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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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鞍山市、海城市及海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所做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其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 城市规划工作在鞍山市(以下简称市)、县(含海城市,下同)、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监察制度。城市规划监察人员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察。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报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市区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含独立工矿区规划,下同)。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专业规划,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城市规划地区地形、地貌、地物、地质的测绘图纸、勘察资料和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
  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应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多方案的比较论证。第十三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属于城市人民政府下达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其费用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各种规划,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海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由鞍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审批。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城市规划区内详细规划,市区中心地域、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技术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区、科研教育区、五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地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城市及其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海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行政区域内其它建制镇的详细规划审批权限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须经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海城西站怎么去吗?海城西站在哪里?

海城西站位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东四镇二大堡村境内,是哈大客运专线在海城市的停靠乘车站,也是盘营高速铁路的起点站之一。海城西站站台为四线标准中间站,设旅客站台2座,长为450米。具体位置如下所示:从海城站到海城西站有专线公交前往,从海城站到海城西站的营运时间为6点至17点20分,返程车为6点半到18点半。车辆发车间隔为30分钟,全程运行12公里、运行25分钟左右,全程票价3元。海城西站目前每天有40趟高铁和动车停靠,可直达沈阳、长春、哈尔滨、大连、吉林、丹东、天津、北京、济南、南京、上海等地。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一、《条例》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鞍山市、海城市及海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其它建制镇。二、《条例》第六条二款修改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三、《条例》第十四条一款修改为: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海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由鞍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审批。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条例》第十四条五款修改为:海城市及其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由海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行政区域内其它建制镇的详细规划审批权限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五、《条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千山区行政区域内的私人住宅建设和各项临时建设,在主要干道中心线两侧各70米以内的,由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其他地区的,由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鞍山”为什么要创城?

关于鞍山创城的原因:1、鞍山是我国重要的钢铁工业基地,辽中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2、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深入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3、要逐步把鞍山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国务院关于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7〕1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鞍山是我国重要的钢铁工业基地,辽中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鞍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鞍山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792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与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心镇,突出东北地域特色和乡愁,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8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92.64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要落实好《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加强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换乘。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按要求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重点做好钢铁、冶金等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加快化解过剩产能,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整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积极发展绿色建筑。要加强对千山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六、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城市修补和采矿区、废弃工业用地生态修复,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千山古建筑群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要做好城市整体设计,加强城市景观视廊的控制和引导,严格控制景观风貌区周边的建筑高度,保护城市整体山水格局,突出山水绿城、百年钢城的特色风貌。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治,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鞍山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鞍山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鞍山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鞍山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鞍山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国务院2017年7月28日参考资料财经:http://www.sohu.com/a/163258329_736859

2009年辽宁省面向海内外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吸引集聚海内外优秀人才,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中共辽宁省委决定面向海内外公开选拔一批领导干部。现公告如下:

一、公选职位及人数

这次全省公开选拔150名领导干部,具体职位及人数是:

(一)省管副厅级领导干部13名

1、省直部门副厅级领导干部5名: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副主任、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副主任(副局长)、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副主任、辽宁省统计局副局长、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各1名。

2、省直部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3名:辽宁省民政厅副厅长、辽宁省审计厅副厅长、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各1名。

3、省属高等院校领导干部5名:辽宁工业大学副校长、辽宁医学院副院长、沈阳航空工业学院副院长、沈阳工业大学副校长、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各1名。

(二)省辖市局处级领导干部55名

1、沈阳、大连两市副局级领导干部8名:沈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局长、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沈阳市民防办公室)副主任、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主任、沈阳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副会长、中共大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专职委员、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大连市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副主任、共青团大连市委副书记各1名。

2、省辖市处级领导干部47名: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中共沈阳市沈河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副局长、沈阳市东陵区前进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沈阳市苏家屯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副局长、沈阳市沈北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大连市中山区卫生局副局长、大连市西岗区教师进修学校副校长、大连市沙河口区南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大连市旅顺口区规划局副局长、大连市金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鞍山师范学院副院长、抚顺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抚顺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本溪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药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局长、中共丹东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丹东市文化局副局长、丹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锦州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锦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营口仙人岛能源化工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营口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营口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副院长、阜新市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阜新市皮革产业基地建设办公室副主任、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共辽阳市委讲师团副团长、中共铁岭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铁岭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铁岭市信访局副局长、铁岭市商业局副局长、铁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铁岭市教师进修学院副院长、铁岭市技师学院副院长、朝阳市档案局副局长、朝阳市审计局副局长、盘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盘锦市体育运动学校副校长、葫芦岛市体育教学训练中心副主任、葫芦岛兴城临海产业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各1名。

(三)县(市、区)科级领导干部61名:沈阳新民市经济局副局长、沈阳市法库县卫生局副局长、沈阳市康平县司法局副局长、大连庄河市旅游发展局副局长、鞍山市台安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局长、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司法局副局长、鞍山市铁东区站前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鞍山市立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局长、鞍山市千山区科学技术局副局长、抚顺市抚顺县卫生局副局长、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档案局局长、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广播电视中心副主任、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卫生局副局长、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中共本溪满族自治县委党校副校长、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副局长、本溪市溪湖区计划生育局副局长、本溪市南芬区规划管理工作站站长、丹东凤城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丹东凤城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中共丹东市元宝区委宣传部副部长、丹东市元宝区发展改革与经济局副局长、丹东市振兴区卫生局副局长、共青团丹东市振兴区委副书记、锦州市黑山县司法局副局长、中共凌海市委党校副校长、锦州市太和区粮食局副局长、锦州市古塔区经济局副局长、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旅游风景管理局副局长、阜新市彰武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阜新市彰武县交通局副局长、阜新市彰武县工业经济(乡企民营)局副局长、阜新市海州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局长、阜新市海州区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阜新市新邱区对外经济贸易局副局长、阜新市清河门区煤炭局总工程师、辽阳市辽阳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辽阳灯塔市规划局副局长、辽阳市白塔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辽阳市宏伟区(高新区)招商局副局长、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辽阳市太子河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副局长、铁岭市铁岭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铁岭市西丰县水利局副局长、铁岭市银州区金融业发展办公室副主任、共青团凌源市委副书记、朝阳市建平县陶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共青团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委副书记、中共朝阳市双塔区委党校副校长、盘锦市盘山县商业局副局长、盘锦市盘山县招商局副局长、中共大洼县委党校副校长、盘锦辽滨经济区规划局副局长、盘锦市双台子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盘锦市双台子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盘锦市兴隆台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局长、盘锦市兴隆台区茨采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葫芦岛市连山区招商局副局长各1名。

(四)乡镇领导干部21名(从辽宁省内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公开选拔):沈阳市辽中县养士堡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大连普兰店市星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大连普兰店市同益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大连瓦房店市红沿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大连瓦房店市谢屯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鞍山海城市南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辽阳市辽阳县隆昌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铁岭市昌图县曲家店乡人民政府副乡长、铁岭市昌图县马仲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铁岭开原市莲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朝阳北票市大三家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朝阳市朝阳县瓦房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兴隆庄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朝阳市龙城区联合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葫芦岛兴城市南大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葫芦岛兴城市旧门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葫芦岛市绥中县万家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葫芦岛市建昌县老大杖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葫芦岛市建昌县王宝营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葫芦岛市建昌县养马甸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葫芦岛市连山区张相公屯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各1名。

二、报名的范围与条件

(一)范围

符合规定条件的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村党组织书记、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管理人员、海外高层次管理人员等优秀人才均可报名参选。

(二)条件

1、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报考职位需要的知识水平、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身体健康。

2、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报考副厅级领导职位(含高校副职,下同)和沈阳、大连两市副局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年龄应在45岁左右,省内市厅长助理不受年龄限制;报考处级和乡科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年龄应在40岁左右。

(3)报考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位的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国外、境外获得的学历须经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中心认证,下同);报考高等院校领导职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考乡镇领导职位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现在国内工作的人员,报考副厅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应担任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处级领导职务1年以上或副处级领导职务4年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中层正职3年以上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型企业正职3年以上。报考沈阳、大连两市副局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应担任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处级领导职务1年以上或副处级领导职务3年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中层正职3年以上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型企业正职3年以上。报考正处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应担任机关和事业单位副处级领导职务1年以上或正科级领导职务4年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领导职务3年以上。报考副处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应担任机关和事业单位正科级领导职务1年以上或副科级领导职务4年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领导职务3年以上,省直机关和沈阳、大连两市市直机关主任科员3年以上。报考县(市、区)正科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应担任机关和事业单位副科级领导职务1年以上或科员级职务4年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领导职务3年以上。报考县(市、区)副科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应担任机关科员级职务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领导职务3年以上。报考乡镇领导职位的人员,应任村党组织书记3年以上。

现在海外工作的人员,报考省直副厅级领导职位,沈阳、大连两市副局级领导职位和各市处、科级领导职位的,应具有从事所报职位相关管理工作经历3年以上。

(5)符合所报职位的具体要求(见附表)。

计算年龄和任职的截止时间均为2009年6月。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报名:

(1)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处于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提拔使用限制期内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不宜报考的。

三、公选程序

1、报名。报名时间从2009年7月16日开始,到2009年8月14日结束。省内报名者在本单位报名,其中非公有制企业报名者,到所在省辖市报名站报名;省外和海外报名者可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http://www.lnrsks.com)报名,也可到辽宁省公选办报名。报名时,报名者须填写报名登记表一式3份。现在省内工作的,提供本人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及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包括职务、工作简历及德才表现等方面的书面证明;现在省外、海外工作的,提供本人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同版彩色正面照片3张。报名者须提供真实材料,否则取消参加公选资格。辽宁省公选办、辽宁省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单位和中直驻辽宁单位报名站,负责资格审查工作。在报名期限内,辽宁人事考试网将定期公布报名情况,并于8月17日按报名者填报的第一志愿公布每个公选职位的报名人数。8月18日至20日,报名者可在3个志愿中进行调剂,确定一个报名职位。经辽宁省公选办复审后,发给准考证。对经过自愿调剂后报名人数不足10人的职位予以取消,报名者可改报其他职位。

2、笔试。拟于9月下旬全省统一组织笔试。笔试主要测试报考者履行职位职责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除参加综合知识科目笔试外,还要分别参加领导能力科目笔试。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每个公选职位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

3、面试。拟于10月下旬进行面试。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报考职位的认知水平及所要求的素质与能力。笔试、面试的分数按照4︰6的比例累计出总分,然后按照每个公选职位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按照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5、决定任职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各公选职位拟任人选,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对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公选结果。

公开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实行1年试用期,试用期间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不适用试用期的人员,任职1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予以免职。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辽宁省公选办负责解释。


辽宁省公选办地址:辽宁会馆(沈阳市和平区吉林路5号)

邮编:110006

电话:024—23295317、23295316、23295319

传真:024—23295322

网址:http://www.lnrsks.com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海城街道的经济状况

2004年工农业总产值达31.63亿元,农业产值7650万元,财政总收入达1.2亿元。人均收入达9529元,经济综合实力位居温州市三十强镇(街道)第27位。工业经济迅猛发展,现有工业企业1317家,其中年产值超500万元的规模企业42家,拥有出口自营权的企业14家。已形成了初具规模的水暖洁具、民用电器、五金标准件、石化仪表、塑料化工等五大支柱产业。特别是洁具行业,培育了劳达斯洁具、精艺洁具2个国字号品牌,海霸、美亚、力士、美得、摩玛利五家企业荣获“中国卫浴产品行业知名品牌”称号,2004年被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授予“中国五金洁具之都”称号。投资6.5亿元的浙江省水暖洁具工业专业园区已在海城境内开工建设,即将增创海城的新一轮经济优势;农业经济稳步发展,已建成3500亩农业示范园区,丁山一期万亩海涂垦工程已竣工开发,形成了4500亩的水产养殖,6.8万羽的蛋鸭养殖基地和1500亩杜仲基地三大农业生产基地。培育了温州市东海滩涂养殖有限公司、振龙水产养殖公司、成新种植开发有限公司等三家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了文蛤、杜仲茶、银杏茶等一批拳头农产品。

海城市乡 镇供暖收费标准是多少

从2018年11月1日起,海城市城区集中供暖收费标准下调,城市居民集中供暖收费标准由27元/m2(建筑面积)调整为26元/m2(建筑面积)。
居民实际供暖收费23元/ m2(建筑面积)不变,海城市政府对供暖企业直接补贴由4元/ m2(建筑面积)调整为3元/ m2(建筑面积);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私立学校)集中供暖收费标准由27元/ m2(建筑面积)调整为26元/ m2(建筑面积);公用、商业门点集中供暖收费标准32元/ m2(建筑面积)不变。


海城市动迁补偿文件

法律主观: (一) 拆迁 资产补偿 1、土地补偿 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其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 集体土地 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 租赁合同 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拆迁 法规 , 拆迁补偿 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 在《中国2010年 上海 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中明确了“ 土地使用权 补偿基本价格按照市场评估、整体平衡、政府定价的原则确定:浦东地区为110-130万元/亩,浦西地区为120-140万元/亩”的补偿办法。这是上海市第一次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办法。 其他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 2、房屋、建筑物补偿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 房产证 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 办理房产证 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低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以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并依照上海市有关补偿口径,计算房屋、建筑物实际应得的补偿费用。 3、设备重置成新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拆迁费用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于“适当”的标准,何为“适当”、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何种情况下是“可以”补偿,何种情况下是“不可以”补偿,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能够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更为明晰、清楚的规定,以促动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上海市则采用了“以房屋面积计算”的方法,按被拆除城市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400元,集体土上的房屋150-350元的标准计算,具体数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这种计算方法虽然简便易行,明晰清楚,但其不分企业经营状况如何、经营业务如何、厂房所在地理位置如何,简单地以300-400元的范围限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范围,未免也是一种缺失公平公正的计算方法。我们认为,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针对企业的经营性质、经营业务、经营状况、赢利情况进行个案评估,才能确保公平的实现。 2、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 继承 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在《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中也明确“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还应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的补偿办法。具体而言,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依照上海市指导价确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也可委托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 3、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跟员工的 劳动合同 ,结果 劳动法 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厂房拆迁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已经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以上就是以上海市为例为大家讲述的关于 上海企业动迁 补偿的相关标准。从上面的内容来看,企业的动迁补偿标准不仅涉及到基本的土地补偿以及房屋补偿,还涉及到企业设备冲至成本补偿以及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其实,城市的发展,企业的动迁也是无可奈何的,但是政府在涉及到需要动迁的企业,就要做好该企业的动迁补偿,以免在动迁的时候发生其他不利于动迁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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