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保护

时间:2024-06-04 22:52:05编辑:笔记君

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有哪些

法律分析: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处理纠纷较直接和成本较低的做法。2、向主管机关投诉争议双方无法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负有市场监管的职责,享有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权,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驻各地的派出机构进行投诉。3、仲裁除上述几种途径之外,投资者还可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的特点,因此也是纠纷解决的可选方式之一。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仲裁具有一裁终局性。4、向法院起诉当投资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双方协商不成,而投诉又不能解决问题或投资者不愿采取投诉方式解决问题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向主管机关投诉与起诉几种方式不冲突,可兼用。请留意仲裁和诉讼不可兼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 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维护投资者权利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当投资者权益遭到侵害后,可以采取维权的主要途径有:(1)协商。这是最直接、最经济,往往也是最有效率的解决途径。一般来说,协商解决是处理纠纷的第一步。当投资者与证券商发生纠纷时,也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要本着相互谅解、实事求是的原则,寻求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2)调解。调解就是投资者将争议事项提交给相关机构,由相关机构帮助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调解可以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或双方认可的调解员主持下进行。经过调解并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后,可以制作调解笔录或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和调解人签字盖章。(3)投诉。如果你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投诉,请求解决。你可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投诉。证券交易所也负有监管其会员和上市公司的职责。深交所和上交所均设有专门部门接受证券投资者的投诉。(4)举报。中国证监会设立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负责举报的受理、审查、提请调查、举报奖励等工作。举报人向中国证监会各证监局举报的,该证监局负责举报的受理、审查、调查等工作。举报人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举报专栏、举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及各证监局实名或匿名举报有关个人或单位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5)仲裁。仲裁是指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将争议自觉地交给第三方(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自觉履行的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仲裁采用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强制力,如不履行,相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6)诉讼。诉讼俗称“打官司”,就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上的救济。诉讼判决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同胞投资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
  本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第四条 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第八条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第十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大陆)的投资。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第四条 国家依法鼓励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比照适用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法规。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的要求,比照适用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
  (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三)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八)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进行投资,需要审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者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必要时,还应当附具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审批台湾同胞投资,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做到管理制度统一、公开、透明。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第十四条 投资于大陆中西部地区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鼓励或者适当放宽限制。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符合贷款原则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多次入出境手续和相应期限的暂住手续。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的入出境和暂住手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大陆的小学、中学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
  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经批准设立的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和侵犯。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及辅料等物资以及获得水、电、热、货物运输、劳务、广告、通信等服务方面,享有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同等的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在交通、通信、旅游、旅馆住宿等方面,享有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公司法和投资保护是什么(提高债权人的地位)

人身在社会,就一定要学习一些身在社会所知道的东西,在公司就要了解一下公司的一些法律,公司法和投资保护是什么?就有必要给身在公司却不了解公司法律的人们普及一下,多学知识一定会对自身有好处,所以希望仔细阅读一下公司的一些法律。

公司法和投资保护是什么?


一、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原《公司法》也有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条款,但是过于简陋。例如股东表决实行“一股一票”和“资本多数决定”的制度,这确立了股权平等的原则,但是对于大股东行使表决权未作任何限制,大股东可以凭借其强大的表决权实施对公司的控制,形成了事实上大小股东在参与公司决策方面的不平等。新《公司法》改变了这种状况,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第一,规定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是上述规定的股东或者受上述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增加了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每一表决权的股份都拥有与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累积投票制可以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监事选举,有机会把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选进董事会、监事会,增加了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第三,增加了有限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一般来说,基于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资金,否则就是对公司财产权的侵犯。但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封闭性,其出资转让受诸多限制,他没有办法像上市的股份公司股东那样可以方便地通过转让股份而退出公司,当公司出现僵局后中小股东权益难以保障。对此,新《公司法》第75条列举


投资人保护条款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风险、促发展”系列政策精神,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投资人保护,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等自律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研究制定了《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投资者保护机构有哪些

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规定1、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1)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2)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3)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证券公司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3、拒绝提供、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二、分类(一)划分标准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1、专业投资者: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2、普通投资者(举证倒置):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征集投票权制度1、征集人:董事会、独董、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股东、投资者保护机构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2、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3、禁止有偿征集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不可以收手续费。4、违规损利要担责: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促进现金股利制度1、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2、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国内的投资者保护机构都有哪些?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简称“投保局”),已在2011年底正式成立,目前已经开展工作。作为证监会内设机构,投保局负责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主要职责包括八方面:拟定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政策法规;负责对证券期货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对投资者保护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对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教育与服务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检查评估;协调推动建立完善投资者服务、教育和保护机制。研究投资者投诉受理制度,推动完善处理流程和运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办理投资者咨询服务事宜;推动建立完善投资者受侵害权益依法救济的制度;按规定监督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和运用;组织和参与监管机构间投资者保护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投保基金将纳入投保局据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保基金”)将纳入投保局,投保基金为财政部全额预算拨款管理单位。投资者投诉的接待和处理原本由其负责 。投保基金官方网站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并于8月30日注册成立,为国有独资的保护基金公司,由国务院出资,财政部一次性拨付注册资金63亿元。投入运作后,其每年的主要收入来源为新股发行时申购资金冻结时产生的利息。2011年新股发行冻结资金共计17.83万亿元。投保基金虽是非营利性机构,但其性质为公司。主要职责是筹集运作投资者保护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处置问题券商等,同时承担投资者的教育和诉讼纠纷等职能。投保基金总经理庄穆在参加投资者保护网基金频道线上座谈会上表示,投资保护局的下一步方向主要是建立投资者纠纷的调解、仲裁机制。要转变对于投资者保护理念的认识,改变以前过于重视金融机构而忽视投资者的诉求。投资者保护部门的设立要追溯到2010年。当年央行即提出效仿美联储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设想,但该设想在业内始终未被全面认同。从目前推出的结果看,最终仍是沿用了“一加三”的分业管理框架。除了证监会的投保局以外,据媒体报道,保监会下设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也已成立。保监会、证监会已下设保险保障基金和证券投资保护基金,银行业协会下亦有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最近一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改是什么时间

今天(28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67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将于明年1月1号起施行。据介绍,此次修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目的是要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使台湾同胞同步享受改革红利,以更好地鼓励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更好地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的合法权益。主要做了两方面的修改:一是删除了关于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审批和备案的相关规定;二是完善了台湾同胞投资方式的相关条款。此外,在此次修法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在充分吸收惠台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进行综合性修改。对此,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抓紧启动调研论证工作,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进一步修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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