的赔款相对于灾害造成的1516.5亿元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这说明国内保险业的覆盖面其实很低,巨灾损失大部分需要自付,而在国外,巨灾之后,保险赔款可承担30%以上的损失补偿,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甚至可达60%、70%。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系主任郝演苏说,以前的灾害损失中电网没有过这么大损失,虽然眼下财险公司正忙着电网损失的理赔工作,但实际上很多地区的电网并没有投保。据悉,10.4亿元的赔款构成中,机动车辆险和企财险(包括企业财产的一切险和火灾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占比达80%以上。从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的统计数据来看,雪灾中报案数量最多的是车险,共43.35万件,占总报案数的85.8%。而受巨灾影响最甚的农业领域投保率尤其低,农业保险已付赔款仅为4014万元,占已付赔款总额的比例不足4%。农作物受灾的面积高达1.01亿亩,投保的农作物却仅为6676亩。据报道,在湖南省,7300万亩油菜绝收,却没有相关保险产品,受灾农户得不到一分钱的保险赔偿。由此可知灾害保险是很重要的,在灾害来临时,它能够给予一定的保障,人民群众应当提高保险意识。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

人寿保险理赔案例 8月28日上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保单受益人诉某保险公司200万元保险补偿金纠纷案。这起案件暴露出我国保险实务中一个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填写了投保单,缴纳了相当于首期保费的预交款,考|试/大并参加了保险公司的体检之后,发生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呢 纠纷起因:保险人拒付200万元补偿金 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先生在听取某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黄女士对“[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种的介绍后,产生了投保意向。在代理人的协助下,填写了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书,投保主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额100万元,附加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0万元。10月6日,保险公司向谢先生提交了盖有公司总经理印章的投保建议书;同日,谢先生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款项11944元。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临时收款凭证。 10月17日,保险公司安排谢先生参加体检。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谢在意外事故中遇害身亡。 11月8日,谢先生的母亲以受益人身份向代理人黄女士告知保险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保险公司向谢母出具理赔函,考|试/大称根据“[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主要内容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将负保险责任),同意向受益人支付主险保险补偿金100万元。同时,根据“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主要内容为:保险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付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认为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尚未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没有成立,故拒付附加险赔偿金200万元。 受益人对此处理不满,在与保险公司多次磋商无果后,向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补偿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并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庭审中,原、被告代理律师就以下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1、作为争议标的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否已经成立 2、保险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3、投保人交给保险公司的款项是首期保费还是预付款 4、附加险的保险责任期间是否与主险一致 对于上述争议,原告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2、13、30、57条和《合同法》第36、37条的规定,投保人谢先生已经填写了投保书,向保险公司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并参加了保险公司安排的体检(体检结果未见异常),表明其已经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而保险公司接受谢先生的保险费,意味着对合同主要内容予以认可和承诺,双方已就保险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此时,即使保险公司尚未出具保险单,依然可以认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对于保险责任的期间,原告律师的看法是,附加险保单条款规定前后矛盾,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对其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可以认为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相同。主险关于未签发保险单的情形下 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考|试/大应当同样适用于附加险。 被告律师则认为:投保人死亡时,刚刚参加完保险公司安排的体检,保险人还未见到全部体检结果,完成核保程序,因此不能对谢先生的投保要求作出承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100万元补偿金,并不是依保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而是一种通融赔付,是保险公司自主的商业行为。 赔与不赔:是否存在国际惯例 对于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谢先生死亡时,保险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日本生命保险公司基础研究所研究员沙银华认为: 保险合同应该在保险人承诺时成立。根据具体操作程序,保险人在审查投保单以及相关被保险人的体检状况之后,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盖章,并署上日期的时候,表明保险人对这份保险合同作出了承诺,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生效。 在英美保险实务中,送达保单通常被认为是保险人通知接受投保人的要约,表示保险合同成立的方式。送达保单同时还是计算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开始的依据,和确定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因此,将寿险保单实际送达到投保人的手中,一般会被法庭视为存在保险保障的证据。有的寿险保单甚至规定,保单送达投保人时,被保险人的生存和健康是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换句话说,如果寿险保单送达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或不健康,考|试/大则不存在有效的、有约束力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收取了投保人交纳的首期保费,或者是相当于首期保费金额的预收款,是否就是保险人对合同内容作出承诺呢这是本案争议的另一个焦点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主任陈欣教授所著的《保险法》一书中介绍,由保险代理人/保险人向投保人开具的保费收据(premiumreceipt),在一般情况下,只是表示“已经收到了投保人首期保费”,并不意味着投保人/被保险人自其交纳首期保费时起获得了保险保障。 而在日本的人寿保险实务中,“承诺前”收取的首期保险费一般不直接作为“首期保险费”,而是以“充当首期保险费金额”收取。保险人收到款项后,向投保人开出“充当首期保险费金额的保管证”,等到保险合同成立时,以其充当正式的首期保险费。可见保险人收取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行为并不能简单地看做是保险人的承诺。 如果说保险合同没有成立,那么,对发生于承诺前的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呢国际惯例是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据有关业内人士介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在这一特殊时段,保险人会通过某种方式给予投保人有条件的承诺。例如,通过一种符合保险条件型的保费收据(insurabilitytype),规定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条件,也叫做具有可保性,保险人将接受投保,出具正式保单,保险的有效期将从收据签发的日期开始。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可以拒绝承保,退还首期保费。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保费收据就变成了某种有条件的承诺。 保险人将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时间向前提,最初是为了保险营销的需要,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人身保险的销售;作为对价,保险人将投保人.在日本,将这种现象称之为“保险责任的追溯效果”。日本的许多判例认为,只要投保人缴纳了充当首期保险费的金额之后,不论保险人是否承诺(承 保),只要发生属于保险范围之内的事故,均追溯到缴纳保险费之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当然,前提条件是,排除恶意利用这种制度的行为。这种对承诺前死亡的处理方法,已经形成行业惯例。 业界反思:如何填补保障真空 与本案类似的理赔纠纷近几年曾经发生了多起。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各保险公司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方式各异,尚没有形成约定俗成的行业惯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认识和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很难对保险实务产生积极的指导作用。 我们认为,解决这类问题比较好的方法是在《保险法》条文中进一步予以明确,但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险法》修正案草案并没有涉及到这项内容。 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退而求其次,寻求一种被行业普遍认可的商业惯例呢业内人士的普遍看法是:国内保险公司虽然没有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引入国际惯例,但发生像本案这样的纠纷时,基本上是援引国际惯例来处理。保险公司没有将这种国际惯例写入保险条款,是担心有人恶意利用这种制度。但是,保险公司在运用保险条款处理理赔纠纷时,应该把它当作抵御道德风险的“盾”,而不是伤害客户利益的“矛”。


最新理赔案例

案例一:1020万元客户安先生,中国人寿的老客户,自2003年起陆续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等多份保险。2021年10月,安先生不幸罹患胃癌。中国人寿接到客户的理赔申请后,迅速开展理赔服务及核实处理工作,及时向客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20万元。启示近年来,随着饮食结构改变、工作压力增加等,胃癌的发病率呈现逐年走高态势。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发布的2020年全球最新癌症负担数据显示,胃癌是中国新发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均排名第三位的癌症。每个家庭都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成员结构、风险承担能力等,配置合适的重大疾病保险。【摘要】
最新理赔案例【提问】
案例一:1020万元客户安先生,中国人寿的老客户,自2003年起陆续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等多份保险。2021年10月,安先生不幸罹患胃癌。中国人寿接到客户的理赔申请后,迅速开展理赔服务及核实处理工作,及时向客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20万元。启示近年来,随着饮食结构改变、工作压力增加等,胃癌的发病率呈现逐年走高态势。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发布的2020年全球最新癌症负担数据显示,胃癌是中国新发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均排名第三位的癌症。每个家庭都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成员结构、风险承担能力等,配置合适的重大疾病保险。【回答】
这样的案例在我们的生活当中还有很多,这个案例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随着我们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每一个人在保险方面都会有需求的,所以应该结合自身的情况配置合理的保险比例。这样就可以对我们的家庭和我们个人的健康状况有一个保障作用。【回答】


争议理赔案例回顾

   用户投诉   我妈在2006年购买了新华保险公司的“吉庆有余”A型,在2008年9月4日,我妈不慎从楼梯坠落,脊椎神经挫伤导致身体位截瘫。我们联系了新华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他们称要6个月的观察期才能定案,这期间,我妈的病期一直不稳定,而保险公司并未派工作人员来考查,直到2009年2月28日,我妈去世。我们在2009年3月9日去新华保险公司办事处办理了理赔的相关手续,工作人员说:“我们公司会在 7---30 个工作日给您理赔的款额。”然而,我在上海工作,每个月为这事往返于上海湖北之间。今天是2009年4月23日,理赔仍然一无所获。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让我们打电话投诉他们公司,这样理赔的速度可能会快点。我很诧异,一个品牌企业是以信誉为基,却连这点最基本的东西都做不到,而且这话还是出自公司内部人员。我家一共在新华保险公司购买了五份不同类型的保险,现在在考虑退保。    一、案情回顾   2006年5月27日,方某投保新华保险《吉庆有余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保额5万元。2008年9月4日,方某不慎摔伤头颈部并在当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后转至武汉同济医院继续治疗,2008年9月14日转回当地县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方某出院诊断为:1、C5脱位伴脊髓损伤;2、头部外伤术后。2009年2月28日,方某因肾功能衰竭在当地县医院抢救无效身故。    二、保险公司处理过程   方某住院期间曾委托家属向新华保险提出了全残索赔申请,尽管公司方面依据条款约定提出需做全残鉴定的意见,方某家属对条款约定未完全理解和表示认同,但新华保险对客户意外伤害的后果以及治疗花费较大表示非常同情和理解。   方某不幸身故后,保单受益人又重新向新华保险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索赔,但未能提供方某在当地县医院的救治病历,公司理赔人员从理赔服务角度出发已表示代为帮助调取病历,但由于当地医院病案归挡时间较长,保险公司获取方某病历时间在客观上滞后了许多并直接影响到理赔时效。   接到投诉信息后,湖北分公司主动与客户家属取得联系,对理赔时效延迟一事给客户家属带来的不满表示道歉,并及时进行了理赔,此举已获得了客户家属的理解与肯定。   方某理赔案件时效延迟虽有诸多客观因素存在,但机构理赔服务人员未及时主动向客户通报相关信息,致使客户对公司理赔服务表示不满。为此,湖北分公司对该事件的相关服务人员给予了通报批评。   新华保险公司核赔部门接到上述投诉信息和汇报后,立即开展了全系统理赔案件的作业时效管理及服务质量管理的大检查活动。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强和提升理赔时效管理的重视度,扎实、有效做好新华保险客户的相关理赔服务工作。

中国人保财险重大理赔事件

从警24年的全国优秀人民警察水树华患肝癌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郑州市公安局和金水区文化路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积极协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解决此事。8月16日,人保财险双方就理赔一事达成协议,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受理了水树华的理赔。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中国人寿有没有重疾险?有推荐吗?

中国人寿作为国内保险行业里面优质的企业之一,公司的名气响当当,而且平时里找学姐商量中国人寿重疾险产品的朋友,人特别多。但是如果要咨询学姐中国人寿的重疾险是否值得买,大家需要谨慎购买:《中国人寿怎么样,有哪些产品,哪个好,有哪些坑套路,深度分析》一、国寿招牌重疾险热卖,保障真的过关吗?中国人旗下的重疾险最出名的还要数国寿福系列产品,虽然人们之前嫌弃他基本保障不全,也不影响它成为中国人寿的热卖单品。就算学姐也在多次强调这个状况,像重疾险这种健康险,基本上这个公司的实力不会有什么影响,挑选时候还是会关键看产品本身的性价比而言,还是抵挡不了有些人对中国人寿的热爱,那么,学姐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中国人寿的产品保障究竟合理不合理。直接上保障测评图:关于国寿福2021版,分为A款和B款两个版本,基本保障非常齐全,重疾、轻、中症都有包括,还对特定疾病实行额外赔付,保障有多项能够附加责任如重疾额外赔、恶性肿瘤多次赔等。看上去觉得十分有诚意,但如果比起真正优秀的重疾险还是有不少的差距:1、投保规则不友好等待期时间过长是国寿福2021比较明显的一个不足,等待期在目前市面上最高配为90天,而国寿福2021却高达180天,等待期越长,对消费者来说就越不利,如果在等待期内出险几乎不会赔付了!况且国寿福2021虽说设置了两个保障计划,实则可自由选择的空间非常小,仅仅设置了终身保障,的的确确很机械,国寿福2021的表现确实事与愿违。2、基本保障赔付低国寿福2021经过升级,基本保障倒没少,但是保障力度不行,无法提供重疾额外赔保障,轻、中症保障提供的赔付比例也不怎么吸引人。在重疾险产品的发展过程中。各大保险公司在额外赔方面的设计,简直是花样百出。例如同方全球的凡尔赛plus,在重疾保障这方面除了能够赔付180%保额,在保终身的版本当中,就连轻症和中症也设置了15%的额外赔!相对之下,国寿福2021给予的赔付比例还坚持是20%,看出来没有什么诚意。分析到这,哪怕是当家的重疾险产品都经不住考验,相信大家也已经心里有数。我们不在乎保险公司大不大,产品值不值得买还是得另当别论,用一样的钱买到更好的保障对我们更有益?如今早已不是大公司独占重疾险市场的时代了。二、真正的高性价比重疾险原来长这样!时代在不断地变化,那么好的重疾险标准也会随着市场的需求而发生变更,此刻的重疾险产品想实现性价比高,可不容易:此处说的性价比高不仅仅是说保费低,首要是在于花相同的保费,你可以买到更多的保障,例如保额高、保障全。不算上面提到的投保宽松、基本保障齐全以及赔付力度大,还有就是包含实用性强的特色保障很重要,例如对于发病率极高的癌症,可以给其带去多次保障。而且学姐相信,大家买重疾险的目的,应该不仅仅是希望一旦发生疾病,能够用保险公司赔偿的钱来治病,还更希望自己能被治愈。可是现在的医疗资源正处于紧缺的状态,普通人又哪能得到医疗资源?即使是有钱也顶用的,更有钱的人多了去...所以在挑选重疾险时,除了要看产品保得好不好,还要看保险公司有没有增值服务,手术、住院是否给安排妥当。增值服务说白了就是除了保险产品之外的,并且这是免费提供给消费者的医疗服务。有的朋友可能还不知道增值服务具体有哪些,那不妨去看看下面这篇文章:《“增值服务”是啥?增值服务越多越好吗?》万一出险优质重疾险不仅能帮我们抵抗经济方面的风险,并且还可以给我们提供人性化的服务,当然了去苛求一款重疾险可以十全十美是不可能的事情,大家应该结合自身情况进行选择,适合自己的才是最棒的。这次学姐也挑选了部分市场上的热门优秀产品,他们的性价比绝对高,要是错过就太不值了:《十大值得买的热门重疾险大盘点!》【写在最后】我是【学霸说保险】,专注于客观、专业、中立的保险测评;如果上面的内容还没有解决你的问题,还可以来公众号【学霸说保险】咨询我;我会以多年来为10W+家庭配置保险的经验,给你最专业的建议。公众号:【学霸说保险】花更少的钱,买对的保险!

中国人寿有没有重疾险?有推荐吗?

中国人寿实力雄厚同时品牌的影响力较大,很多朋友想知道中国人寿的重疾险值不值得买,学姐在这里就展开详细的测评。学姐概括了重疾险136款,整理出来了一个对照表,大家不妨先了解一下:《全国热门的136款重疾险对比表》接下来,学姐就以重疾安心保重疾险(目前中国人寿在售的产品)为例,和大家一起聊聊中国人寿,来看看到底该不该为它的产品花钱!一、中国人寿的重疾险到底怎么样?话不多说,我们来看产品精华图:1、等待期短目前市场上的重疾险,等待期一般在90/180天,而重疾安心保重疾险的等待期为90天,与180天的相比是比较短的。等待期,是合同生效或复效起的一段时间,在这个期间若是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可能不理赔。等待期越短,被保人就能越早享有全部保障。2、恶性肿瘤国际多学科会诊医疗重疾安心保重疾险提供了恶性肿瘤国际多学科会诊医疗保障。当被保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了附加险约定的恶性肿瘤,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授权服务商安排的国际多学科会诊,进行国外专家会诊、国内专家诊疗咨询等,来帮助自己的病情恢复。而会诊期间产生的费用,只要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就会按约定给付受益人一笔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万。现在这个“看病难、看病贵”的时代,想要进行国外专家会诊、国内专家诊疗咨询,排队挂号可能花费较多的时间,而且海外就医可能有一定的难度,有些海外地方的医疗费用比较昂贵,对普通家庭来说可能难以承担。而保险公司可以为被保人提供国际多学科会诊服务,并且可以对会诊费用进行一定的给付,还是比较不错的。略去这款产品,中国人寿也推出了非常多的重疾险,学姐也都进行了分析,喜欢的伙伴们点击以下原文:《中国人寿怎么样,有哪些产品,好不好》最后,以免上当买重疾险有哪些需要留心的呢?二、细数重疾险的4个常见坑1、重疾保障(1)除了保监会规定的28种必赔重疾外,重疾种类越多对人们好处就越多,而且不进行拆分病种(也就是分组)。(2)赔付额:除了重疾赔付额是100%基本保额外,最好也是要有额外陪,就好比:在60岁前患重疾的情况下是可以得到180%的基本保额的,不但能够用于医疗费的支付,还能够使得家庭日常生活的支出得以维持。这边有几款带有额外赔付的重疾险学姐也为大家做了个总结,大伙儿有兴趣的话千万不要错过:《十大值得买的热门重疾险大盘点!》2、中轻症症保障(1)疾病种类:对高发的28种中症和轻症都有保障,保障的种类越多对被保人来说越值得,且对其不设置分组。(2)赔付额:在中症方面最少能进行两次赔付,赔付比例最少都是50%,轻症的赔付比例都在30%以上,还有至少3次的赔付次数,低于这个标准的就不用进行考虑了。3、理赔门槛保险公司中某些无良商家会把产品设置的表面上很好,但是理赔门槛上却是一点也不低的。今天我们就拿“失去一眼”项保障为大家举个例子,A产品在理赔上的要求:摘除全部眼球,那么被保人才可以获得赔偿。而B产品理赔上要求:只要被保人达到失明的要求,即可获得赔偿。从中我们可以发现,B产品理赔门槛明显没有那么严格。所以说我们在购买重疾险的时候,一定要将合同里面的理赔条件看得清清楚楚!4、可选保障(特定疾病二次赔付)这项保障实际上也算是可以加分的项目,因为当前有很大一部分人比较害怕一些疾病会二次复发,举个例子像如癌症、脑中风、心脑血管疾病等。一些人对这点比较看中,比如说一些肥胖人群,就有更大的几率得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对心脑血管二次赔保障需要就比普通人高。 最后,如果你还有一些想有更深了解的保险问题,也可以在私下和学姐在后台聊聊~【写在最后】我是【学霸说保险】,专注于客观、专业、中立的保险测评;如果上面的内容还没有解决你的问题,还可以来公众号【学霸说保险】咨询我;我会以多年来为10W+家庭配置保险的经验,给你最专业的建议。公众号:【学霸说保险】花更少的钱,买对的保险!

人寿保险是怎么理赔的

  人寿保险理赔流程:

  1、报案(热线/客户服务中心/通过营销员报案);

  2、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服务中心申请理赔;

  3、保险公司将第一时间审核您递交的申请,如材料不全,保险公司将通知补交相关材料。

  4、若事故属于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并且不属于免责条款以及特约中约定的事项,保险公司会通过电话、短信或信函等方式通知权益人领款或将保险金转账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5、若事故不属于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或属于免责条款以及特约中载明的事项,保险公司会在核定拒付后3个工作日内,发送《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人寿保险是怎么理赔

  第一、必须及时报案
  人寿保险理赔时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报案。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标的遭到损毁或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担。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但由于各个险种的理赔时效都不尽相同,所以一定要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报案,以防自己的利益遭到损失。
  若投保人是用口头通报的形式报案的,则事后须补填正式的出险通知单。报案时应详细说明下列问题:报案人及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等。
  第二、符合责任范围
  报案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会告知客户发生的事故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客户也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向代理人咨询或拨打保险公司的热线电话进行再确认。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人确实因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引起的损失进行人寿保险理赔,对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如两年内自杀、犯罪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并不提供保障。
  第三、备齐所需单证
  保险公司为防止有人提出无根据的或夸大的人寿保险理赔,一定会要求被保险人在指定时间内提供损失证据并说明详细情节。不论是什么险种,受益人均需准备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均可)的原件及最近一次所缴保费的发票,若委托他人办理理赔手续的还需填写委托授权书。
  第四、准备医疗分割单
  如果被保险人有基本医疗保险,社保已经给报销了一部分,那么需事先向保险公司出示由社保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并注明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总额和社保已支付的费用,连同原始单据的复印件一起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依据上述材料在医疗费用的剩余额度内进行理赔。
  第五、进行事故调查
  资料收齐后,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开始着手进行调查。保险公司也许要求客户配合公司进行调研,并提供附加材料和证据。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有隐瞒病史的带病投保或被保险人没有亲笔签名等情况,都会给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障碍。最后,保险公司将审核、计算、确定赔付金额,并通知客户前往领取保险金。
  每种保险的理赔程序基本类似,人寿保险理赔要注意出险之后,及时跟保险公司联系,这样就可以让保险公司尽快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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