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门诊导医招聘启事
一.招聘人数、对象及条件
(一)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敬业精神,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其他条件:要求普通话标准,有较强亲和力,具有良好的沟通应变能力和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具有团队精神,有相关引导工作经验优先。
(二)年龄条件:3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26日,“35周岁以下”指未到36岁,在1986年9月26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三)专业与学历条件:
1、大专以上学历,医疗卫生相关专业优先。
2、具备相关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具有相关引导工作经验优先;
(四)招聘人数:门诊导医1名。
二、工资
工资及社保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名及审核程序
报名方式:
有意者请在2022年10月31日12:00前持本人简历、身份证及相关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人事科报名。
联系人:刘老师
咨询电话:023-46331780(请在工作要日8:00至12:00,14:30至17:30拨打)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
2022年9月26日
原文标题: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9月门诊导医招聘启事
文章来源:http://www.cqrc120.com/human_resources/2022/nelY25aK.html
2022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门诊导医招聘启事
一.招聘人数、对象及条件
(一)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敬业精神,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其他条件:要求普通话标准,有较强亲和力,具有良好的沟通应变能力和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具有团队精神,有相关引导工作经验优先。
(二)年龄条件:3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22日,“35周岁以下”指未到36岁,在1986年8月22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三)专业与学历条件:
1、大专以上学历,医疗卫生相关专业优先。
2、具备相关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具有相关引导工作经验优先;
(四)招聘人数:门诊导医1名。
二、工资
工资及社保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名及审核程序
报名方式:
有意者请持本人简历、身份证及相关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人事科报名。
联系人:刘老师
咨询电话:023-46331780(请在工作要日8:00至12:00,14:30至17:30拨打)
办理残疾证的条件
法律分析:根据残疾评定标准即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规定,凡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之一者: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的)。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证怎么办理的条件
一、办理残疾证需要什么条件1、办理残疾证的条件如下:(1)视力残疾。双眼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2)听力残疾。双耳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3)言语残疾,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4)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6)肢体残疾。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7)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